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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及其法律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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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已蓬勃兴起,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将其视为推行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主导世界经济的重要战略措施,把电子商务的发展看作未来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提高综合竞争力,我国也迫切需要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使电子商务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本文在文献调研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电子合同及其法律效力问题,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对策来更好的规范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使电子商务更高效、健康的发展。

关键字:电子商务法律;电子合同;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的商业模式,对全球经济已经开始产生重大影响,为了使电子商务更好的发展,并且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加显著的作用,我们迫切地需要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对其加以规范。因此,总结电子商务遇到的法律问题,研究电子商务法律的含义,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发展遇到的法律问题制定出对策,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电子商务法律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简称电子商法,是指调整因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活动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表现为一般商业活动所普遍存在的共有的社会关系和电子商务所特有的社会关系两个方面。与之相对应,电于商法也将主要由两个部分, 即一般商法和特殊商法所组成。电子商务虽是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的商务活动,但从其本质上讲,并没有改变商务活动的基本属性,仍然属于商务活动的范畴,依然适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般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适用我国现有商法的规范。

二 电子合同及其法律效力问题

(一)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信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信息,该信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

电子合同的意义和作用较传统合同而言,虽然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在虚拟市场上运作的,其信用是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2)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3)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所代替。(4)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变化,对于世界各国都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新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与现存的合同法发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对于法律法规来说,我们面对的一个很重要的课题,怎样修改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

(二)电子合同法律效力问题

电子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电子合同签名的法律效力。所以,我们应重点从这两方面着手,消除电子合同遇到的法律障碍,从而更好的发挥电子合同的作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作为合同特殊形式的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条件:

(1)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亦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人。对于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效力,有人从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认为应将使用电信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视为有行为能力人。但是,这样无疑会鼓励网络上不负责任行为的产生及泛滥非但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初衷不会实现,反而会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这样也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 ,一方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电子合同也应当确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2)电子意思表示真实。即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内心意思之主观要件,二是此意识外部表示之客观要件。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当事人可能运用机械的或自动化的方式来为要约或承诺做出意思表示。在网络发达的今日,计算机程序或主机在其程序设计的范围内自行"意思表示",而当事人则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过程,此为"电子人",电子人独立代表个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其所代表的个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我国合同的缔结方式必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过网络做出承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做出的。承诺人既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也可以点击的方式做出承诺。如果仅仅只是在网上进行谈判,而在网下通过面对面的签约或以电话电报等方式做出承诺,则仍然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做出的承诺。

电子合同的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一般并不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于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可用以识辨电子文件签署者身份及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内容者。随着数字签名确认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上给予其认可,确认其效力。目前,国际上已普遍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和鉴定。2004 年8月 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常"正式诞生。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和实施,电子签名将获得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在我国仍处于初始阶段,无论是在立法与监管实践上仍处于探索之中。我国应加快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学习和借鉴国际组织和一些发达国家在电子合同立法中的经验和做法,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及时地修改和补充。时机成熟时,单独制定和颁布《电子证据规则》、《电子合同认证规则》或统一的《电子合同法》或《电子商务法》,以弥补当前的法律空白。解决一直以来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立法滞后问题,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扫清国内法律的障碍。完善电子合同国内立法是我国发展电子商务首先必做的一件事,这才足以确保电子商务的安全、信用,从而有利地促进其发展。

参考文献:

[1]吴伟光:《电子商务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郭懿美,蔡庆辉:《电子商务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3]卓婷婷:《电子商务网上支付风险问题探析》,经济研究导刊,2008

[4]苏惠:《中国当代合同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5]张楚:《电子商务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张晓旭(1987-),女,山东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