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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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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施工招投标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保证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加大管理力度和约束机制,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

关键词:工程招标 工程投标

近几年来,不管交通工程、还是水利工程各级领导都认真贯彻落实《招投标法》,在招投标工作中,作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下面,本人就水利工程和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经验,谈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现状问题建议,提出一些看法:

一、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现状

交通、水利工程基本上都是公益性工程,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是在国家计划控制下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特别是大中型项目都要经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审批,并接受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工程建设的承包单位,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专业技术水平较强。

《招投标法》实施以来,各级领导和纪检监察干部都十分重视,把贯彻落实《招投标法》放到了重要位置,纳入了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大了对交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采取措施,实行招标制,规范了招投标活动程序,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控制了建设成本,强化了业主责任,保证了工程质量,维护了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遏制了腐败行为。目前,交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正向前积极发展。

二、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一)、标书编制

1,标书中隐含不合理开支。建设单位将本单位不合理的开支隐含在招标文件中,来解决日常工作难以消化的不合理开支。例如目前各管理建设单位招待费开支较大,较大的招待费在管理费中开支很难。为解决问题,通常在工程招标中以工程协调费、安全管理费等费用名列支在招标项目中。

2,搭便车,将不是本次工程建设的项目纳入本次招投标项目。

3,招标文件中隐含排他条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有些工程项目特别是技术性强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有某些隐含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限制或对联合体进行歧视性限制。

4,投标单位资格要与工程项目建设等级一致,相同或类似项目,资格标准要求要一致。同一类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资格要求要一致,如总承包二级单位,这次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下次也应该要求500万。有时为使某个单位能资格审查通过,人为降低标准。有时提高注册资金标准,人为提高门槛,限制了部分有能力的潜在投标人。

(二)、标书

1,标书公布的范围。标书公布的范围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没有做到政府招标采购网、政府规定网站等网和报纸的同时。

2,打标书时间差。有时业主为保护地方企业或本省企业参加工程建设,排斥外省或其他企业参加竞争,经常会将标书公告时间和标书出售时间缩短,给外省或其他企业造成很难做到看到标书,即使看到标书,也没时间购买。如标书公告时间期限没有规定,标书出售时间规定5天。

3,人为缩短编制标书时间。编制标书、实地勘查、标前时间安排较为紧张,部分限制了外省投标单位或不熟悉我省交通水利的单位标书编制时间,在标书编制和计划进度安排等方面难以表述全面,处于不利的位置。

4,随意调整工程标段设置。工程建设在实施过程中有时出现人为工程标段再次划分,设小标段,使外省投标者感到不值得;

5,规避招标。有些管理单位为了自身利益,采取多种方式逃避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常见的方式有:一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二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三是排斥潜在招标人,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投标的工程,想方设法找借口邀请招标,缩小招标范围以达到既排斥潜在投标人,又达到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投标;

6,虚假招标。为了内定中标者,业主与投标人或者招标机构相互串通,明招暗定。这种招标程序不违法,从送标到开标都按照规定程序去做,找不到破绽,但私底下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接触建设单位的有关领导,使用各种手段打通关系,对评委也“晓之以礼,动之以情”暗中打招呼,使评委能够按既定的意向评标。有的为使“关系”单位中标,直接将标底透露给“关系”单位,或在编制标底中有意漏项、抬高标底,以使部分投标人出现偏差。

(三)、标书出售

1,出售的保密性不强。招标在出售标书时没有很好做到购买标书情况的保密性。对购买标书的单位数量、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未做好保密,使后来购买标书的单位对前面的单位情况及联系方式很了解,为投标单位相互通气与联系提供了条件。

2,出售标书时资格审查。招标机构在出售标书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单位资格、业绩要进行简单的初审。有些单位资格是符合我们招标文件要求,但该单位从未做过与招标项目相类似的工程。

(四)、评委确定

1,专家评委抽取。专家评委是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但招标为节约开支,有时在抽取专家评委过程中尽量抽取离开标现场地方的专家评委。这也使一个专家评委多次参加评标,面熟,会使专家评委有时不好说话,经常跟着业主想法,缺乏一些独立公正性与随机性。

