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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中药计量不准确,患者可否要求卫生院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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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中药计量不准确患者可否要求卫生院承担责任?律师同志:

某患者到卫生院检查治疗,医生经过诊断给他开具了中药处方。他到卫生院药房配药时,却发现药房的工作人员没有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一帖一计量,而是称出总量,再凭个人经验“平均分配、分成3份”。患者当场对此提出异议,对方却说计量没有问题。患者对此很不放心,于次日专程将此药送往技术监督局计量所检测,结果发现,3帖中药的毛重分别为:61.4671克、57.4231克和53.7365克。外包装袋每个0.95克。而卫生院开具的处方上写明每帖中药量为56克。卫生院药房所配的3帖中药净含量与此方不同,而且各帖中药里不同中药剂量也相差很大。患者向省卫生厅药政处进行咨询,药政处有关同志回答说:“中药汤剂的成分计量原则上应根据医师处方一帖一计量。”在进行了充分准备后,患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患者认为,中药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它的计量要求有别于其他普通商品,任何一帖方药均由数种药物组成,各种药物都有其独特的疗效,医生选择中药治疗方案是根据患者病情来对症下药的,中药的计量正确与否,与患者治疗效果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患者要求法院认定卫生院调配的中药为不合格商品,返还其药费,并赔偿其他损失。

被告卫生院认为,药房工作人员是认真负责的,对所有处方都能认真核实,并按照医师处方上的名称计量调配,不存在计量不准确的问题。而且,卫生院不但没有少给患者中药,反而多给了。

律师解答:

目前,医疗机构都已转变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由于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带有营利性,它们与患者之间的医疗服务关系可以认为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根据该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正确计量是消费者的重要权利。而药品与患者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药品的计量更应当精确。

在本案中,医院的药房在配药时,仅是称出总量,然后凭个人经验平均分配,这种粗略的计量方法难以保证计量的准确性。有关部门对药品的检测结果也证明药房的计量是不准确的。医院所谓“不但没有少给,还多给了”的说法表明,医院是知道药品的计量是不准确的。

购买普通的商品时,经营者自愿多给商品当然是可以的,但对于药品而言,无论是多给,还是少给,都有可能给患者造成损害,药房只能按照医生的处方配药。因此,药房配制中药计量不准确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卫生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