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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新标准及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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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研究汽车安全试验项目——防止汽车转向机构驾驶员伤害所依据的标准GB11557-2011与旧版本标准GB11557-1998在适用范围、试验要求、试验方法等方面的差异,结合实例从试验样品准备、试验结果分析等方面进行了探讨,为国内外汽车制造商顺利完成中国公告和CCC认证提供支持。

关键词:转向机构;国家标准;试验要求;差异分析

中图分类号:U46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2550(2012)04-0076-05

New Standard Interpretation of The Stipulation Protecting Drivers from Being Injured by Motor Vehicel Steering Mechanism

LI Wen-qiang1,GAO Qian2,FU Jian-hua1

(1. China Automotive Technology and Research Center,Tianjin 300162,China;

2. China Quality Certification Centre, Beijing 100070,China)

Abstract:This article compares with the difference in testing requirments. Testing methods and applications between GB11557-2011 and GB11557-1998 and giving advices to manufactures to fufill Chinese standard“The stipulation protecting drivers from being injured by motor vehicel steering mechnism”. And it helps manufactures to finish their homologation test.

Key words:steering mechanism;Chinese standard;test requirment;discrepancy analysis

汽车的安全性是汽车工业的重要研究课题。目前世界上各汽车工业发达国家都对汽车被动安全十分重视,制订了大量相关的标准法规。防止汽车机构对驾驶员的伤害作为被动安全领域中重要的项目,历来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欧洲标准ECE R12,美国联邦法规FMVSS 203、FMVSS 204都对该项目做了详细的规定与要求。

随着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主管部门也参照欧洲标准ECE R12制订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标准GB11557-1989,成为了最早的国内汽车安全法规之一[1]。防止汽车机构对驾驶员的伤害国家标准也不断被修订,并被列为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检验项目。2011年5月12日的最新版GB11557-2011《防止转向机构对驾驶员的伤害》代替了之前的GB11557-1998,从试验方法、试验要求等方面都紧跟ECE R12的最新修订版本要求,对于驾驶员的保护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本文主要对比分析了GB11557-2011和GB11557-1998在试验要求、试验方法、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差异,为国内外汽车制造商顺利完成中国公告和CCC认证提供技术支持。

1 新旧标准技术要求主要差异

1.1 标准适应范围

新旧标准在适用范围上有较大差异,GB11557-1998规定标准适用于M1类车,但不适用于其中的短头车及平头车[2]。而最新标准GB11557-2011将标准适用范围扩大至全部的M1类车和总质量小于1 500 kg的N1类车,其他车辆也可参照该标准进行试验[3]。

1.2 技术要求

1.2.1 正面固定壁障碰撞试验要求

GB11557-2011在正面固定壁障碰撞试验中增加了转向轴和转向柱顶端向上移动量的要求,如表1所示。另外,GB11557-1998规定正面固定壁障碰撞试验在标准后的48个月后实施,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考虑中国国情,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CCC对于该项目一直没有具体的要求。但最新的GB11557-2011实施之初即对正面固定壁障碰撞试验作了具体要求,现已经正式实施。

1.2.2 人体模块撞击试验要求

新旧标准在人体模块撞击试验要求上基本无差异,都作出了如下要求:人体模块以24.1~25.3 km/h的相对速度撞击转向操纵装置时,转向操纵装置作用在人体模块上的水平力不得超过11 123 N。GB11557-2011同时规定:满足GB/T20913-2007《乘用车正面偏置碰撞的乘员保护》4.2.2.4和4.2.2.5,即胸部压缩指标不大于50 mm,胸部粘性指标不大于1.0 m/s,则认为人体模块撞击试验符合要求。

1.2.3 头型撞击试验要求

GB11557-2011根据RCE R12的最新修订版本进行了修改,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引入了头型撞击试验的要求,这是GB11557-1998所没有要求的。GB11557-2011明确规定:撞击头型以24.1~25.3 km/h的相对速度撞击转向操纵装置时,作用在该撞击头型上的减速度超过80 g的累计作用时间不得大于3 ms,且最大减速度不得超过120 g。头型撞击试验要求的引入,对于整个防止转向机构对驾驶员的伤害试验产生了很大影响,新标准变得更加严格、全面,考核面更加广阔。

1.2.4 转向机构的设计、构成及安装固定应满足的要求

转向机构的设计、构成及安装固定应满足的要求方面,新旧标准并无大的差异,在这里不作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