2,业主评委确定。目前工程建设还没有出台业主评委的管理办法,业主评委的确定随意性很大,业主评委确定没有一定的程序,业主专家评委专家库没有建立。

(五)、标底编制

1,标底编制人员确定。目前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底编制人员一般是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业主,这些人员在工程设计、工程概预算时,咨询过工程设计的参数、设备的性能价格等,与施工单位、设备厂家有着很多联系。因而在标底编制中这些编制标人员就带有这些单位或厂家的思想,标底有可能朝这方面想。同时有很多潜在投标人了解编标方法,在标底编制前就掌握标底编制的人员情况,想方设法与编标人员联系,加强感情联系。标底编制人员应选择与本设计及建设无关的随机抽取人员编制。

2,标底编制方法。标底编制方法没有脱离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编制的方式方法,在编制标底时一般都以工程概算为依据,尽量控制在设计概算以下。只要控制在概算以下,标底编制就比较马虎,没有认真细化,没有认真分析工程细化实物量,认真分析目前工程实施的市场行情。而潜在投标人对我们的工程概算有时很了解,掌握我们一些编标方法,投标人编制的标底有时与我们相差无几。

3,标底编制的保密性。标底的编制一直在监督监察人员实时跟踪监督下,手机统一上交保管,一般在现场的标底泄露的机率较小,但目前计算机网络、一人多机保密工作难度大。

4,编标人员带着意图来编标底。有些编标人员带着某些意图来编标底,有时刻意的说工程实施难度大,向他所编的标底靠拢;有时说市场价格原因,增加或减少折扣系数,接近他所期望的价格。我们也发现投标人报价与编标人员争论要求的标底很似相符。

5,标底确定方法过于死板。我们目前标底确定不外乎, 一种是直接标底价法,一般按设计概算加一些浮动计算出来的,一种是几家平均再乘一个系数。这些方法只要参加过两三次本系统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单位就能摸清楚我们编标底方法,投其所好。要学习南方发达地区的投标经验,不断完善标底编制方式方法。

(六)、开标

1,参加开标人员资格审查。一般情况下,开标时会查看投标人的证件,但有时特别是投标单位或投标标段多时,会忽略投标人的证件资格审查。

2,开标过程记录不详细。现在标书做得越来越细,内容越来越多,需要记录的东西增加了,有标书、投标修正函、电子文档、宣传册等,而往往只记录标书份数,而对投标修正函、电子文档、宣传册等其他附件记录不详。曾发生过投标单位投标修正函只有正本,没有副本,招标也不知道是否有副本。

(七)、评标

1,评标地点的保密性不够。评标地点没有做到保密,同时评标地点还比较集中,老是固定那几个地方,容易发生评标地点泄露。

2,评标专家人员保密性不够。以前评标专家及业主评委人员保密性差,没有很好做到对外严格保密,在评标须知中过早透露评标人员名单。现在专家评委到评标现场才公布,有效保证专家评委的保密,但业主评委人员名单没进行严格管理,保密性差。

3,认识差异。一些地方在招投标评分标准中把企业获得的“重合同、守信用”、文明工地、优质(良)工程等信誉、业绩作为一项内容,但这些企业信誉和业绩考核评比主管单位千差万别,有时不可比。

4,业主评委的倾向性。按照招投标法评标委员应是独立公正的评分,但在实际评标中业主评委带有倾向性,通常评委主任都由业主担任,主任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有时或多或少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多或少影响其他评委。在出现异议时或讨论是否废除一家投标人时,如果主任委员经常带头发表倾向性的意见时,一般专家评委都看业主评委意见。

5,评委评分带有倾向性。有些评委平时与某些投标单位联系较多,对投标单位有一定的好感,在评标打分有所偏好,不能一视同仁。特别是有些业主评委,为解决以后工程实施过程协调难题,经常为地方施工企业或厂家评分过程中有所偏爱,给于高分,甚至给有竞争的投标单位给予不公正的扣分。

