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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平代言滴眼液:莎普爱思预防治疗白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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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上世纪80年代红极一时的体坛名人,郎平在结束运动员生涯之后,一边做起排球教练,一边也开始做起广告代言人,近日播出的莎普爱思滴眼液就是郎平广告代言中的一个。

郎平代言的莎普爱思滴眼液,在适用症一栏注明:早期老年白内障。广告中,郎平身着带有莎普爱思logo的衣服,与两位老人在广告中交谈:“每年有很多老年人因白内障失明,视力减退、模糊、重影、黑影、眩光,都是白内障的症状。白内障看不清,莎普爱思滴眼睛。白内障是首位致盲的原因,早发现,早治疗,莎普爱思预防治疗白内障。治白内障,选对药,选好药,选莎普爱思,要坚持哦!”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军: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工商广字〔1993〕第185号):一、关于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是否构成虚假广告主要取决于广告内容与其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代言人本人不是产品使用者并不当然构成虚假宣传,需要对广告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再认定。

如果要认定为虚假广告,需要有充足的证据表明该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该产品或服务不存在。该广告中用比较小的字体表明该药用于早期老年性患者。广告中也没有明确表明使用该药就能“治愈”白内障,而是使用了“预防治疗白内障”的表述,广告中没有做出能“有效治疗”的表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8届第34号)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该广告中,郎平是否构成以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存在疑问。广告中,郎平并没有直接以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出现。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的规定,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以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内容。该广告使用公众人物郎平的形象,至于郎平是否为疗效做了证明,需要进一步认定。广告词“治白内障”、“选对药”、“选好药”的说法,没有直接说明疗效。“好药”的说法存在解释的空间,可以表明产品的品牌、来源等非疗效方面的特点。所以,是否构成公众人物证明疗效还需管理部门进行认定。

至于代言人是否负连带责任,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主体首先是广告主(通常为广告产品的制造商),在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的情形下,广告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广告经营者和者在明知或应知为虚假广告的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也即是说在广告经营者和者有过错的情形下,与广告主构成共同侵权。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如果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将被认定与广告主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法条没有明确个人代言是否承担责任。

相比于《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为把代言人包括在责任主体之中提供了法律上的理由。但单就非食品广告则较难依据《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维护权利,只能按一般侵权的理论追究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消费者主张追究代言人的侵权责任,就需要对代言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消费者要在行为违法性、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等方面进行举证。主观过错需要证明代言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即是否明知产品有缺陷或者宣传不实仍然进行虚假宣传或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进行相应的审查就为其代言等情况。损害事实方面需要证明消费者因购买或使用代言人所推荐的产品而受到损害。因果关系方面需要证明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害与代言人的代言行为之间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

只有满足了上述的要求才能追究代言人的连带责任。为了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律师会建议明星在签订产品代言合同之前要求产品方提供代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批准文号、商标注册证明、产品检测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其他证明代言产品质量的权威资料等,以保证代言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岳成律师事务所

主任岳运生:

我国《广告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郎平没有说自己是患者,她如果以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广告就是违法的。

这则广告里容易引起误解的是后面一群穿白大褂的,这会让人以为是专家,但是那些人不说话。还有两个老年人,会让消费者以为他们是患者,但他们也不说话,只是形象出现了。这样的广告画面很容易误导消费者,让大家感觉专家和患者都在以各自不同的形象和名义为疗效作证明。但是郎平本身没有违规,她不是以专家和患者的身份出现,只是以一个名人的身份出现。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占领:

滴眼液获得药品批准文号,按照药品进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不能从事虚假广告。这个案例中的专家本身并非老年人,所以该广告存在虚假宣传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