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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国有资产监管中财务总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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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在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基础之上,由此决定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要遵循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框架。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之后,国有企业有了明确的出资人,赋予国资委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职责。其中的核心职能是如何管好人,因为任何需要改变组织行为的行动均要涉及人。当然,管人已经不能再依靠过去的行政手段,应该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安排,使出资人、决策人、执行人、监督人之间既能相互约束,又能彼此协调和配合。本文就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有待不断完善的客观实际,探讨如何通过财务总监制度,建立有效的约束制衡制度。

一、财务总监的基本内涵和主要职能

在我国,财务总监一词的内涵,相当于国际上通用的首席财务执行官(简称CFO)。在现代企业制度当中,CFO一般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CFO的职能不再是以传统的会计核算、财务收支管理为主,CFO在公司治理中同时负有监督管理职能和参与决策功能。这就决定了CFO应该进入董事会,赋予执行董事的职责,具体职能除了会计核算、会计内部控制以外,还包括代表出资者实施外部资本控制,和经营管理者一道参与公司战略目标的确定、经营决策和风险管理,确保提供给出资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实行财务总监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转轨变型”,使经营者的财务模式发展到出资者的财务模式。因此,需要确立财务总监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对财务总监进行适当的授权,积极探索有效发挥财务总监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的方式。具体来说,财务总监的职能应该包括三个方面:

1.财务总监的会计内控职能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财务总监的管理职能不再是原来的“记帐”、“报帐”或“成本管理”等简单意义上的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应该以价值管理和风险管理为核心,不断健全和完善企业的会计内控机制,防范企业的财务风险,促进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内部会计控制系统是企业整个内部控制的核心,控制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相互牵制,内部控制就是要将不相容的业务分离,不能出现一个人全过程经办同一业务的现象。形成内控机制不能完全依靠财务总监一个人,如果每张单据都得经财务总监审批,执行的结果往往事与愿违。一方面,如果财务总监一味把关,则有可能成为大家眼中的死板、较劲之人;另一方面,如果财务总监自身存在道德风险,在利益的驱动之下,和经营者通过作弊,控制实际上变成了放权,管理仍然会失控。

财务总监不应该使自己成为矛盾的焦点,最好的管理手段就是形成外向型、相互牵制的内控体制。要理顺业务流程,建章建制,使企业的各环节环环相扣,强化关联方之间的相互牵制,实现管理的自动化。国资委所监管的企业基本上都是集团公司(控股公司),这些企业能否建立完备的内部会计系统,对于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是至关重要的。对于跨地区经营的公司和分支机构,还需要进行远程监控。会计内控系统要根据企业的特点自行设计和实施。一般来说,企业会计内控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的管理和调度、采购和付款业务、销售与收款业务、工程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实物资产控制、对外投资决策控制、担保业务控制、债务总量、债务结构和财务杠杆的控制。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信息反馈机制,通过定期的财务分析报告,将需要引起业务部门注意的问题以通知或经营例会的方式反馈,并将重要的业务活动信息及时纳入财务分析,使财务人员及时了解业务和市场。另外,还要建立相应的业绩评价体系,通过预算考评等方式实施业绩评价。

2.财务总监的监督制衡职能

在以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出资者一旦作为一个独立于经营者之外的主体,必 然要有自身的独立行为。这些行为就是通过投资行为谋求投资报酬最大化;通过监管行为使可能的最大报酬变成现实的投资报酬;通过已投出资本的转移规避风险,或通过调整资本结构实现资本报酬的最大化。所有这些行为都与财务行为密切相关。从这个角度看,出资人的管理就是财务管理,出资者财务管理的实质就是对经营者财务行为的监督,以确保其资本保值增值。

赋予财务总监行使监督制衡的职能,代表出资者实施企业外部资本控制,一方面符合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确保出资人及时、充分、公允的获取企业的会计信息;另一方面可以遏制经营者出现有悖于出资人利益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具体来说,财务总监的监督制衡职能体现在,制定集团内部财务报告制度(包括报告的标准、时间与内容设定、报告质量控制与会计标准等) ;涉及企业重大收支的项目如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告须经财务总监审批签署。企业重大业务、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须由财务总监和企业负责人联合签批。

