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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及其计税办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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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3-000-01

摘要:城镇建设的集中点主要在于城镇一体化,在建设的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为城乡的土地使用问题,这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了土地使用税征收和计税的问题,本文主要研究了土地使用税及其计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对策。

关键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策

近年来我国城镇一体化的步伐的有所加快,尽管国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了相关的方案,比如加强土地管理的力度,加强了宏观调控。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问题,针对在城镇一体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提出一套科学的对策。

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1、征税范围划定的问题。关于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划定问题,我国相关法律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城市的征税范围确定在了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确定在了现任命政府所在的城镇,乡镇一级确定在了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其中问题主要为:一是关于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征税划分问题不明确;二是在乡镇合并以后,乡镇的名字往往以农业生态园区、矿产资源区、旅游度假区等出现,增加了更名后的税收划定范围。

2、纳税人的确定问题。国家法律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乡镇中存在较多是机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租赁或者是转让形式,这些未经合理的法律程序在乡镇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增加了确定纳税人的难度。

3、实用土地面积的确认问题。土地使用税征收的依据是持有政府部门下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土地使用面积是根据证书来落实的,对于那些没有合法证书的,其往往是要求纳税者自己诚实的申报应纳税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土地面积和使用权的证书不符往往是问题所在,比如城镇在规划拆迁过程中土地是分期交付的。

4、跨地区土地使用税的确定。在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情况下,纳税人就要向土地所在地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规定和执行会存在一定的出入,一些简单的跨地区土地使用的征收较好执行,对于那些县和县之间,乡镇和乡镇交界的地区,纳税时本应在相关的税收部门登记注册后即可缴纳土地使用税。由于市、县、镇不同的财政体系,造成了交界地带土地使用税征收地点的不明确。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中出现的问题的对策

1、扩大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原来的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就显得相对狭小,为了应对乡镇合并、合并后的改名情况,应该把原来以市、县、镇为单位的征税工作扩大到我国所有的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具体的税收标准要依据当地实际情况来划定,划定标准要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征税范围扩大后将更加有利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2、因地制宜明确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乡镇普遍存在所有权和使用权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将集体土地租赁或转让给了他人,以及在乡镇中那些靠经营自己的地产为主要经济来源的人,这就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确定纳税人。针对租赁或转让,纳税人应该为土地的实际使用者或者是单位;针对依靠经营地产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纳税人为利益归属者。

3、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相关部门要严格核实纳税人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在参考核实土地使用证书的前提下还要进行调查实际面积,确定实际面积和核实面积是否一致,在不一致的情况下要以实际面积作为纳税的土地面积。

4、进一步明确纳税地点,减轻纳税难度。隶属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可使用的土地,分别在不同地区时,只需向土地所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即可,其他类型的跨地区使用的土地需要在核实土地使用证书的前提下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缴纳相关土地使用税即可。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办法中存在的问题对策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办法中存在的问题

1、从量计征计税办法中存在的问题。从量计征是以自然面积为单位的计量单位,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适用税额幅度是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其中经济状况是主要部分,由于该依据过于抽象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操作的难度,适用税额的划分在不同的地区存在着显著的差别,这就为合理避税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契机,造成了我国税收资金的流失。税收是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长的,其中具有很强的弹性,而现行的地税性质和相关规定并没有体现出这种收入弹性。

2、没有考虑纳税人经营行业的实际情况。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特点,不同的行业和当地的市政情况和经济状况呈现出不同的关系。对于一些服务行业来说其相关性较大,而那些民生行业则相关性差,现行的相关政策会时服务行业通过有利的经营环境不断壮大,而那些相对稳定的民生加工业来说就弊大于利。

3、税收制度过于冗杂。税收制度要充分体现出可操作性、简单化的原则,在可操作的基础上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通过科学的计税原则,保障国家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办法中出现问题的对策

1、计税采用有价值意义的从价计征。随着我国土地管理体制的日趋成熟,各种体制的不断完善,计税依据采用从价的计量单位已经符合要求。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土地的同能越来越多,土地在交易市场中充当了更多的角色,其中土地的价格也趋于市场化,为资产评估等事务所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机遇。资产评估以及会计事务所可以为土地等提供一个合理的价值依据,在对市场行情评估后,能够真实的反应该土地的使用价值,有利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量。

2、充分考虑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的同时计征附加税。通过经验法、专家评估法、相关分析法等确定纳税人所在行业的经营效果系数,通过经营效果系数确定附加税率。经营效果系数是计税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能够左右税收的公平性,服务行业的经营效果系数应大于那些相关性较小的民生制造业。与此同时可以在全国采用一种统一的标准,是土地附加税既有一致性。

3、统一税率、实行标准扣除额度制,使得税收制度更加简单,在科学性和实用性基础上的改进,有利于城镇土地税收的征收的计量,使计征过程更加的清晰明了。

参考文献:

[1]贺泽禹.土地使用权同时征收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之疑问.财会月刊.2003(21).

[2]袁艳红.现行会计准则对房产税计税依据的影响.财务与会计.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