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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倍强推“集体自卫权”意在合围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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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安倍内阁决议变更政府的“宪法解释”,给“行使集体自卫权”贴上“不违宪”的标签,为整备“战争立法体系”,搞“事实上的对外武力干涉”开了绿灯,更在地区安全环境上为合围中国做了制度铺垫。

集体自卫权:

安倍从“理念”到“战略”

从第一任期开始,安倍就把解禁“集体自卫权”当成一种“理念”,看作改变战后体制的标志之一。在他看来,美国制定的“宪法”约束了日本的“集体自卫权”,改变“美国制定的”便成为“改变战后体制的”。就连“教育制度”也要“脱美国化”,“教育基本法”更是要首先修改。他在《致美丽的祖国》一书中说,战后的“教育基本法”是美国的,是战后“宪法”的“精神基础”,必须先修改。为此,在其不满一年的第一任期里,不仅修改了“教育基本法”,而且通过了为修宪铺路的“国民投票法”,更使“防卫厅”升格为“防卫省”,向改变战后体制方向积极推进。

为了解禁“集体自卫权”,2007年安倍专门设立了私人咨询机构“关于完善安保法制基础的恳谈会”(简称“安保法制恳”),委任前驻美大使、前外务省事务次官柳井俊二任会长,帮其寻找理论和法理依据。怎奈,安倍第一任期未满,自己撂了挑子,“安保法制恳”的报告也被束之高阁。

2012年底,安倍再次当政,更加明确地宣誓要将“行使集体自卫权这一理念”变成现实的国家战略,迅速在2013年2月激活“安保法制恳”。此时,鉴于柳井俊二已就任国际海洋法院长,安倍启用其安保智囊前驻联合国副大使、现任国际大学校长北冈伸一会长,重拟报告。而此时,北冈伸一刚刚帮助安倍筹建了“国家安全会议”体制,对安倍的安保理念可谓融会贯通,迅速提炼了一份“限定性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报告,主张通过“变更宪法解释”,“容忍集体自卫权”的行使。对此,安倍特意召开记者会,亲自为报告作注脚。美国政府也是积极表态“欢迎日本政府的决定”。安倍和美国政府的表态一反常规,令世人颇觉玄妙。

在日本,总理或大臣常有自己的“私人咨询机构”,相当于历史上的“门客”。但其智囊意见或报告并不属于“政府决议”,充其量只会作为某种政策讨论的草案。即使这样,作为总理,也很少会一拿到报告,就立即召开记者会,替代咨询者大加阐述。而这一次,安倍却代行报告起草人高谈阔论其“理论和实践意义”。而美国政府更是直接将“报告”视为“政府决策”,提前表态“欢迎日本政府的政策”。

日美两国政府的反常举动,折射其迫不及待地希望日本尽早“行使集体自卫权”,甚至不排除要在安倍主控众参两院多数的条件下搞“强行通过”。

而事实上,尽管安倍领导的自民党联合政权稳控国会多数席位,在本年度的国会上通过了数十项法案,但对安倍而言,集体自卫权“议题”未能平息国会的争论,如鲠在喉,只好在国会之外,“以其他方式”另行通过。

为了通过政府决议解禁集体自卫权,安倍不惜耍尽“职业政治家”的所有权术。一是“用好门客”,营造“理论环境”。安倍再次执政后,不仅激活了“安保法制恳”,而且广泛招募“国际政治学领军人”,树立“学术权威”,构建学术阵营,编排“理论注脚”,针对地区安全格局、地区威胁,以及新的安保体制、法理依据等展开大规模的理论宣传,并借“特定秘密保护法”排斥“异端邪说”,确保其理论的正统性。二是大搞政治权术,玩“政治关联性”,将“个别自卫权”、“集体自卫权”与“国际集体安全”放到一个筐里,搞一揽子审议,让“执政友党”无从反对。为了进一步迫使联合执政的公明党就范,安倍承诺消费税进一步增税时,对低收入人群实施“优惠政策”,以换取公明党对“集体自卫权”的默认。替低收入人群说话,争取社会公平,向来是公明党的主张。安倍通过“私换底牌”的方式,再次让公明党难舍“政治大义”。

而当“集体自卫权”得以“内阁决议”后,安倍立即变脸,提出要修订“自卫队法”及其相关“操作规程”,包括“训练科目”,并动用自己的“禁卫军”“国家安全会议”直属的“国安局”官员“封闭起草”法案,强推事实上的“自卫队国防军化”法律程序。安倍为了集体自卫权的解禁,可谓把职业政治权术玩到家了。

如此,其“限定的、必要最小化的、有条件的”、通过“变更宪法解释”的“集体自卫权”,便开始向“重组国防军”方向演变。为此,日本《朝日新闻》指出这是对宪法的“破击”,是对和平宪法的“变质”;《东京新闻》也指出,这是自卫队活动权限的无限扩大。而日本国民脑海里浮现的或是身着迷彩服、蓄着“仁丹胡”的安倍。安倍引领的“国家走向”,令日本国民感到迷惘,无法再像面对大地震那样“镇定”、“矜持”,不得不走上街头,群起抗争。

集体自卫权:“武力改变地区安全现状”

所谓“集体自卫权”,按日本政府的解释,就是当盟国军队遭到威胁时,自卫队可以拥有使用武力进行支援的权力,简言之,就是自卫队与盟军协同作战权。其本质是承认自卫队的交战权,显然与日本宪法主张的专守防务的和平主义相悖,堪称违宪,同样也与“不诉诸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普遍和平主义相悖。长期以来,日本宪法及其政府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宪法解释”始终否定“容忍集体自卫权的行使”。安倍在2006年第一次执政时期便提出修宪、“行使集体自卫权”,并推进将“防卫厅”升格为“防卫省”,意图将“对外行使武力”作为“外交手段”。金融危机和地震危机下,安倍再次执政,重提修宪、行使集体自卫权、扩建“国防军”,并与设立“日本版NSC”(国家安全会议)“特定秘密保护法”“防卫装备转移新原则”等一并考虑,并通过对“自卫队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与小泉时期的“有事立法”结合,构建事实上可对外行使武力的“法律制度体系”,即“战争立法体系”。这便是安倍政府自我标榜的所谓“普通国家化”战略支柱,也是其“积极和平主义”的真实内涵。

事实上,自上世纪90年代初,冷战结束,美国追求全球战略转变,从全球收缩军事投放,享受冷战结束后的“和平红利”,要求其盟国分担责任。日本失去了坐享美国安全保护的“白乘车”条件。自此,日本便以参加国际维和名义,出台“PKO法”(参与国际维和行动法),突破了对海外派兵的限制。而小泉执政时期,日本政府密集通过了“有事立法”,事实上构建了“准战争立法体系”。安倍政府的一系列“新突破”可谓对其“军事大国主义”的延展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