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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贬值损失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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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车辆贬值损失是对事故车辆修复后未恢复到原有性能的一种经济补偿,在具体评估过程中可采用有限元分析对车辆的性能进行评估,再得出车辆的贬值金额。

关键词:车辆 贬值损失 索赔

交通事故中如果涉及到三者车的损坏一般先由交强险进行赔偿,当事方再根据相关法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种经济赔偿责任人们普遍认为就是车辆的维修费用,然而有观点认为有责方在承担修车费用的同时还应承担车辆贬值费用。由于缺乏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有索赔成功案例,也有索赔不成功案例,本文就车辆贬值损失进行探讨。

一、车辆贬值损失的含义及索赔依据

在实践中一般指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坏后,经修理虽可恢复使用功能,但实际价值有所降低,这一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即为车辆贬值损失。[1]

如果主张车辆贬值费用的索赔,那么就必然需要支撑这种索赔请求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117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可以作为赔偿请求的依据,同样《侵权责任法》中对侵害民事权益中财产权的,根据该法15条侵权人可以通过恢复原状或(和)赔偿损失对被侵权人承担责任。一般认为车辆修复后可能会对车辆性能及经济价值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并不一定都是消极的,它也可能是积极的。如果是积极的,那么完全满足甚至高于“恢复原状”的要求;如果是消极的,那么就达不到“恢复原状”的要求,此时就需要侵权人对被侵权人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对于“恢复原状”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因此车辆是否能达到恢复原状的要求应由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科学、权威的评估。而对于无法恢复原状的,就只能通过赔款来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那么这种经济补偿是针对车辆性能的降低,而不是直接对车辆经济价值减少进行赔偿。所以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的主张应是基于车辆修复后本身性能降低的一个经济补偿,而不是当前经济价值的减少,更不是未来可能实现的经济价值减少。

二、车辆贬值损失的确定

目前对于事故车全国尚未规范鉴定机构的资质和鉴定程序及定损标准。同时,车辆贬值是建立在事故车修复后, 那么维修能力势必会影响修复后的价值。而车辆交易价格受市场因素影响容易波动, 这些因素导致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缺乏统一标准, 评估结果也难以让当事人信服。

鉴于以上种种,对车辆贬值费的确定首先应考虑车辆的性能有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如果机动车性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那么贬值费用无从谈起,如果性能发生了明显变化则需要依靠其市场经济价值的减少来推断损失进而进行赔偿。之所以是明显变化,是因为即使同一品牌同一车型同一批次的合格机动车之间多少会存在性能上的差异,而且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使用习惯、地域、用途等的差异也会造成具体车辆的性能变化,因此对于法律条款中的“恢复原状”只能是相对的。

对于机动车辆性能的评价应该有更为科学的评估方法,而不能仅靠现有旧机动车评估方法中的经验数据。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汽车逆向设计的经验采集数据,利用ANSYS软件对修复后的事故车进行有限元分析得出事故车性能参数[2],并用于车辆贬值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车辆贬值金额=实际修理金额×车辆成新率×车辆维修贬值系数

车辆成新率=( 规定使用年限- 已使用年限) /规定使用年限。实际计算中常用碰撞前标的的成新率。

车辆维修贬值系数=

1-■×0.5+■×0.5

以上计算方法只是一个初步设想,还有待于理论和实践的验证。

结语

车辆贬值费的索赔从保护被侵权人利益角度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在实践中实行起来有相当大的难度。由于缺乏规范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在具体案件中应注意避免鉴定机构与被侵权人串通,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侵权人或保险公司的赔偿。而且我们不得不承认可能会出现的极端情况:在同等责任的情况下,一方的贬值赔偿责任直接取决于对方车辆的价值。当高档车与低档车发生事故时,这种赔偿额差距将相当惊人。[3]这完全有悖于法的正义价值。因此,在实践中还应根据具体案件进行把握。同时,人们应该对车辆有正确的认识,车辆作为消费品有使用年限要求,且其主要功用是交通工具,应与古玩、字画、不动产有所区别。

参考文献

[1]曾耀林,张媛媛.肇事人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条件[J].人们司法,2008(8),84-86.

[2]戴建国,有限元分析在事故车分析中的运用[B].拖拉机与农用运输车.2010(10),89-94.

[3李海昕,风险社会视野下民法的逻辑与经验——“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难题的求解[J].

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23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1,1087-1095.

[4]金涛,乘用车辆碰撞修复后减值损失评估方法的探讨[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8(7),7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