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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驾车遇车祸,妻子致死夫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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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明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小家庭。2005年,他从浙江大学毕业后,应聘到山东省烟台市某股份制银行工作。2008年8月8日,这个喜庆的日子,他和在某外企工作的白领孙菁喜连理。婚后两人忙于事业,决定30岁以后再要孩子,二人世界的生活温馨甜蜜。每逢周末,刘伟明总会跟妻子到丈母娘家吃饭,岳父孙显贵、岳母秦淑凤对他如亲生儿子般。而他也特别孝敬,每次去总是带着大包小包的礼品。

天有不测风云。2011年8月2日,刘伟明单位进行业务评比,在电脑、复印机前忙碌了一整天,累得腰酸背痛。正要下班时,接到妻子电话,岳父岳母晚上要到一家刚开张的烤肉店吃饭,邀请他们小两口一起去。浑身疲惫的刘伟明真不愿去,但为了妻子一家的面子,他还是强打精神答应了。谁料想,就是这一善意的“虚伪”,改变了整个家庭的航向。

晚上21时许,刘伟明和妻子驾车回家,妻子坐在副驾驶位置。由于急着回家睡觉,刘伟明踩油门的脚越来越用力。行经一个十字路口时,妻子突然大喊:有石头!刘伟明本能地向左打方向,只听“轰隆”一声,车撞到了路边的一个大石礅上。几秒钟后,被卡在车内、浑身是血的刘伟明,用力喊着妻子的名字,可是妻子毫无反应,刘伟明的泪水瞬间而下。半个小时后,救护车将他和妻子送到烟台医院抢救。第二天清晨,经过手术后醒来的刘伟明,听到一个晴天霹雳般的噩耗:妻子抢救无效死亡。

更没想到的是,原本亲如一家的岳父岳母,在医院见到他的第一眼,就充满了莫大的怨恨,上前用力撕扯着他的手脚,哭喊着“你还我女儿……”沉浸在巨大悲痛中的刘伟明,一开始还不住地安慰二老,但后来随着岳父岳母的没完没了,刘伟明终于忍无可忍,厉声喝道:“我还没向你们要老婆呢,要不是你们要吃什么破烤肉,孙菁能走吗?”

一个星期后,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刘伟明涉嫌超速和疲劳驾驶。鉴于造成了一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刘伟明随即被刑拘。而就在此时,孙显贵、秦淑凤又一纸诉状,将女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处刘伟明赔偿误工费、生活费等总计38.68万元。

在第一次庭审时,刘伟明对于岳父岳母的诉讼请求,嗤之以鼻,当即表示:哪怕是牢底坐穿,也绝不会赔一分钱,理由很简单:死者是自己的妻子,是一家人,妻子在天有灵,也不会让心爱的男人赔钱。

法官深知,刘伟明态度如此坚决,缘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缺失。经过多次私下交心,刘伟明逐渐认清了他的“罪行”所在。第二次庭审时,刘伟明看到岳父岳母因为丧女之痛,正值壮年却显得苍老羸弱,心里那根一直绷着的对抗弦终于松弛下来,当庭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岳父母。而岳父母也深刻体会到女婿心中的痛处,也请求法院不要对其判刑。

2011年11月26日,鉴于刘伟明认罪态度良好,赔偿积极,以及原告的求情,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卧龙法庭作出如下判决:对刘伟明免予刑事处罚。另判处刘伟明赔偿孙显贵、秦淑凤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5.8万元。原被告双方当庭表示不上诉。至此,这起奇特的官司画上了一个富有人情味的句号。(题图与本文无关,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死的是自己老婆,丈夫也是受害者,怎么还追究法律责任?另外,岳父母都是自家人,怎么还要赔偿呢。”这曾是萦绕在刘伟明心头的一个难解的。这种想法是否正确?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刘伟明的想法有一定合理性,从人情上可以理解。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发生交通肇事,会出现两个法律后果:一个是肇事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刘伟明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其作出刑事处罚;另一个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即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以受害人亲属的名义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刘伟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伟明驾车不慎将妻子致死,其本人既是加害人又是受害人近亲属,法律角色很尴尬。从人情上说,丈夫失去妻子本就痛心,似乎可不追究法律责任;但从法律而言,每个公民都应遵守法律,不能因撞死的是自己妻子而享受法律“ 豁免权”,毕竟妻子也是公民,她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任何人随意剥夺其生命,均应受到法律制裁。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刘伟明作为犯罪主体,又是符合交通肇事罪中主体资格要件的,因此,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法不容情。

此案的民事赔偿问题比较复杂。刘伟明既是肇事者又是被害者家属,自然不会对自己提出赔偿要求。但死者家属提出赔偿要求,那么,刘伟明就要负责赔偿。在民事赔偿法律关系中,由于刘伟明既是赔偿义务人又是索赔权利人,其实际的赔偿数额比普通案件少很多,但被抚养人生活费即岳父岳母今后的生活费必不可少,其余的赔偿项目根据具体情况计算后,适当赔偿即可。

尤其值得强调的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的数额和态度,往往是法院量刑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本案在法不容情的同时,法院也充分认识到,刘伟明既是受害人的丈夫,也是这一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内心也非常悲痛,这和其他外人肇事有很大不同。鉴于他赔偿态度积极,以及特殊身份及特殊的情感创伤,在其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办案机关根据具体情节,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刘伟明免予刑事处罚,这就是所谓法外开恩。

王焕文(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卧龙社区审判庭副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