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公司上市前改制重组相关问题研究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公司上市前改制重组相关问题研究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 企业做上市前改制重组时把组织形式变更放在重组的最后阶段。在运用资产重组的各种手段时,要具体分析企业的环境,综合考虑税收、上市条件、时间要求等各种因素,通过征求法务和财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后最终确定。

Abstract: Generally enterprises put the pre-IPO reform and restructuring at the last stage. When using various means of asset reconstructing, we should concretely analyze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and overall consider tax, listing requirements, time requirements, and other factors, by seeking legal and professional advice to finalize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关键词: 改制;重组;上市

Key words: reform;restructuring;listing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6-0119-02

1 改制重组的内容

1.1 主体的改制重组

1.1.1 整理企业的组织架构、确定目标公司 一个企业的架构都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而定的,整理企业的架构就是对企业架构进行法律分析和论证,找到合适自己的上市产业、资产或某个板块。并将此类有效业绩在上市框架范围内做有益整合,进而明确并突出目标公司。所以,疏通整理企业架构非常重要,它是企业上市前改组的重要工作之一。

1.1.2 梳理关联关系、规范关联交易 上市发行条件要求发行人应该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供应、生产、销售体系,其赢利不能对关联方存在依赖。但诸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可避免的与关联方存在一些关联交易。对于拟上市的企业,则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对上市前近三年的关联交易进行详细列举说明。

1.1.3 搭建目标架构、变更组织形式 在对企业现状作出全面分析论证确定目标公司的同时,要考量并搭建目标架构,目标结构的搭建需考量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①为减少关联交易而作的股权安排,如收购必要关联方股权;②为避免同业竞争而作的股权安排;③为避免职工持股而做的股权收购或新设法人股东;④为安排优质或不良资产所作的合并或分立等;⑤各股东之间的控股、参股安排等。

1.2 资产的改制重组

1.2.1 股权重组 是指通过对拟上市公司的股权诸如转让、收购、增扩、置换等一系列法律行为,从而使拟上市公司满足上市资产的某一专项要求。

股权转让除应关注股权的原值、现值和溢价问题外,还应考虑以下几个层面:

①发起人对拟上市公司股权控制比例的调整或转移,以达到调整股权结构、增强股东背景及控制力、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目的;

②对拟上市公司控制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股权控制比例的调整或转移,以达到提高经营效率、优化资产质量、理顺公司业务、减少关联交易、突出主营业务等目的。

1.2.2 资产让渡 资产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①资产受让方为关联方时,应避免同业竞争的可能;

②转让不能对企业经营的独立性有影响,不能影响研发、生产、销售等主营体系;

③资产转让属关联交易的,应具有公允性。

资产收购应注意的问题:

①是涉及实质经营性资产的收购;

②一般要求是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或所产生的收入;

③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

1.3 债务重组 本文所述债务重组是指根据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对债务作出有益拟上市公司的非现金清偿方式的处理。如变更偿债条件、资产债务剥离、转增资本。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方式为转增资本,即债转股。

1.4 企业合并分立 对于拟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的合并,应当注意区分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拟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的分立,大多为不良资产剥离,是指对于拟上市公司构成不良影响的资产,通过转让或其它手段,从拟上市剥离出去,避免对公司上市构成负面因素。

2 改制重组中应注意的问题

2.1 发起人问题

2.1.1 资格

①最低个数。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自然人。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合伙企业。曾经合伙企业是不能成为股份公司股东的,也就当然不能成为发起人,随着创投业务的发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原来要求公司登记提交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005年修改为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实际上扫除了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障碍。证监会修订《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后也允许合伙企业开立证券帐户,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障碍也彻底清除了。

④一般法人。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只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明,就可以作为发起人。但应提供有权处理相关资产的有效证明;若事业单位未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明的,应提供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依据。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的含义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主要是指“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执行企业的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

⑤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伙企业(最大的优势是不需要商务部门审批、直接设立登记)都可以作为发起人,这里面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外商投资的创投企业或者外商投资的公司,且投资额达到25%以上的,股份公司就需要办理转外资手续。

⑥不能作为发起人的单位或机构。

工会: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发行股票的申请。

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从事内部职工股发行、登记及管理的组织。

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投资主体设立公司。

2.1.2 发起人股份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2.1.3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限制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界定。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的影响的股东。

②实际控制人三年内不得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的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根据该规定要求,拟上市公司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更,将对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2 公司治理 要符合完整性和独立性。

所谓完整性包括公司的组织架构完整、健全,以及拟上市公司自身的产供销等经营管理体系的完整。

所谓独立性则是完整性的另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①业务独立。转制后设立的股份公司的业务独立完整。②资产独立。转制后设立的股份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③人员独立。转制后设立的股份公司人员应独立。④机构独立。转制后设立的股份公司机构独立。⑤财务独立。转制后设立的股份公司财务应独立。

参考文献: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3]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