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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成本低困局有望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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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已经基本制定完成,进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预计年内正式印发实施。

新环保法实施在即,相关配套办法、细则等制定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开展。这一系列配套措施预计有54项之多,由环境保护部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制定,实施后,将共同形成一套有力的“组合拳”,最大限度确保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落实到位。

按日计费细则成亮点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提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而《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主要就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和处罚次数等作出规定。

根据办法,排污者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情形包括环评未批先建、无证排污、超标超量排污、久试不验、规避监管排污等违法排污行为。

与之前“限期治理”不同的是,新的办法中对于复查的期限更为模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排污者环境违法排污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专家分析,环保部门可能在30日内的任何一天进行复查。这就大大增加了企业投机取巧的风险成本。如果查实企业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即可按照法律规定,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按照原处罚额度进行连续处罚。

当然,也有人提出,这样一来企业面临的罚款是否可能出现“无底洞”的情况。对此,《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在《附则》中提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因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导致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条件灭失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比经济处罚更严厉的手段

如果企业能承担按日计罚,就可以继续违法吗?

专家的答案是:不行!与按日处罚同时推出的《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和《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就对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进一步向相关企业设施实施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作出了相关的执行准则和规范,分别列出了6种适用于查封、扣押和9种适用于限产、停产乃至关闭的具体情况。

保护查封、扣押的适用情形包括: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害物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排污;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等。

此外,如果按日计罚和查封、扣押权都无效,企业仍然几次三番违法排污怎么办?

《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规定,诸如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受过3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等情况的,可对其采取限产、停产乃至关闭企业的措施。

明确企业强制公开内容

此前,大部分企业信息公开热衷于公布较为宏观或较为正面的信息,比如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况,因环境保护工作受到奖励情况,企业事业单位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其他情况等。

而此次征求意见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中就将这些列为鼓励公开内容,同时更加强化了14项强制公开内容,比如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核定的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及其他环境行政许可情况,缴纳排污费或环境保护税情况,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情况以及受到环境刑事制裁情况等。

《暂行办法》还提出,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将被依法责令公开,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还可能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在当地主要媒体上通报;建议金融机构不予信贷支持;限制或者禁止其申请环保专项资金项目;限制或者禁止其申请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建议有关单位限制或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国家规定的其他惩罚措施。

对此,业内专家指出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级制度是一个亮点和突破,根据这一评级,企业今后在申请信贷、环保专项资金乃至参与政府采购方面都要受到限制,对企业形成一个长效引导机制。由政府管制、政府作为参与主体的第一代环境法,正转向以政府引导治理、多元主体参与,同时利用多种激励政策机制、多种手段并行的第二代环境法。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以及后续的行政、法律惩罚和社会信用评级等共同作用,将有效推动这一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