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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分析了筹建期间财务工作在各项管理中的重要性、筹建期的界定问题、会计核算、发生的费用处理方式及财务管理等内容。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2
一、企业筹建期间的界定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所言,企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下同)之日的期间。而在实务中,对上述有不同的解读,如何判断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呢?众所周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不一定就开始生产经营。由于企业性质和经营范围的不同,不同企业筹建期的时间以及筹建期间所进行的经济活动的内容也是千差万别的。如有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当月就可开始生产或销售;有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还需很长时间的筹备才可以开始生产;有的企业开始生产的当月就有销售;有的企业开始生产后很长时间才有销售。所以,从经济业务的表现形式上看,很难有一个或几个具体标准来作为判断企业生产经营开始的依据。因此,在会计实务中,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作为筹建期间结束的判断依据缺乏明确的标准。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制度》之所以规定将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归集,然后才计入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损益,应该是从谨慎性原则和配比原则的角度考虑的。既然如此,不如明确一个时间,比如将首次确认收入的时间作为会计实务中划分企业筹建期间结束、生产经营开始的标志。这种划分方法,不仅可以解决会计人员对企业何时开始生产经营缺乏明确判断标准的问题,而且在实务中容易操作,符合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
例如,某大型国有集团公司2010年12月31日得到政府同意组建的批复,2011年1月开始组建,同年10月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011年10月购置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并开始使用,且主营业务正式开展,2012年6月开始取得主营业务收入,那么,该如何划分该企业筹建期呢?企业筹建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计提折旧和摊销,又该如何列支?笔者认为,筹建期应当是2011年1月起到2012年6月止,在此期间按规定计提折旧和对无形资产的摊销,以及对发生的有关费用列入“管理费用—开办费—XXX”, “XXX”为三级明显科目,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业务招待费、印刷费、通讯费、宣传费、开工典礼费等。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XXX或管理费用—开办费—XXX
贷:应付工资、银行存款等
二、企业筹建期间会计核算的不确定性
(一)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不确定性。同样,会计法规未对“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这一时点做出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这也仅仅是针对所得税减免而设定的,对于会计核算没有法定约束力。在企业会计核算中,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与筹建期联系很大,这一时点的不确定性也会造成筹建期的不确定性,从而成为引起企业筹建期支出会计核算混乱的因素之一。
(二)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区分的不确定性。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支出大致有如下项目:注册登记费、咨询费、审计费、董事会费、人员培训费、学习考察费、环保费、印刷费、诉讼费、可行性研究支出、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广告营销费、租赁费、水电费、办公费、会议费、通讯费、借款费用、借款利息支出、筹建期人员的工资及各种补贴、保险等福利支出等。对于以上支出的会计核算,原则上是将构成资产实体的支出计入资产价值,主要是购建固定资产,这一类支出可以称为资本性支出;不构成资产实体的支出,应该记入“长期待摊费用”或“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待以后转入损益,这一类支出称为费用性支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使得很多支出的性质难以确定,企业往往根据自身所需来进行会计工作。
三、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及处理
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判断企业筹建期间结束的时间,最早只能是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最迟只能是企业首次确认收人的当日。在这个期间范围内,不论如何界定企业筹建期间,企业在筹建期间可能发生的所有支出都可以归为以下几种性质的费用: ①为企业筹建所发生的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业务招待费、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②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和汇兑损益;③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生产性费用;④企业为开始生产经营做准备所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等生产性费用;⑤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以前,为生产产品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专利注册费用;⑥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以前,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上述几种不同性质的费用中,第①种性质的费用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管理费用性质相同,不会形成相应的资产。第②种性质的费用则可能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财务费用性质不完全相同,部分费用可能与相关资产的入账价值有关,如将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第③种、第④种性质的费用与相关资产的人账价值有关。第⑤种性质的费用中的研究、开发费用与资产价值无关,而专利注册费用、律师费用则与所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价值有关。第⑥种性质的费用虽不是直接的支出,但按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在购入的次月就要开始计提折旧,无形资产在购入的当月就要开始摊销,那么这部分折旧和摊销也会形成一种费用。
这几种不同性质的费用是否都能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将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都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人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最明显的错误是,它只规定了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那购买无形资产又应如何处理呢?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具体准则对相应资产计价并没有就企业筹建期间、生产经营期分别做出明确的规定。那么,上述筹建期间与资产相关的费用就应根据相关具体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第③ 种、第④种性质的费用,应根据具体准则的规定计人相应资产的价值;对于第② 种、第⑤种性质的费用,应按借款费用和无形资产准则中资本化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于第⑥种性质的费用,因企业尚未进行生产经营,因此也应作为企业的开办费用进行处理。而只有不计入相应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汇兑损益及研究、开发费用才能与上述第①种性质的费用一样,作为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进行处理。这也是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内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除应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者外,应当作为开办费人账”相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