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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时工资发放中的陷阱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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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前在许多企业都采用计时工资发放标准,如果是单一的工时×单价计算,不会造成员工利益受到损害。如果在计时工资,要采用平均发放,或者设定一些条件和标准,在员工没有到达标准进行扣除时,会由于计发标准和扣除标准不一致,或者偷换概念,使员工利益受到损害。笔者从一企业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对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比,同时提出简单合理的计算方法解决了差异产生。

关键词: 计时工资; 平均发放; 差异分析

中图分类号: TP311.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7-0103-01

引言

企业计时工资发放是较普遍的事情,从一般角度看,只要正确统计了工作时间,事先明确小时工资单价,是不会出现问题,但是现实未必如此,从下面的实际计时工资发放案例中,你能找出问题的原因?

一、实际案例

实例:小张是个有专长的技术人员,被一家企业聘用,采用计时工资,工资单价50/小时,因为企业经营的特殊性,有淡季和旺季之分,一年只需要工作10个月,因为只有这10个月有活干,分为上下半年。上半年集中在,2、3、4、5、6月,下半年集中在,7、8、9、10、11月,为了计算方便,规定5个月按20周算。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和技术性,不是每天都有活干,所以规定了半年内(即20周内)必须完成额定工时240小时,非工作时间,小张必须留在单位等待突发的工作,但不计发计时工资以外的基本工资,企业为了让小张安心留下工作,淡季1月和12月享受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带薪休假。如果单位订单多,超过240小时,还是按50/小时计酬,多干多得。但是5个月内工时不到额定240小时要按单价扣除,即扣除短欠工时×50/小时工资。工资发放采用平均发放,半年一结算。

具体发放计算方式如下:

每个月按=365÷52周=4.333周计算,每周的平均工时=240÷20=12小时,每个月平均发放=4.333×12×50元/小时=2 599.8元,即只要小张在上下半年分别都干完额定工时240小时,一年12个月都可以得到平均工资2599.8元。

今年上半年,由于小张事假原因只完成工作定额内220小时,但是单位接了一合作单位,紧急求援。单位派小张到合作单位进行技术援助,要求小张定额外加班30小时,对于加班单独计时,视同本单位工作,按原单价计酬,单独发放30×50=1 500元。小张认为多干多得,合情合理,单位也没亏待自己。

但是到了上半年6月结算,单位结算发给小张600.8元。小张感觉不对,工资核算员告诉小张工资发放没有错:

首先,平时每个月发放2 599.8元,已经发2、3、4、5月,4个月共计=4×2 599.8=10 399.2元。

其次,6月结算:因为只有220工时,要扣除不满额定工时20小时,或者只能发220×50=11 000元,所以实发=11 000(应发)-10 399.2(实发)=600.8元,额外加班1 500元,也已经发给小张了。

但是小张还是很怀疑:即五个月共计少了20小时,每个月少了4小时,则一个月相当于没有工资(只有600.8元),明显不合适。认为应该在结算月发=2 599.8-20×50=1 599.8元,相差两倍多,应该补发1599.8-600.8=999元。

从工资核算员角度看,按小时计发工资,应该发220小时没有错,单位把小张定额内220小时和加班的30小时工资也都发了,没有少发。谁是对的?

二、差异分析

(一)工资核算员算法一

按月为标准,把全年额定480工时平均发放,因为小张要计算不工作的2个月带薪休假。所以每月4.333周(一年52周÷12个月),确认的总工时480,在上下半年的40周内平均,每周480÷40=12小时,以应发方式计算工资。在发放4个月的工资后,第5个月开始结算。其实4个月只发了4.333×12×4=207.98小时的工资,而扣除的费用是按240工时都已经发了的情况扣除的,即在没有发240-207.98=32.02工时费的情况下,做了扣除,如果发了32.02×50=1601元,再扣除就是对的。故应该补发小张32.02×50=1601元,1601与1599.8的差异是尾差造成的。

(二)工资核算员算法二

如在第6个月结算,前5个月计算的工时=4.333×12×5=259.98小时,又多了259.98-240=19.98小时,所以在结算月是很矛盾。不能在第6个月结算,只能在第5个月就结算,发剩余工时220-207.98=12.02小时,12.02×50=601元,与现在的发放600.8一致,差异也是尾差造成。

结果:这样无形中,在不满240小时的情况下少发0.616个月的工时费。

分析:20周÷4.333=4.616个月,只发4个月就结算,少发0.616个月的工时费。补发0.616个月×2 599.8(每月的标准)=1601.48元,与前面小张计算完全一致,即在补发1601.48元的基础上扣除已发600.8元,既是应该给小张的补发数1 000.67元,差异也是尾差。

原因:发放定标准是52周折算成月,总工时折算成周工时,按月计发工资,而扣除按工时计算,发放标准和扣除标准不一致当然有差异,即结算4个月≠20周÷4.33=4.616个月。或者在没有发够周12小时×20周=240小时的工资(4个月只发了207.98小时)情况下做了假设全部发全的扣除。

结论

不需要改变发放方式,只是在结算月,改变扣除的计算方式即可。

第一种情况:在总工时=240,每个月都会得到按平均发放的课时费,不加也不减,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第二种情况:总工时>240的工资费用,计算时以240为标准,只做加法,结算月应发工资=平均发放+超工时×工时单价,也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第三种情况:总工时

验证

额外加班工时单独计算,不算在额定240里面,而又不提高计时工资标准,也是造成小张少发工资的直接原因,如果把额外加班工时加上,同样超过240工时,按上述计算方式,就不会出现差异。

额外加班,属于企业工作,不算工作量肯定不合适,工资已经计发了,说明单位是认可的。但是表面看加班费费是发了,实质却是少发了。

如果加班工时计入额定工时,小张的总工时=220+30=250工时,总工时超过240,结果没有多计工资,反而还要扣?

按250工时算,结算月应发=2 599.8(每月平均)+10×50(超工时费)-30×50(单独发加班)=1 599.8元,与小张自己的算法一致。和前面分析结果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