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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出口产品的原产地有很多规则,且有一定的运用顺序,了解并熟练运用这些规则是享受原产地优惠关税的先决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2009年1月1日生效。为保证我国产品能在新加坡海关顺利通关并享受自贸区优惠关税,各出口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向中国贸促会及授权签证点申请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同时还要熟练应用中新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的运用顺序
在确定产品的原产地资格时,首先应判定产品是否符合完全获得标准,如符合,则属于原产产品;
如果产品不符合完全获得标准,确定产品是否被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涉及的产品的清单,如果是,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应的特定原产地规则,如果符合,产品具有原产资格;
如果产品未列入上述清单,确定原产于中国的成分和新加坡的成分总共是否能达到产品FOB价的40%,如果达到,则产品具有原产资格。
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计算公式:
RVC =( V-VNM ) /V ×100%
其中:RVC是指以百分比表示的区域价值成分;V是指按照《关于实施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规定,在离岸价格(FOB)基础上调整的货物价格。
VNM应为:1.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CIF);或者2.最早确定的在进行制造或加工的一方境内为不明原产地材料支付的价格。
案例
中国A公司以1100美元的价格从美国进口苦橙(皮)油,除去萜烃,经过提炼、蒸馏等加工而制成橙油(330112),以2000美元的离岸价格出口至新加坡。问该橙油的原产国是哪里?
解析
首先判定出口橙油的原材料是否为完全获得:因该产品中的原材料含有进口的苦橙(皮)油,则判定该产品为非完全获得。
其次,查询税则号330112的橙油不在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范围。
最后,按照区域价值判定标准:
(2000-1100)/2000=45%,而45%>40%,符合区域价值判定标准。
因此判定该橙油(330112)是中国原产。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分类及内容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指除适用“增值标准”外,非完全获得产品中还有一些特定产品,它们不能按照或不能完全按照“增值标准”来判定其原产地。《协定》附件二对这些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有着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特定原产地规则”是中国-新加坡原产地证书签发的一项重要标准,是判断含有进口成分产品是否属于中国原产的依据之一。如含有进口成分的某种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在证书第八栏(原产地标准栏)内就可填写原产地标准:“PSR”,据此该产品在新加坡便能享受相应的关税优惠待遇。
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与中国-东盟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相比,两者框架基本相同,均分为唯一标准、选择性标准;不同在于中国-新加坡特定原产地规则扩大了产品的涵盖面,增加了产品的项数,从中国-东盟特定原产地规则的466项6位HS编码,扩大为527项。增加的部分主要集中在选择性标准的税则归类改变栏下,产品则主要是39章的相关产品。
(一)唯一标准
此类标准包含了9项商品(附表见上页)。也就是说,下列产品原产地的判定标准只能以相应的特定原产地标准为唯一标准。这九类商品中,除“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不论是否含可可”(商品编码:210500)采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以外,其余8类商品必须采用完全获得标准。
(二)选择性标准
518个税号的产品(如纺织品等)采用选择性标准,即出口商既可采用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的普通规则,也可采用列表中的特定原产地规则,如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加工工序标准。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此类标准包含了123项商品,主要为:水产品;塑料、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鞋靴及其零件及部分钢铁类产品。
该标准要求经过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的加工,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发生税则归类改变。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分为章改变、品目改变、子目改变。
“章改变”,主要为16章的部分鱼类产品,例如:
其余的产品采用的是品目改变,例如:
对于某些适用税则归类改变的产品,还规定不能使用某些其他税则的原料,例如:
案例
某中国企业以70美元的价格进口的牛皮革(410792),经裁断、针车、外底组合、成型等工序后制成运动鞋(640312),以100美元的离岸价出口到新加坡,该运动鞋(640312)的原产国是哪里?
解析
首先判定出口运动鞋的原材料是否为完全获得:因该产品中的原材料含有进口的牛皮革,则判定该产品为非完全获得。
其次,查询税则号640312的运动鞋在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范围内。该运动鞋的主要原材料牛皮的税则号为410792,品目已经改变,符合其原产地标准。
因此判定该运动鞋(640312)是中国原产。
加工工序标准
此类标准包含了395类商品,主要为纺织品及纺织材料。该标准对非原产材料的原产资格规定了必须经过的加工工序。
商品分为三类:
纤维及纱线
从以下任何一种或几种材料经过纤维制造(聚合、缩聚及挤压)、纺纱、捻线、卷曲或编织工序制得:
―― 蚕丝
―― 羊毛、动物细毛/粗毛
―― 棉纤维
―― 植物纺织纤维
―― 合成或人造纤维长丝/化学纤维长丝
―― 合成或人造纤维短纤/化学纤维短纤
织物/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从以下材料制得:
―― 聚合物(未纺)
―― 纤维(未纺)
―― 纱线(织物)
―― 未经加工的或未漂白的织物(整理加工织物)
经过以下任一实质性改变加工工序:
―― 针刺/旋转粘合/化学粘合;
―― 纺织或编织;
―― 钩编、填料或裁绒;或者
―― 染色或印花及整理;浸染、涂层、覆盖或层压。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制成的其他纺织品
用下列材料经过裁剪和部件缝制工序制成的成品(服装及帐篷),以及结合刺绣、修饰或印花工序制成的成品(制成的纺织品):
―― 未经加工或未漂白的织物
―― 经整理的织物
案例
中国A公司以USD700的价格从韩国进口未经漂白的原布,在中国经过漂染、裁剪、缝制等工序后制成男式大衣(HS:610120),以USD1000的价格出口至新加坡。请判定男式大衣(HS:610120)的原产国。
参考规则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制成的其他纺织品
用下列材料经过裁剪和部件缝制工序制成的成品(服装及帐篷),以及结合刺绣、修饰或印花工序制成的成品(制成的纺织品):
―― 未经加工或未漂白的织物
――经整理的织物
解析
按照区域价值成分计算:
(1000-700)/1000=30%,而30%
但按照特定原产地规则,出口的男式大衣的原料是由未经加工或漂白的织物构成,并且在中国经过了裁剪和缝制工序,因此符合中-新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特定加工工序,判定男式大衣为中国原产。
注:文中所涉及“商品编码”以2007年版的《商品名称及编码的协调制度》为基础制定,以新加坡的商品编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