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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新婚姻法颁布以来,广大男女青年无不欢欣鼓舞。可是,就在我们这里,一位披头散发的少女,泣不成声,要求公社为她作主。
这位少女叫刘金萍,今年16岁,前年其父刘居堂将她卖给邻村一个28岁姓曹的社员,仅衣服就400元,还有现金2,200元,其他东西不在其内。
去年3月,刘居堂硬要15岁的女儿与曹非法同居,女儿坚决不从。刘居堂见女儿抗婚,就拳打脚踢,用武力威逼,闹得女儿哭泣不止,不敢在家。邻居、亲戚、妻子劝说不过,刘竟将女儿的胳膊用棍打折。还没等女儿的伤痊愈,刘又将女儿屡次恶打,并持钢刀威胁。刘居堂的残暴行为,引起了广大干群的不满。公社将此事介绍给了法庭,法庭裁决刘居堂为女儿退婚,并退还曹的全部财礼。但刘居堂无视国法,卖女儿的心未变,不但对女儿继续责难恶打,而且伙同姓曹的对金萍母女进行威胁。曹对金萍母女说:“如果两年之内娶不到妻子,就要与你母女俩拼命。”刘居堂还多次提出与妻子离婚,不仅这样,还将她们母女的口粮和节余的400多斤粮食全部卖掉。更可气的是,他还想将女儿用3,000元的巨款卖到其他地方。编辑同志:刘居堂一手包办婚姻,硬逼15岁的女儿高价嫁人,这难道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吗?
山西省广灵县 姚天科
姚天科同志所反映的确实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法庭裁决“刘居堂为女儿退婚,并退还曹的全部财礼”,而没有追究刘居堂的法律责任,这种处理显然是欠妥的。
我国新婚姻法第一条明确重申: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规定,充分表明了国家对于人们婚姻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基本态度,是国家赋予当事人独立自主地处理个人婚姻问题的神圣权利。
我国新婚姻法在维护人们的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明文“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新婚姻法第34条规定:“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我国刑法第179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国现行政策规定,属于买卖婚姻的财物,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没收、返还或不予返还。
现在,我们用上述政策法律规定对照一下姚天科同志所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到:其一,刘居堂无视我国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违背其女儿刘金萍本人的意愿,两次包办强迫女儿的婚事,其目的在于索取大量财物。这种行为显然是属于包办强迫他人婚姻和买卖婚姻的违法行为。其二,刘居堂包办强迫他人婚姻、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权利,是以暴力手段来实现的。这已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三,由于刘居堂的行为的性质所决定,本案不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而是属于刑事案件。因此,法庭处理此案,仅“裁决刘居堂为女儿退婚,并退还曹的全部财礼”是欠妥当的。应该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按现行政策的规定,对其非法所得作出正确处理。其四,那个姓曹的社员,采用威胁的手段强迫刘金萍与自己建立婚姻关系,其行为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完全背道而驰,因而也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
本刊法律顾问 李勇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