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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养儿≠儿不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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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和南县人民法院分别审理了一起未对子女尽过抚养义务的老人向子女索要赡养费的案件。此案给天底下的所有儿女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人之发肤,受之父母。是父母给了我们生命,难道还有比这更弥足珍贵的吗?“维权在线”为您作深入报道。

案情回放

30年前,李老汉与刘氏喜结连理后生下了一双宝贝儿子。后来,夫妇俩因性格不合分道扬镳。刘氏脾气倔强,分手时自愿放弃一切财产,仅带着两个年幼的儿子改嫁到张家。此后,两个孩子都改为了张姓。光阴荏苒,一晃过去了30年。尽管李老汉父子生活在同一城市,但从未谋过面。

离婚后,李老汉一直未再娶,从一个街道小厂退休后,仅靠微薄的养老金维持生计。他也曾无数次萌生过看看儿子的想法,但听人说,继父视养子为己出,儿子生活得很幸福,他不想破坏儿子宁静的生活,于是便打消了探望儿子的念头。就这样,父子一别就是30年。

随着年龄的增大,各种疾病频繁光顾李老汉,支气管哮喘、冠心病、胆囊炎……病痛的折磨对李老汉来说倒不是最可怕的,最让他难以承受的是昂贵的医药费。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李老汉敲响了两个儿子的家门。

在两个儿子的门前,李老汉得到了同样的回答:“我没有你这样的父亲。”随后重重地关上了房门……

法官讲法

对没有尽过抚养责任的父母,子女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吗?针对儿女们的困惑,法官进行了一番辨法析理―

对父母尽孝道,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在一些地区,因赡养老人而产生矛盾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人把父母视为包袱累赘,不愿赡养老人,实属不该。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就是说,子女赡养父母的问题不是子女想不想、愿不愿意的问题,也不以父母对子女是否尽了抚养责任为前提,而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子女不论是男是女,都必须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以上这个案件中,因父母离婚,子女一直都没有同父亲或母亲生活在一起,但这并不能解除子女与父母间的血缘关系,子女也不能因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婚姻法》第30条也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李老汉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生活非常困难。按照《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李老汉的子女应该履行法律上的赡养扶助义务。

编后语

经过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的说服教育,终于解开了李老汉子女们思想上的疙瘩,消除了双方的冷漠与隔阂。这起特殊的赡养纠纷解决了,李老汉的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然而类似这样的案件是不是仍有发生呢?对身处赡养逆境的老年人来说,上面这个案例也许会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