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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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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资产证券化进入市场后已逐步走向全球化,成为各国资本市场有效的融资和投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也成为我国的必然选择。本文通过对我国实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障碍进行分析并给出了对策。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信贷;金融

资产证券化20世纪70年源于美国,如今已成为当前全球金融市场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产品之一。资产证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作为一项金融技术,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的使用非常普遍,目前美国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3/4以上的汽车贷款是靠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的。在我国由于银行有“短存长贷”的矛盾,资产管理公司也有回收不良资产的压力,资产证券化因此得到了积极响应。

一、资产证券化的含义和实现过程

资产证券化是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与发行其他金融产品(例如债券及股票)类似,资产证券化发行人在资本市场交易中是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来支持证券进行融资。不同之处在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还款来源是一系列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产生这些现金流的资产可以作为基础抵押资产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起到支持作用。因此,资产证券化实质是出售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从而获得融资。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化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包括以下四类:1.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2.信贷资产证券化:即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3.证券资产证券化:即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4.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为证券的过程。[1]

概括地讲,一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基本流程是:1.确立基础资产并组建资产池。2.设立特别目的载体,即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一个特别法律实体。3.资产转移,基础资产从发起人的地方转移给SPV是结构重组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4.信用增级,为吸引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必须对作为资产证券化最终产品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信用级别。5.信用评级。6.发售证券,信用评级完成并公布结果后,SPV将经过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交给证券承销商去承销。7.支付对价。8.管理资产池。9.清偿证券,按照证券发行时说明书的约定,在证券偿付日,SPV将委托受托人按时,足额地向投资者偿付息。[2]

二、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2005年,资产证券化在千呼万唤中终于揭开其神秘面纱,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已经起航。毫无疑问,资产证券化已成为金融产品中的一员,在金融市场中占据不可估量的地位。目前现有资产证券化形式有房贷资产证券化(MBS)其中最为代表性的是“建行”住房抵押资产证券化,通过实行资产证券化实现风险隔离,信用增级,资产重组。信贷资产证券化(ABS)较熟悉的有“国开行”的资产证券化方案。与“建行”不同的是“国开行”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是非住房抵押贷款。“国开行”主要职能是通过向政府经济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支持的重点项目提供长期融资,以支持和促进经济发展。“国开行”以其拥有在煤电邮运、通信、市政公共设施等“两基一支”领域的信贷资产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试点方案设计。[3]另一个ABS的典范是“莞深”高速融资一、二期的未来现金流作为资产池,通过“广发证券”设立专设计划,由两个独立的实体,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进行管理。

我国积极迎合资产证券化趋势无论从宏观上还是从微观上都有其客观必然性。就宏观而言,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是推进我国经济货币化向深层次发展以及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进而增强我国经济竞争力的客观选择。

就微观而言,资产证券化就更是一种必然选择。[4]首先,我国积极推出资产证券化创新,是有效解决国有企业过高的资产负债率问题的客观选择。其次,资产证券化是从实际出发及时有效解决银行不良资产过多问题的客观选择。再次,资产证券化是实现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流动性问题的现实选择。最后,资产证券化是我国金融机构迎接加人WTO后严峻挑战的必然选择。

三、我国目前推行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及对策

(一)信用限制

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是我国目前开展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障碍之一。我国目前已拥有资产保证机构100多家,但从数量上看已经不少,但质量欠佳。这些评级机构多为金融机构筹建,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甚至可能为了推行资产证券化而肆意美化资产,随意提高其信用级别。这个问题是不能在短期内解决的,只有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如美国的标准普尔),逐步建立起在国内有一定权威性,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

(二)法律限制

目前中国的一些经济法规,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已经颁布,但有关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法规还几乎是一片空白。有些现行法律法规与证券化业务之间还存在着某些冲突。如《破产法》规定:超额抵押部分仍属于破产财产而进人清算财产行列。这样特设信托机构的优先追索权和破产隔离就无法实现;《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而特设信托机构作为一“空壳公司”设立的实质意义在于实现破产隔离,在形式上并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再例如,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合同当事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但这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几乎不可能实现[5]。民法通则还规定:债券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不能从中获利。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被证券化资产的利息率收人要高于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率。这当中存在利差,商业银行作为原始权益人理应获利。

(三)税收和会计制度方面的限制

资产证券化过程设计到许多会计处理问题,主要包括表外处理、合并报表和收益、损失的确认等。目前,我国相应的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制度是一片空白。

对于上述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一系列限制问题,我们只能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构建中国资产证券化方面的规范法律体系、会计体系和税收体系来解决.当然,这些体系的构建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和难度。我们可以根据目前正逐步开展的诸如住宅抵押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判定具体的法律暂行条例、会计淮则和征税原则。

四、综述

必须指出的是,资产证券化是一项金融创新工程,而金融创新的推出必然同时要求我们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可能由金融创新引发的金融风险。因此,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对资产证券化从业机构的组织形式、证券化的组合、收益来源和分配进行严格的监管,以防止资产证券化成为某些人的新型“圈钱”工具,损害投资者利益。

总之,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无论从自身发展看,还是从经济环境看,它对于我国的企业和金融机构都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我们在改善外部条件,促使资产证券化不断成熟的同时,可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谨慎地在我国大面积推行资产证券化。只有前期的基础性准备工作做好了,条件成熟了,资产证券化才能更好、更顺、更快地推广,并达到预期的目标。

参考文献:

[1]Joseph Hu.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8.

[2]魏志宏.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可行性与问题[D].西南财经大学,2000.

[3]崔广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前景[J].理论学习,2000(9).

[4]马尚平.中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问题及对策[J].党政干部论坛,2000(10).

[5]石谦.论现阶段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J].思想战线,2000(02).

作者简介:王晶(1988-),女,河北保定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