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厚此薄彼 14期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厚此薄彼 14期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在市场经济尚未成熟,行政性垄断、国企寡头垄断大行其道的情况下,《反垄断法》形同“无牙之虎

中国第一部《反垄断法》出台不及五年,但行政余威已存。当下,继对婴儿奶粉、食品包装材料可能存在的垄断行为发起调查后,相关反垄断监管机构再度对药价展开调查,涉及葛兰素史克等多家药企。在更早的时候,监管机构曾对三星等多家液晶面板制造商处以高额罚款,以及对60余家药企的定价模式展开调查。种种举措是否预示着中国将对在华外企启动大规模反垄断行动,人们仍不得而知。

《反垄断法》于2008年正式生效,其出炉曾经历长达14年的争论。它一度被外界视作中国的“经济宪法”,意在推进中国经济由中央计划经济和国有体制向市场机制转型,但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在于其执法体系为饱受诟病的多重架构,具体由三个独立的部门来实施—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协议除外)等方面的工作;国家发改委将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在实施五年多来,《反垄断法》因鲜有对国有大企业展开调查,而被诟病为“内外有别、行业有别、国民有别”。这一执法的隐患,在立法之初就已埋下。除了三部门分别执法的掣肘,《反垄断法》中的“国企保护条款”亦饱受非议。该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

如此妥协导致对垄断国企的竞争监管管辖权的模糊。例如中国联通与网通并购案并未进行反垄断审查申报,商务部曾对此沉默。2009年的中航信“机票涨价垄断案”,国家发改委的调查不了了之。

《反垄断法》的现实目标多针对外资间的并购案。例如2009年,中国下令停止进口辉瑞公司疫苗,以阻止辉瑞公司与惠氏价值680亿美元的合并交易;作为同意通用收购德尔福的条件,中国要求通用承诺不会歧视中国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因担心造成果汁市场垄断,中国还否决了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交易。在批评者看来,《反垄断法》对最常见的国企垄断却常常视而不见。该法实施以来,中国开始效法欧盟审查公司兼并案—只要兼并发生在中国,或者兼并将影响到中国境内企业,而不论这些公司的总部所在均受到垄断法律的监管,政府均有权监管。通常,此类审批流程少则一个月,多则半年。而在软件、制药等行业,外资企业往往拥有较强的竞争力,政府往往可基于对“支配地位”的认定,轻易对其提出反垄断诉讼或调查。

民营企业亦难言反垄断的红利,电力领域即是其一。尽管早在201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就已出台,民资进入垄断性领域得到制度鼓励,但民间挑战垄断的悲情,民意与权力博弈的尴尬,都清晰表明破除相关垄断的改革,建立公平竞争的开放性市场格局,仍是复杂曲折之路。以山东魏桥集团为例,通过自办电厂与自建电网,其平均电价比国家电网低三分之一以上,其自有电厂曾因此面临被取缔的命运——发改委等部门表态称此类民间自主供电不符合《电力法》。深受民意认同的民企自主供电不合法,而深受民意诟病的电网公司却拥有垄断性制度保护,如此反差令人深思。

魏桥此例并非孤案。垄断背后即是权力与制度。在市场经济尚未成熟,行政性垄断、国企寡头垄断大行其道的情况下,《反垄断法》注定是“无牙的老虎”。长久以来,石油、电信、广电、铁路、邮政等领域要么政企不分,要么国企改革不彻底。此类垄断国企本身即拥有部级或副部级身份,因缺乏足够的配套制度支撑,在执行层面,反垄断往往遭遇包括公权力在内的既得利益集团抵制,破除垄断始终裹足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