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诱惑侦查制度的理性分析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诱惑侦查制度的理性分析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诱惑侦查是刑诉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国外学术界也备受争议。它对侦破高度隐蔽性犯罪和特定的无明显被害人的犯罪有很好的效果,但由于实践中无法可依,诱惑侦查权力的滥用、公民权益的保护等问题频频出现。所以,有必要从诱惑侦查的本体、语境、和立法构想等方面探究,将诱惑侦查纳入依法治国的轨道。

关键词:诱惑侦查制度;相对合理主义理论;程序控制

一、诱惑侦查的本体研究

一)、诱惑侦查的概述

所谓诱惑侦查,1也叫诱饵侦查、侦查陷阱、警察圈套,一般是指国家侦查人员或被国家追诉机关雇佣的人员,通过故意设计的某种诱发犯罪的场景,或为实施犯罪提供诱惑性条件,诱惑、引诱他人实施犯罪并因此提起刑事控诉的一种侦查手段,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侦破隐蔽性无被害人犯罪案件而普遍采用的特殊侦查方式。

二)、诱惑侦查的特征

一、实施诱惑侦查具有主动性。诱惑侦查是在犯罪尚未发生之前,为了刺激、引诱他人暴露犯罪意图或实施所希望的犯罪而主动采用的策略或手段。

二、侦查方式不受犯罪线索限制性。2被侦查的犯罪案件是在侦查人员诱使、鼓动下实施的,案发前侦查人员即可预知犯罪案件将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因而不受犯罪线索的限制。

三、实施诱惑侦查具有欺骗性。为了能够诱使被侦查者实施侦查者所希望的犯罪,侦查者往往会采用一些欺骗性的手段来引诱、说服被侦查者。

二、诱惑侦查的语境分析

语境,是指生存环境、生存空间。诱惑侦查的语境分析主要是探讨诱惑侦查在中国司法环境下的存在空间和生存空间,

一)、从法理上分析诱惑侦查存在的相对合理性

所谓相对合理主义,3它是一种建立在现实基础上的应对理论,其出发点和生长点是我国法治的初级性现实以及与这种现实相关的法律理性的有限性。我认为从司法公正与效率角度分析诱惑侦查的存在仍然是符合相对合理主义理论的:首先,要实现社会正义就必须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同时又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其次,打击犯罪不能无限制动用司法资源,比如案件没有明显被害人,公安机关完全可以采取诱惑侦查手段侦查,既能打击犯罪,实现正义,又能快速有效的完成侦查,节约司法资源,在公正与效率之间达到一个相对合理的平衡。

二)、从刑事诉讼构造上分析诱惑侦查

从刑事诉讼侦查构造角度来分析,侦查阶段的构造主体必须是控、辩、裁三方。4以诱惑侦查的手段进行并不影响侦查构造的稳定性,由于我国在侦查阶段的构造上对于裁方的存在和由谁来裁很有争议,但这并不影响诱惑侦查的生存空间。

三、诱惑侦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构想

一)、诱惑侦查的合法化问题

从刑诉角度看,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赋予诱惑侦查以合法化很有必要:首先,诱惑侦查的合法化可为侦查人员提供法律依据,从而避免因适用诱惑侦查而造成侦查人员故意陷人入罪5的违规情况,同时也可减少被侦查者因诱惑侦查获罪从而产生的消极不满和抵抗。6其次,诱惑侦查合法化同时意味着通过法律对诱惑侦查进行必要的控制,尽可能避免诱惑侦查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影响,这种侦查手段有利有弊,需要通过合理的设置约束机制,进而有效控制、管束其具体实施。7

二)、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的限制

诱惑侦查是没有固定不变的形式,且其具体诱惑程度可能因不同的情境、诱惑手段、侦查对象而有很大不同。所以对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定,是立法控制、制约诱惑侦查的考虑范围。一般认为在无被害人犯罪中,可以适用诱惑侦查,但这种诱惑必须是不可能被政治利用的犯罪。不包括杀人、伤害等侵犯人身的犯罪”。8所以,立法在确定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时应该谨慎考虑如下因素:第一、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严重,范围必须限定于社会危害性足以担保或平衡诱惑侦查可能产生危险的那些犯罪案件。第二、属于无特定被害人的隐蔽性犯罪,此类案件因为缺乏具体的被害人,发现犯罪案件的线索也很困难,很少有目击者和举报人,实践中采用传统的侦查手段几乎无法迅速有效的打击犯罪。第三、不得适用于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后果的犯罪。

三)、诱惑侦查的程序控制

适用范围的限定只能从静态的、普通的层面上对诱惑侦查进行控制。但是,同案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发生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且适用诱惑侦查时很灵活,如果使诱惑侦查合法可能会导致权力滥用,因此仍需对诱惑侦查的具体实施过程进行合理的程序控制,以便能发挥出其立法的初始意图。

首先应限定适用诱惑侦查时的诱惑程度。不能使用极具度诱惑性的手段,极力诱惑、促使被侦查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

其次应对被诱惑对象的具体条件明确限定。被诱惑的对象必须具有明显的犯罪意图和潜在的犯罪倾向。否则,将会授予侦查人员检验任何公民犯罪倾向的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立法中可借鉴“有合理怀疑具有实施相关犯罪的倾向或正在参与相关犯罪”这一标准。9

最后诱惑侦查的适用绝对有必要。但其毕竟是一种具有较大危害风险的追惩手段,如果控制不当极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危害政府的公信力,导致政府信任危机,必须最大程度的控制,适用上非常谨慎,穷尽所有侦查手段而不能侦破时方可选择此种侦查方式。(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法学系)

注解:

①日本学者惯常称之为“诱惑侦查”;英国学者通常称之为entrapment(圈套)

②何家弘著:《外国犯罪侦查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

③龙宗智主编,《相对合理主义》[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④李心鉴主编,《刑事诉讼构造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⑤孙本鹏、王超:《试论诱惑侦查合法性之证明——兼论诱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法律适用》月刊。

⑥宋英辉吴宏耀著,《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⑦龙宗智:《诱惑侦查合法性问题探析》[J].《人民司法》。

⑨(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

⑨马跃:《美、日有关诱惑侦查的法律及论争之概观》,《法学》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