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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民间借贷行为中的角色定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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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间借贷行为愈演愈烈,演变为高利贷,由此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与危害。为了解民间借贷状况、原因及危害,研究政府在借贷行为中的作用,对山东省邹平县进行了实地调研与分析。应对民间借贷行为,就政府如何正确引导与规范管理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 高利贷 引导 规范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城镇化的提高与产业结构的大幅度调整,因此,民间借贷行为频繁。如果民间借贷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则演变为高利贷。实践已证明,高利贷问题在很多农村频繁发生,由此而酿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为此以山东省邹平县民间借贷为例进行研究。面对如此严重局面,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进而采取应对措施。

一、邹平县民间借贷现状、特点及影响

(一)邹平县民间高利贷基本情况

邹平县经济一直处于稳定增长的阶段,2002年前后经济增长率稳定于40%。2009年邹平县GDP400亿元人民币,2010年560亿元人民币,增长40%。2011年,邹平县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630亿元,比上年增长12.5%,地方财政收入从2010年的36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44亿元,增长率为22%。【1】看似经济平稳发展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危机。2010年,高利贷狂潮来势凶猛,席卷全县。

高利贷即高利息借款,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由借款双方协商确定,但协商确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资金、借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以上标准,应界定为高利贷行为。”这个规定也是源于最高法院“超过银行利率4倍不予保护”的规定。【2】

(二)邹平县高利贷的特点

1.个体从业人员、农民用个人积蓄参与放贷

近年来,邹平县工业日趋成为支柱产业,带动了服务业、农业的发展,百姓收入趋于多元化。一些百姓现金收入增长较快,会将将手中多余的“闲钱”以高于银行的利率贷给自己比较熟悉了解的资金需求者,从中赚取利差,这种现象在邹平县非常普遍,由于这种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早期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逐渐演变为高利贷。

2.借贷资金的用途呈多样化

民间高利借贷资金的用途可分为生产经营性借款、生活消费性借款和非正常性借款三种。其中生活消费性借贷资金借贷数额小,生产经营性借贷次之。非正常性借款,如用于赌博、炒房、买豪华轿车等比例最大。据调查,邹平民间高利借贷资金的90%以上用于企业投资与买豪华轿车。

3.借贷利率日益增高

通常在高利贷的链条里,金字塔底层的人是1分的利息将钱给到第二层,第二层的人又以2分的利息给到第三层,这样到了最顶层也就是真正放贷的人,这个人也许放出的利息就是6分、8分甚至更高,这个链条越长,到最后的利息就越高,利润水平之高,连毒贩都望尘莫及。

(三)高利贷问题的影响

1.高利贷积极影响

(1)民间借贷(含高利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的压力,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2)当地高利借贷不限制借款用途,能够满足借款人多方面的融资需求,从而为借款人的生产与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

2.高利贷的消极影响

(1)当地借贷涉及面广,数额大,大多数属于私下交易,容易引发各种纠纷甚至逼死人命,引发刑事案件,危害严重,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2)当地高利借贷投资的盲目性,不利于信贷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容易造成不合理的社会资金的投向。

(3)高利借贷利息高,加重了农民或企业的负担。

二、邹平县高利贷盛行的原因

高利贷问题更深刻的根源是社会和政府制度层面的原因:

(一)社会方面的原因

1.资金分散,而农民对资本的需求十分庞大,这是高利贷在邹平出现的基本原因

高利贷活跃的焦桥镇,九户镇,孙镇等镇都是邹平县比较发达的乡镇,交通便利,人力等资源丰富,有利于发展中小企业。庞大资金是市场的需要,但是资金比较分散;农民很难获得农业发展资本,但对资本的需求还会长期存在,而农村金融又缺乏强有力的制度规范,因此高利贷便应运而生。

2.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方便快捷,适应当地需求

金融机构贷款设置门槛较高,手续繁杂,时间迟缓,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操作灵活、方便快捷,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有效率借贷方式。

(二)政府制度方面的原因

首先,政府不能有力支持三农,政策不能真正落实,是农村高利贷盛行的体制原因。其次,政府缺乏对民间借贷的正确引导和规范管理,引起金融市场混乱。再次,法律的惩戒体系软弱无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最后,监管部门未能及时跟踪和监督高利贷性质的演化,导致民间借贷没有健康发展。

三、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正确引导与规范管理

(一)各级政府必须加大支持三农力度,完善机制,灵活多样地支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支持三农力度,但很多政策并未真正落实。计划多变,方式单一,行政化倾向严重是当前政府支农模式的主要弊端。农民并不能从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中得到很多实际利益。所以,在现阶段,政府必须转变观念,改变原由的支持方式,从根本上增加农民收入。农民收入增高了,可利用的资本扩大,其对高利贷的依赖程度就会降低。

(二)加强立法,加快颁布、实施《反高利贷法》,保护合理的民间借贷,从根本上铲除高利贷这一丑恶现象

(三)不断完善我国的监督机制

对放贷人的监管可以交给省级地方政府负责指导和管理地方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一些地方政府金融办明确表示,只要行政法规授权其为监管机构,他们愿意也有能力监管放贷人。

(四)必须规范农村信贷市场,加强农村信用市场建设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最主要的金融机构,必须转变职能,改变信贷模式,推广联保信用模式,转变工作方式,加大支农力度,坚持为三农服务,不断建设和完善农村信用市场。

(五)正确引导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解决生产资金困难

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一种方式,应采取正确引导与积极支持的态度,并加以规范管理。

参考文献:

[1]王恩涛.四百亿山东省邹平县高利贷崩盘[M/OL]..

[3]岳敬飞.四百亿温州“地下资本”急盼合法化[M/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