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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平衡性“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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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风险社会下的非零和博弈

如果说风险社会下,社会实践结构性巨变作为外部因素刺激中国人的行为取向;那么“礼”、“利”文化几千年来的内化,使中国人人际交往的实践逻辑表现为一种非零和博弈。它意味着博弈双方并不一定要形成竞争式地对抗关系,一方所得并不等于另一方所失,通俗地说,“礼”与“利”的关系并不是此消彼长的,而是互相融合在一起,理想状态下二者并无优劣之分。这种非零和博弈是一种规则功利主义博弈、自发的策略协调博弈,协调不是通过局中人之间的实际交流而达成的,而只是因为全体局中人在选择他们的策略时遵循相同的选择标准。形成这种博弈是有其现实依据的,现时的中国人不但疲于应付社会变迁和文化撞击所带来的心理>中突,整合解组的人格,而且面临各种突如其来的社会风险,“互惠”主义的非自利道德规范,成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即使在缺乏外部权益保障的情况下,几乎每个社会个体都能理性地选择合作性的行事,而不是趁机采取侵占对方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不可否认“互惠”性中隐含着功利主义,经济行动者充分意识到了自己的利他行为将会换来他人的回馈,从而满足其私利。

然而,人们最终还是选择“互惠”的生存方式,是受到生物性和社会性的双重影响:从心理学上讲,一个人的行为所引起的他人的赞同或反对,是一面镜子,从中可以看出自己的品性。由于几乎所有的人都喜欢得到别人的尊重,讨厌受到蔑视,从同感中产生出来的赞同与否定就会使社会规范趋向一致,无论是行为上的还是态度上的,促使每个人不违背人们共同遵守的社会准则。库利在其“镜中我”的思想中提出,当个体意识到自己是社会中的一个客体时,他将按照他人对他所采取的态度来左右自己。另一方面,众所周知,博弈论中的社会个体都具有“共同知识”,即所有参与人知道,所有参与人知道所有参与人知道,所有参与人知道所有参与人知道所有参与人知道……的知识。因此,聪明的囚徒不会急功近利地看待眼前的直接利益,而担心自己所采取的策略是否会给自己长远的利益带来不利的影响。“当交往处于一种无限多的可能性存在之时,互惠虽然于最初并不能完全摆脱交易的纠缠,但由于这是一种无限可能的反复交往过程,人们的理性计虑往往使得自己并不过于重视当下对等的回报,相反很有可能在某种信赖感、友情等的支配之下,会做出某些牺牲与帮助,尽管在同时自觉地或于无意识中相信自己在未来会得到应当得到的回报,然而这毕竟已不同于裸的交易,已是一种生活存在的互惠。”当然,在资源稀缺的生存环境中,人并不是一个完全的圣徒,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往往存在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当一方认为一次性的背叛所带来的“收益”远大于多次合作,并且背叛后又不会受到强制性的惩罚时,个人会将成本外部化,采取不回报他人的行为,这样就会破坏“互惠”的链条。在中国,浓厚的裙带关系决定了这种通过背叛来占便宜的行为往往引发更多的问题,厌恶差异的公平观念使对手倾向于报复,并且博弈的双方一旦陷入这种报复的僵局,就很难解脱出来了。

社会网络中的个体没有核心——边缘的区分,个体从事发起或参加组织团体的最初动机是为了依赖群体中各种有形和无形的资源,当一个群体的规模越大的时候,群体潜在的关系就越多,个体在抵御社会风险时所付出的机会成本也就越小。随着组织内所有个体都知道所有参与人的动机都不谋而合时,共同的价值标准促使个体对组织的认同,于是个体超越其最初的动机,强调组织的凝聚力,并开始互信他人,分工合作。出于分散机会成本的目的,组织在扩大自身规模的同时,积极与其他组织开展合作。那些与其他组织发生牵连的个体成为承载组织重任的桥点,作为组织代言人,他们乐于承担这种“压力”,事实上,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你我群体间的“互惠”会产生更大的边际效用。对于自身地位,几乎没有一个人会有一刻觉得完全满意,不求进步,不求改进。一般人都觉得,增加财产是改进生活最通俗、最明显的手段。因此,在以贫富分层的标准下,社会网络是呈空间分布的,个体为了改变目前的状况,会本能的与更高等级的桥点建立关联,权力与地位的凸显,无形的增加了处在社会分层更高一级组织的社会资本,使这种阶层间的互惠表现为不对称的、等级式的利益流动,而不仅仅是非平衡性的时间差这么简单了,那些明显“有求于人”的个体,或者说,那些更渴望建立关联的一方,将更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当然这种风险相对于转型社会下的社会风险,内敛、保守的中国人乐于将它视为一种“投资”。

