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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立方式实现资产处置的纳税筹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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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经济活动中诸如改变企业法律形式、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行为层出不穷。国家也从税收政策上给予重组行为一系列的优惠支持。灵活运用不同类型的重组行为,选择适合企业发展和税收导向的重组方式,可以为企业减轻税负,节约现金流。本文分析资产处置在不同操作方式下的税负水平,介绍了分立方式在资产处置中的应用,并提出了在应用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分立;资产处置;纳税筹划

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分立在法律形式上分为两种: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设分立系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派生分立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公司部分资产或营业进行分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有公司继续存在的分立形式。企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通过灵活运用派生分立实现资产的分离,可以最大限度的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为企业节省宝贵的现金流。本文通过实例论证分析资产处置在不同方式下的税负水平,为企业此类业务的处理提供参考。

1.企业资产处置的不同方式

假定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在经营G001号地块,该地块规划建筑面积78,720 M2,其中:商住69,038M2, 预计售价9,800元/ M2;水疗城休闲中心9,682M2, 预计售价9,800元/ M2。A公司股东拟将水疗城休闲中心建成后单独成立公司经营,以发挥该地块靠近马路、交通方便的优势。水疗城项目预期完工后的各项成本费用总投入为4,613万元,其中:地价款和开发成本3,931万元,开发费用682万元,预计销售收入9,489万元。

为实现股东的目标,对水疗城地块的处置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

(1)待水疗城项目开发完工后,按销售开发产品方式出给股东个人用于经营。

(2)水疗城项目开发建成后,公司以自有开发产品对外投资方式注册成立一休闲娱乐公司(下称休闲公司),由休闲公司负责水疗城项目的运营管理。

(3)对A公司进行派生分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A公司存续,将与水疗城项目对应的土地及有关负债分立出来,注册成立一新公司(下称B公司),商住项目仍由A公司运营,水疗城项目用地分立到B公司后,由B公司负责开发营运。

2.三种处置方式的涉税分析及税负测算:

(1)第一种方式下,由A公司将水疗城项目开发完成,然后再以销售完工产品的方式出售给股东, A公司需要承担的税负及适用税率主要包括:

营业税:按销售产品收入的5%计缴;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缴纳营业税额的7%和3%分别计缴;

土地增值税:按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分别适用30%-60%的超率累进税率领

企业所得税:公司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税费测算:

1)营业税:9,489*5%≈475万元;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75*10%≈48万元;

3)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目金额=3,931*(1+20%)+682+475+48≈5,922万元;

增值额=9,489-5922=3,567万元;

应缴土地增值税额=3,567*40%-5,922*5%≈1,130万元

4)企业所得税:(9,489-3,931-682-475-48-1130)*20%≈645万元

A公司共计承担税款2,290万元,另外,水疗城项目购买方需承担契税=9,489*3%=285万元,合计2,575万元。

(2)第二种方式下,涉及税种分析如下:

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故以投资方式处置水疗城项目不需计缴营业税金及附加。

土地增值税: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一)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应计缴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等行为,应视同销售。

税费测算:

1)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目金额:3,931*(1+20%)+682≈5,400万元;

增值额=9,489-5400=4,089万元;

应缴土地增值税额=4,089*40%-5,400*5%≈1,366万元

2)企业所得税:(9,489-3,931-682-1366)*20%≈702万元

A公司共计承担税款2,068万元,另外,水疗城项目购买方需承担契税=9,489*3%=285万元,合计2,353万元。

(3)第三种方式下,即分立方式下,涉及税种分析如下:

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文《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刏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企业分立过程中没有发生房地产权的转让行业,不需计缴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59号文《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