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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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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企业的R&D(Research &Decempment,简称R&D)活动是其技术创新的重要源泉,是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企业的R&D活动能够给企业带来革新,影响企业长远的发展,所以企业的R&D信息对于内部管理者及外部投资者都是重要的决策依据。企业内部管理者通过R&D信息做经营决策,外部投资者依据R&D信息做投资决策。企业的R&D状况已与企业的价值息息相关。2006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对于企业的R&D信息披露做了一定的规定,即从2007年起,企业的R&D活动分为研究(Research)与开发(Development)两个部分。对于研究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记入当期费用;而对于进入开发程序后所发生的费用,符合相关条件可以进行资本化。本文以现行准则为依据,分析江苏省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的状况及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完善R&D信息披露的建议。

二、江苏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R&D信息披露政策鲜有补充说明 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R&D信息应当包含两部分,其一是企业R&D信息的披露政策,用以说明企业如何披露企业的研发信息;其二是企业的R&D情况。根据对江苏省上市公司2007年到2010年财务报告分析发现,在162家上市公司的财务年报中,绝大多数都说明了R&D信息的披露政策,但说明情况无非是照抄会计准则的规定。有的上市公司在董事会报告中也会提到其R&D披露政策,但很不规范。这说明公司没有重视及充分披露其R&D信息。

(二)R&D投入金额披露不足 R&D投入金额(财务报告中多为研发费用、研发支出、研发投入等等)是上市公司最基本的披露内容。截止2011年4月公布的财务报告, 在披露R&D投入金额方面, 江苏省上市公司披露的绝对数和相对比例都在增加,但仍然有超过40%的上市公司未对R&D投入具体金额数值予以对外披露。此外, 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中对于年销售额、 总资产、 净资产等指标都予以披露,由于R&D投入金额这一最基本数据没有披露,使得R&D投入占销售额的比例等具有重要参考性的相对指标也无法得出, 使得报表使用者无法比较公司的R&D投入程度。

(三)R&D投入金额披露位置不合规范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范,上市公司应该在无形资产项下的附注中对R&D投入金额等具体信息予以披露。但江苏省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中,R&D投入金额有的在“研发支出”和“无形资产”中披露,有的在年报中的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有的仍然在“管理费用”、“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等项目中披露,如表1所示。有的上市公司在多个位置R&D投入金额皆有披露,甚至还会出现披露数据相互冲突的情况。此外,有的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没有披露当年的研发费用,却披露上年度的研发费用。

(四)R&D信息披露连续性不够 上市公司的R&D活动一般都有一个较长的周期, 往往都超过一年, 有的甚至在5年以上。所以上市公司应连续地在年报中披露其R&D信息,说明其R&D项目的进展状况。如表2所示, 从2007到2010年,江苏省上市公司连续2年披露其R&D投入金额的有20家, 连续3年披露其R&D投入金额的有12家,连续4年披露R&D投入金额的有21家。可以看出,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连续性不够。

三、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完善建议

(一)规范与完善R&D信息披露的会计规范 主要表现在:

其一,上市公司的R&D信息披露需改自愿原则为强制原则。在强制性披露的制度安排不到位的情形下,上市公司往往出于成本效益和竞争力等考虑,披露较为随意,不愿主动详细披露其研发信息,所以需要制度法规等对其强制要求披露。

其二,上市公司的R&D信息披露不仅要包括R&D信息,还要包括R&D信息披露政策。R&D信息披露政策是企业对其R&D信息披露情况的说明,用以向财务报告使用者解释其如何披露R&D信息。

其三,上市公司的R&D信息披露格式需要规范。目前披露R&D信息没有统一的规范,披露较为随意,给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建议应在统一的位置、尽可能统一的项目名称来披露,以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参考和比较。

其四,上市公司的R&D信息需要连续披露。上市公司每年的财务报告中都必须公布其当年的R&D投入金额等基本信息。

其五,设置一个“R&D投入”或“R&D支出”表外账户专门归集R&D费用。因为任何一项R&D活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时间跨度也往往变化很大,专门设置一个账户对一项R&D活动发生的费用予以归集,可使相关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的R&D活动情况。

(二)鼓励积极披露,给予政策优惠 国家应建立宏观配套政策,以鼓励上市公司在进行R&D活动的同时,充分披露其R&D信息。例如,国家可以动用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使R&D支出在财务会计与税收会计上适当分离,则能更好促进R&D会计政策的运用,不仅推动科技进步,也使上市公司有披露其R&D信息的动因。根据笔者对江苏省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的分析发现,2008年到2010年间,获得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因此企业所得税降为15%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披露投入金额等R&D的基础数据,如表3所示。

参考文献:

[1]薛云奎、王志台:《R&D的重要性及其信息披露方式的改进》,《会计研究》2001年第3期。

[2]章俊:《R&D信息的重要性及其加强披露的建议》,《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11BJY023)及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编号:2010GXS3K082)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