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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甘青地区的“土官”与“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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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今甘青地区在明代时是否设有“土司”,学术界至今存有争议。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明朝中央政府在今甘青地区设立的土官进行了梳理,并与西南典型土司制进行比较,认为明代今甘青地区广泛分布着具有自身特色的卫所土司和僧职土司。

关键词:明代 甘青地区 土官 土司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05(2012)03-20-25

明清土司制度的研究,一直以来都是国内少数民族史研究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涉及到土司分布、承袭、世系、家族等多方面的内容,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目前国内少数民族史学界对土司制度中的两个核心问题存在争议:从整体研究的层面来看,对于“土官”与“土司”概念的使用上没能取得一致,有的学者使用土官制度或土官土司制度来指代土司制度;从地域分布上来看,学术界对西南土司制度的研究较为深入,而忽略了西北土司制度的研究,甚至有学者认为西北地区在明清没有实行过土司制度。这两个争议问题的存在,已成为约束土司制度研究继续走向深入的瓶颈。

一、“土官”、“土司”概念辨析

学者们对于“土官”与“土司”的概念及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但目前依旧存在较大的分歧。

余贻泽先生将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酋长所封官职分为土官、土司、土吏3种,以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为土官,以宣慰司、安抚司、招讨司等为土司。[1]1他沿用了将土职统称土司的观点,但未提出土官与土司的根本区别。首先提出土官、土司两类说的是江应樑先生,江应樑认为土官与土司的区别源于明朝把云南划分为两种不同的区域,而“土官属吏部铨选,土司兵部任命”,则是两者区别的重要表现,提出“土官文职,土司武职说”。[2]也有学者认为“土官”和“土司”在正史中出现的时间不同,“土官”一名,出现很早,元代时,“土官”是指中央王朝在少数民族首领中任命世袭地方官的统称。“土司”一词在明代中后期才出现,遂有“土官”和“土司”的划分。开始时“土司”专指宣慰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中央政府在地方设立的办事机构即“署衙”,后亦将担任朝廷世袭官职的少数民族酋长称为土司,于是有了土官与土司含义上的重叠。成臻铭认为“土官不是土司”,他首先给出了土司的基础概念,即“广义的土司既指少数民族地区的土人在其实力范围内独立建造的且被国家法律允许的治所(土衙署),又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狭义的土司则指后者。”[3]9认为“土官”在“土司”产生以后概念发生了变化,“无治所、未入流”成为“土官”与“土司”的主要区别,而土官具备了“世治其所、世入其流”的特征后便成为土司了。

支持土官即土司的学者也不乏其数,如韦文宣列举八条理由论证“构成土官和土司的基本内容一致,唯有名称和隶属上的差别,实质上根本没什么差别”[4]。罗贤佑认为“云南行省建立后,行省以下地方官员有流、土之分,于是始有‘土官’(亦称‘土司’)之名”[5]279,是将土官与土司视为同一事物。方铁教授将土官制度归于元代,土司制度赋予明清,但又认为土官制度与土司制度之间“大体一致”,而概称之为“土官土司制度”,因其论述的是羁縻制度向“土官土司制度”的转变,将二者等同起来看待也有其合理性。[6]白耀天则否定了“文职为土官,武职为土司”的观点,认为不能以所属职官类别来判定是否为土司,提出了作为制度而言,应以“土司制度”为名。[7]纵观持“土官即土司”观点的学者,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土官和土司都是少数民族首领受中央政府册封获得的世袭官职,“土”与“流”相对应;第二,土官与土司职权相同,统摄少数民族地方军事民政大权;第三,土官和土司对中央政府“守土御民”的责任相同,且基本上都是有职无俸。

搞清楚“土官”与“土司”的概念,对解答明朝时期西北甘青地区是否存在土司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首先,“土官”和“土司”在产生时间上有先后之分,“土官”产生较早;其次,“土官”和“土司”所指,随时间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土司”最初指的是指土官的治所即衙署,而后引申为少数民族首领受中央政府封赏而获得的世袭官职,此时的“土司”与“土官”在意义所指上具有同一性;最后,从制度层面上来看,使用“土司制度”较为妥贴,但不能说被称为“土官”的少数民族首领不具有土司的属性,“土官”的称谓应为土司制度的组成部分。

二、甘青土司制度探讨

关于西北地区是否施行过土司制度的争论由来已久,方铁教授提出,“土官土司制度主要施行于南方,并非是在全国边疆地区通行的统治制度”[8]279;马大正指出,不能将土司制度泛化,尤其是在空间上超越西南边疆范围[9]。认为西北地区无土司的主要依据有:首先,《土官底簿》、《明史·土司传》等史籍均不著甘青,仅叙湖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各省土司,这是西北无土司的史料依据;其次,按照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土司应当是有衙署、有统兵之权、受中央政府委任而入流的少数民族首领,而西北地区没有类似西南地区都司以下的宣慰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衙署,且西北地区管理少数民族地方的并非是本民族的首领,更多的是客籍土官甚至很多是汉族官员,能与土司产生联系的便是他们世袭和执掌军政权利的属性了。

也有很多学者认为,西北地区在明清之际实行过土司制度,如,余贻泽在《清代之土司制度》中,对清代土司分布和存废情况做了较为详尽的统计,列甘肃土司43家。[10]王继光指出:“数百年以来,甘青地区确有一批大大小小的土司,世袭其官,世长其民。”[11]进而提出,“同中国西南土司制的发展历史相仿,甘青土司制亦肇始于元代”。高士荣在其专著《西北土司制度研究》中,将西北土司制度的渊源追溯到了长期存在于我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羁縻政策,认为西北土司制度同样是羁縻政策发展的产物[12]1,这就使土司制度的研究从西南扩展到了整个边疆地区,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成臻铭对西北土司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他不仅认为甘青地区存在“羁縻卫所土司制”、“僧职土司制”,甚至将存在与蒙古、新疆地区的扎萨克制也纳入到了土司制度当中,提出了“扎萨克土司制”。[3]16-18近年来随着西北土司制度研究的成果的不断出现,西北土司制度已逐渐被学术界广泛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