二、非平衡性——引起危机的隐性因子

个体在经营社会网络获得社会资本的过程中存在着马太效应,更多的社会资本,产生了更多的联系和信任,长此以往,就会积累起更多的社会资本。在风险社会下,资本与风险分配以颠倒的方式共同附着在社会分层的模式上。具体表现为,资本在上层聚集,而风险在下层聚集;处于上层的个体通过其拥有社会资本的优势,在抵御或转移社会风险的同时,意味着处于下层社会的个体将招致更多地社会风险。这种资本与风险的不平等分配在现今的中国社会似乎已经被合法化、默认为一种民族根性的主流文化。“由于‘施惠’和‘回报’存在着时间差,从而使这种期权式的‘投资’具有更大的不确定风险。因此,互惠行为必然存在于一种较为长期的合作博弈关系中,而且还要求形成某种‘识别机制’,以便抑制个体的‘机会主义’倾向。”②不幸的是,中国人根深蒂固的既定道德价值、一套在社会网络中对于他人行为的非平衡性模式,把人类行为看作是个人遵循那些已证明是成功的、从而被复制并在人群中广泛扩散的行为规则的结果。在规避社会风险的同时不知不觉地失去主体性地位,价值的淡漠使生活变得机械与非个性。“他们脱离了传统的模式和安排,并且除非他们准备经受经济上的失败,他们总是被迫去掌握自己的生活。劳动市场通过职业流动、居住或就业的场所、就业的类型以及它引发的社会地位的变化,将自己展现为一种隐藏在人们生活的个体化背后的驱动力。”这种被动式地无条件合作使“搭便车”者得寸进尺:既希望享受因社会整体道德秩序的“惯习”而使自己的交易成本有所降低所带来的好处却不愿支付任何代价,又企图获取由于自己对社会道德规范的违背而使别人的交易成本有所提高所带来的额外收益同时却想逃避惩罚。依附性的积累使社会的整体利益下降,尤其以中国人缺乏现代气息的情感文化,致使维系社会网络下互动行为的机制缺乏自我更新。美国伦理学家R·T·诺兰指出:“没有不断的竞争威胁,生产者就会固步自封,其商品就会以次充好,他们也就再也无降低商品价值的积极性。‘竞争’是对道德自我意识的一种强烈刺激。它鼓励而不是阻止个人对其行为负责,培养一种切实可行的责任体系,并给人强加一种道德责任感,以作为维持生活标准的一种条件。”也许在中国人的人际交往中可以适当地引入“奸细博弈”的办法来鼓励竞争态度,“……我们想知道奸细能否给博弈带来竞争气氛——结果正如预料的一样,这是可能的。”

或者在一个关系网络中介入“自愿惩罚者”来避免“搭便车”的发生,然而这是无法实现的。这时更需要一个外部约束机制,同样不幸的是,“礼尚往来”的诫律使人际关系中的利益交换具有一种道德含义。中国人过分注重人际关系,在他们的心目中,人情世故比法律法规高得多。“法不责众”(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一方面使人们在犯罪之时有了从众的心理基础,另一方面使社会惩罚失去效力。中国传统的社会也有很多的法规制度,但是却只有人治,而没有法治,因此,也就缺乏法制性的社会信任。在现代社会中,仅有道德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健全法制并落实法治,社会才能良性运行,社会信任才能获得根本性的保证。一切人在法律面前均须平等,不能有等差待遇,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如天地之无私”(《管子。任法》)。

可以断言,非平衡性“互惠”蒙蔽了现时的中国人,虽然它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安全阀的缺失,但随着它的侵入与形塑,社会中的缓冲器消失了,中国人面临风险社会的常规威胁就增大了。被动式地疲于应对社会风险,致使正义和公理不再是作为决定个人态度与行为的首要因素,对国家具有潜在的危险,从根本上讲,它是与目前所提倡的以德治国背道而驰,甚至有阻碍之嫌。

三、结语

综观上述关于中国人人际交往实践逻辑的解释,笔者也不得不将面对这样一个悖论:如果说“经济人”的假说只是一种抽象,是一系列命题的组合,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而且人类是否具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合理天性倾向的假设并未得到心理学和社会学理论的证实;那么“道德人”的假说,也只是社会伦理学家对“大同”社会的美好梦想。基于此,上述所有关于目前中国人人际交往逻辑的论述都将失去其解释力,也许在中国人表面上还是“道德人”的时候,在民族心理的深处,已埋伏下许多导致日后道德裂变的隐性因子。布迪厄指出,一种由学者神秘地建构的神秘安排来解读一种理论模型或概念框架,就必然忽视了产生正在形成的实践之时间实在性的东西;福柯也指出必须抗拒审视巨型的客观社会和其他巨大的整体性之诱惑,同时也要避免这些诱惑所埋下的普遍架构和系统陷阱。经验主义的要害就是它忽视和回避甚至掩盖了社会事实,历史是事件的变迁。社会是许多不同关系织成的网,这种关系是不能只靠观察来认识的,因此,笔者选取风险社会下人际互动的视角,来解释目前中国人人际交往的状况,是出于它是一种可以由之出发去解释其他逻辑顺序的首要逻辑,它作为一种可取的学术尝试避免将社会实践中活生生的社会现象装进一个设定的牢笼里“定性”。在此呼吁所有社会学家在面对转型社会时,应当鲜明地站在底层群体一边,注重底层群体的日常生活经验;应当拥有一种心智的品质去揭示现存社会支配和不平等的问题,强调社会学的反思性,多些批判,少些顺从;应当拥有一种文化自觉去关注民生,发挥社会学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