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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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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并定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规定政府职责

为了明确政府对于宗教事务的引导、协调、服务的职责,条例增加了政府依法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职责;确立了在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制度中,与规划、建设、文物保护等相协调,强调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获批准后,再依法办理基本建设工程等审批手续;增加了鼓励宗教团体培养爱国爱教、遵守法律法规、有较高宗教造诣的宗教教职人员的责任。

维护宗教界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进一步维护和保障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以及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了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迁移制度,以鼓励宗教界人才的引进和交流;确立了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等的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符合参加本省社会保障基本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可以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招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增加了各地在制定或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应当充分听取宗教事务部门、有关宗教团体、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以维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规范宗教事务管理

为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条例从三个方面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一是细化了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审批制度,规定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培训计划;(2)有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宗教教职人员;(3)培训人数不得超过举办场所的容纳规模;(4)培训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明确了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审批程序和期限,并规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和其他形式的大型露天宗教景观。三是新增了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审批程序、条件、期限,强调举办非通常的宗教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习惯;(2)确有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需要;(3)有具体的活动方案,包括发生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4)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授权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四是细化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民主推选程序,规定管理组织成员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