3.财务总监参与经营决策的职能

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用来约束企业内部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发生,还要防止企业的经营决策出现失误。决策一旦出现失误,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往往带有长远性、持久性、根本性的特征,因此公司治理结构要有利于形成一套有效的决策制衡机制,以使不正确的结果能够通过相互制衡关系的不同环节而层层“滤出”,尽可能减少以致消除经营管理层在做出决策的过程中出现失误。对于企业发展战略存在直接或潜在重大影响的决策,如企业的巨额投资项目决策、核心产业或主导产品战略性重组调整、影响母公司或核心企业股权控制结构变更的投资管理等,财务总监要在这些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发挥其特有的作用,可以作为执行董事的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战略规划和风险管理。

财务总监要考虑如何运用财务技术,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入手,用整体的眼光来看待公司业务,并着眼于未来的发展。比如,财务总监要确定最佳的企业资本结构,以保证为实施战略预算所需要的资本,并筹划其资本来源渠道。再比如,财务总监要积极探索如何运用收购、兼并和重组等资本运作的手段来达到不同的战略目标,例如,拓展产品的营销渠道;降低上游原材料的采购成本,或是拉长产品链条;将企业做大做强,形成规模经济;取得品牌效应等无形资产;吸收核心技术,提高产品的核心竞争力等等。总之,在如何实现公司增值的过程中,财务总监的视野要具有前瞻性,不能只盯住企业的产品利润,还要充分认识到通过资本运作同样会给企业带来增值利润。当然,仅仅通过财务总监的参与形成有效的决策制衡机制是远远不够的,但赋予财务总监参与经营决策职责是建立有效的决策制衡机制的重要一环。

二、在国资监管中实施财务总监制度的现实意义

1.委托关系下的信息不对称性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前提下,出资人游离于企业的外部,本身处于信息的弱势方。国资委派往企业的产权代表作为具体行使国有产权的自然人,存在为追求个人目标而偏离出资人目标的可能性,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比如假帐真做,真帐假做,以及帐外帐、小金库、资金体外循环等问题,严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另外,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由于出资人往往不能得到真实的财务信息,容易出现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要建立相应的制度确保信息弱势方及时、准确获得信息,同时对信息的强势方施加必要的约束。

2.财务总监制度是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客观需要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在深层次上是治理结构的重新安排,实际上是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国有企业改革要实现制度创新,必须要把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放在首位。目前从国有企业改制的实际来看,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过程中,新旧体制的相互影响使一些国有企业在构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过程中出现变形。比如有些企业,作为决策机构的董事成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严重交叉,使权力过于集中,经营管理层对企业处于绝对控制地位。监事会制度虽然对企业的财务进行监督,但是监管重心更多的集中于事后监督,缺乏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国资委对于企业实行的经营预算的管理制度也是集中于事前监督,游离于企业外部,对于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缺少了解。为了有效避免出现财务监管真空,有必要实施财务总监制度,以达到过程监督的目的。

三、财务总监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根据财务总监所行使的会计内控、监督制衡、参与决策三大职能,决定了财务总监在受托责任上要对出资者和董事会负责,在经营上要对总经理负责。这就要求财务总监既是董事会成员,又是经理层人员,具有执行董事的身份。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来说,财务总监应该成为领导班子的成员,进入企业决策层,有权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财务总监和总经理之间应该形成合作且相互制衡的关系。一方面,在具体执行企业的经营决策时,财务总监要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成为总经理的助手和参谋,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管理和运作,提供财务上的支持。另一方面,两者存在相互制衡的关系,对于财务总监适当授权,建立财务总监的审批制度,以及财务总监和总经理的联签制度,在企业内部形成约束制衡机制。

由于财务总监具有代表出资人对经营者行使监督制衡的职责,因此财务总监理应通过出资人的任命产生。对于国资委所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的任命,国资委要区别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采取不同的任免方式:对于已经完成了股份制改造,设有董事会并且较为规范的国有控股公司,财务总监要通过董事会任命,赋予执行董事的身份;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应该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原则,由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任命,财务总监由委派方支付报酬和福利,也不兼任其他职务,在人事上,财务总监独立于国有企业经营者。同时,国资委也要探索建立有效的财务总监激励和约束制度,结合企业经营业绩评价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建立财务总监责任的全面、客观评价制度,定期对财务总监进行考核,对于重大资产损失,除了追究直接责任之外,也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财务总监的责任。通过以上措施,使财务总监独立于被委派企业,同时进行充分和适当的授权,从而可以放手履行职责。

(作者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