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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经济法对民商法价值的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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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法被赋予了新的活力,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起来。经济法成为现代民商法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归根结底是由于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功能的特性,是由于经济法具有对民商法的价值超越。我国很早就把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来研究,并使经济法学科发展壮大,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研究经济法对民商法的价值超越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价值;区别;超越

一、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学

随着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不断壮大,然而现在很多主张传统法学理论的学者和专家都不赞成将经济法独立出来。如何定义经济法部门的概念,确定经济法为独立的部门法,就要遵循固有的法学研究传统,即讨论研究经济法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只有独立的调整对象,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否定经济法具备独立调整对象的观点中,较为典型的有如下几种:(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2)学科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3)经济行政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目前在学界基本都承认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仍然是“调整对象说”,但是调整对象不应受到调整方法异化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备一下条件。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这个共性就是“国家管理(调整、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次,具备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十分庞大的规模,任何人都不可能视而不见。此经济法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发挥着对国家经济的规范和调整作用。

二、经济法不同于民商法

既然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那么它和民法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首先,两者都不同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其次,在利益本位上也是不同的,民法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而经济法则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第三,在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民法基本山是由纯粹的民事法律规范组成,而经济法是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主,逐步扩大民事法律规范的作用,并辅以适当的刑事法律规范(当然鉴于刑事法律规范的特殊性,可将其视为经济法与刑法的交叉或主要归属刑法部门研究)。第四,在法律责任上,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经济法则不同。第五,在调整方法上,民法主要采取民事调整方法,经济法采取的是以行政性调整方法为主。

三、经济法的价值超越

(一)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所谓法的价值,是标志着法律与人关系的一个范畴,这种关系是法律对人的意义、作用或效用,以及人对这种效用的评价。经济法也不例外,也体现其应有价值。经济法作为一门宏观把握经济脉搏的法,它所关注的不只是眼前的效益。它的价值体现了市场个体之间的协调;体现了人与环境资源之间的协调;又体现了部门、地区经济结构与资源宏观配置的合理化。

(二)济法弥补民商法调整的不足。民商法对市场经济运行的保护主要是消极的、间接的。它主要是通过调整社会一般私人利益冲突来实现个人利益之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而不是直接协调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民商法的特点决定了它不可能具备对社会经济施加直接影响的功能,要实现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和协调运行,必须超越民商法的界限,与国家不介入私人经济生活领域的民商法相反,经济法赋予国家直接介入经济活动的权利,通过直接调整国家和经济主体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在价值上,民商法着重创设一种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是“无形之手”运作的法律保障;而经济法着重从外部维持这种市场秩序,引导市场避免走向盲区,是“国家之手”(国家的宏观调控)在经济领域运作的法律保障,两相结合,才可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和谐。因此,经济法超越了民商法的价值,是现代民商法存在的必要条件,经济法是高级的法,从民商法到经济法,是国家和法发展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和不可逆转的历史性进步。

(三)经济法的在经济领域的巨大作用超越民商法。首先,经济法能有效体现社会公平。民商法公平性主要体现在人格平等方面,对于每个主体赋予了权利与义务,并体现了每个个体机会上的均等性。而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公平体系上,并以显示不平等为前提,强调实际中的真正公平,强调市场主体资源具有差异性,个体状况应该按特权来特殊对待,经济法认为即使单个人开始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还是存在差别的,其经济法公平观认为,每个个体的安全权、生存权与财产权等均存在平等性,创造财富群体获得保护同时,弱者也应在经济法保护当中。与民商法相比,经济法更为强调实质公平。其次,经济法可促进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法能克服主体决策的滞后性、盲目性与被动性,有效解决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间的失衡性,国家运用预算法、税法、转移支付法与采购法等宏观调控经济运行,经济法运用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如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等,规定市场主体的调控方法,有效实现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并运用法律形式给予强化保障。这些都是民商法所无法保障的。

经过长时期的发展,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所发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它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民商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但在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法律学科在调整市场经济运行中各种市场主体及他们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是对民商法的一个明显价值超越。

参考文献

[1] 王家福.综合经济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1-3.

[2] 佟柔.学科经济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221-227.

[3] 梁慧星.经济行政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129-194.

作者简介:张琛(1986- ),女,汉族,河南郑州人,本科,科员,深圳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