6,评委会虚设,评委缺乏独立性。评标委员会是领导项目招标全过程的权力机构,尤其是在评标定标的环节具有决定权,是一个名副其实的临时性的实权机构,可谓举足轻重。但事与愿违,在实际的招标过程中,不少评标委员会不过是一个“傀儡”,他们的权力是虚的。评委会经常性受到业主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不能按照自己的想法,坚持自己的原则独立公正的开展评标活动,绝大多数的评标专家会按招标单位的意思来评。

7,评委对评标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我们现在的各位评委平时都在各自的工作中,不是专职评委,对评标的法律法规也不是完全掌握,因而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出现的情况或问题,不能肯定准确的解决。如我们发现有法定代表的签章的理解、投标专用章的理解、小签的理解、分包与联合体理解等,评委们不能一时准确解释或解答,影响评标的公平性。

8,评标对评标办法学习不够,评标标准不统一。在评标时间比较紧张,评委们对评标办法学习不很全面,因而在评标过程中有时标准不统一。有时对标书偏差处理、标书响应性处理方面不统一,有的认为小签不签作废标处理,有时又不作为;有时认为是笔误,有时却认为是重大偏差,作废标处理。

9,评标时间短。评委浏览投标文件时间太短,不能全面了解投标文件。现在有时一天评四五个标,三十多本标书,这样的工作量对一个评委来说是比较困难,肯定不能全面阅读和了解标书。

10,陪同投标。就是在工程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建设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一是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标书制作大多出自一人之手,故意拉大标书中预算造价;二是陪标单位不按评标办法执行,故意不得分甚至扣分;三是陪标企业为脱身,开标前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法人代表不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人又没有委托书和授权书,故意弃权;四是意向性单位的投标文件会做的远远好于其他的投标企业——投标报价很合理、施工组织设计详尽完美。这样在评标时当然会获得高分而中标。

11,围圈投标。一些施工企业串通一气,排斥同行,为了控制中标结果,采取3、4家企业联合协作的方式,在一项工程的招标中,共同进退。目前,评标方法大多采用定量打分的方法,接近标底价格的投标价会获得高分,而标底价格是由建设单位编制的造价与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价经过加权平均后合成。于是这些企业就人为地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把标底价格拉高或压低,这样其他的投标报价必将远离标底价格而得低分,他们的报价因贴近标底而得高分。中标后他们会按事先约好的规则来分享利益。

12,黑白合同。又名“阴阳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两份价格完全不一样的两本施工合同。“黑合同”是指建筑项目投资者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除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与中标公司私下签订另一份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压低工程款项,垫资承包等,这本合同留在公司作为结算凭据;“阳合同”上的价格与中标通知书上的价格一致,这本合同用来到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用的。在实际的履约过程中,真正执行的是这本“阴合同”,标准合同标的是虚价,私下商定的协议才是实价,而反映招标成果的中标通知书,则变成了一张废纸。

三、建议:

规范标底编制。首先要建立标底编制人员专家库,使每次的标底编制人员都处于保密状态;二是加强编制过程保密及监督管理,防止标底泄密;最重要的是标底编制要符合规范,认真分析市场行情,细化工程量,不漏项,实事求事的编制,当然也要与设计概算相比较,分析原因。

规范业主的行为。规范业主评委抽取与管理;对评标办法严格进行审查,防止业主将倾向性内容写进评标文件,达到操纵招标的目的;在评标过程中要严格业主评委的言行,严禁发表带倾向性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独立的评标原则;在定标环节上,如果业主不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必须有充分的理由,绝不允许其随意改变评标结果。定标结果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规范招标的行为。加强招标机构的从业资格管理。做到符合条件的保留、优秀的升级、较差的淘汰,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积极探索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建立专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招标队伍的质量。

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对评标专家规范的重点是用严格的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加以约束,评标专家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评标中敢于坚持原则,不得盲目听从招标人或他人的暗示或误导,不得把个人的感情彩带入评标工作中,不得接受任何市场主体的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市场主体泄漏评标情况。对违反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评标专家,要坚决清理出评标专家队伍。?

建立廉政准入和黑名单制。在工程招投标中推行廉政准入和黑名单制, 对招标人、投标人合谋串标、围标等,限制或取消其进入交通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必要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同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行贿记录档案,建议并督促作出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