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浅析工伤争议若干问题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浅析工伤争议若干问题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职业伤害赔偿而引起的争议,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工伤争议在劳动争议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为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得到维护,促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文章浅析工伤争议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处理工伤争议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工伤争议;问题;建议

近年来,随着罗源湾经济的快速增长,特别是冶金钢铁、建材建筑和石材矿山等伤害风险程度高的行业的蓬勃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率也不断攀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享受工伤待遇问题而引起的争议,在劳动争议中占较大比重,2012年度,罗源县工伤争议案件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74%。为此,工伤争议的问题值得探讨。

一、工伤争议问题及其原由

工伤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工伤争议实体认定方面的问题,集中表现在:1.双方当事人对存在劳动关系和伤残的事实都存在争议。2.双方当事人对伤残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分歧,由此对受伤一方能否享受工伤待遇产生争议。3.双方当事人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异议,但对发生的伤残是否属于因工伤残存在分歧,由此对受伤一方能否享受工伤待遇产生争议。二是工伤争议处理程序方面问题。

(一)确认劳动关系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据此,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在审理工伤争议案件中,不少工伤争议的焦点就集中在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问题上。确认劳动关系主要存在有两种情况:一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大部分劳动者都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伤认定诉求无法及时得以解决。其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缺乏劳动法律意识,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这一方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急于找工作,忽略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2013年7月,罗源县开发区某石材加工厂,郑某经在该厂工作的老乡介绍到石材厂做中切工。到该厂工作才1个小时,在撬石板材时不慎脚被石板材压伤,造成骨折。当即被工友送往罗源县医院治疗。但事发当天该厂老板不在现场,事后郑某家属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该厂老板不承认郑某在其厂内做工。由此发生争议,后郑某的家属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定郑某与该石材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郑某又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好在有两位老乡工友为其出据证言后,老板承认了上述事实,最后才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在实践中,相当部分劳动者怕得罪用人单位,不愿意作证人证言,给劳动者举证带来十分的不利,导致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对此,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不妨可以拨打“110”等报警电话,以此保留相应的证据。

2.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在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上,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一个难点。

原国家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文件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但根据理论上的异同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非易事。罗源县曾有发生过多起此类案件,如该县某公司有一批水泥水管需要卸车,即雇用了附近二名拖板车民工卸水管,双方谈妥卸完水管后付给两民工工资200元。在卸管过程,民工谢某某从车上摔下致其脊椎骨断裂。事后,谢某某家属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上述案例,按照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笔者认为,某公司与谢某某之间具有临时性、短期性和一次性的性质,而且提供劳务一方只是单独完成工作,当事人之间是一个单纯的债务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该公司与受伤民工谢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谢某某不能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享受因工致残的待遇,而应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寻求法律救济。

(二)工伤认定问题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劳动者所遭受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将成为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

1.法无明文规定情形的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列举了十种可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列举了三种不能作工伤认定的情形。一般来说,绝大多数的职工伤亡情形要么符合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肯定性规定,且不在第十六条排除性规定之列,可认定为工伤;要么虽然符合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肯定性规定,但在第十六条排除性规定之列,则不认定为工伤。

2.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条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中,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成为工伤认定条件的三大要素,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受伤职工、用人单位以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此理解不一,成为工伤认定案件中最难把握同时也是最为关键的问题。笔者认为,职工伤亡情形千变万化,原因也复杂多样,有的是在私自加班过程中受伤,有的是在厕所或去车间的通道上受伤,有的是在自行帮助别人或从事有利于用人单位但并非其职责的事务中受伤等等,如果只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作狭义理解的话,很多伤亡职工将得不到工伤认定和保险救济,这对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他们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工伤认定应以工作原因作为是否是工伤的核心。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条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三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首先,“故意犯罪”应作何理解?笔者认为,这里的“故意犯罪”是指伤亡职工主观上存在故意犯罪的行为,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至于职工是否存在故意犯罪的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处理工伤案件时无权自行认定。第二,如何理解“醉酒或者吸毒”。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第三,如何理解“自残或者自杀”。由于自残和自杀很大程度上是要靠对伤亡职工主观思想的判断来认定的,虽然主观思想可以从客观行为中反映,但一般来说很难准确认定,而且认定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从外部行为到内心思想的主观推断。因此,除非有很充足、明显的证据表明伤亡职工存在自残或自杀行为,一般不宜适用该条款来认定非工伤。对此,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应在条件许可的工作场所加装监控探头,以保留相应的证据。

二、处理工伤争议问题的

几点建议

解决工伤待遇争议,关系到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否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鉴于目前我国存在工伤争议实体认定和工伤争议处理程序等方面法律问题的现状,从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劳动者能够最大限度维护自己权利来考虑,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有关部门应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开展劳动者就业前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巡查力度,及时督促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是劳动者要保存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 比如发生争议之前劳动者就要注意搜集原先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卡、工作证、服务证、出入证、开会通知、报销单据等等,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是取得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比如劳动者要求单位尽快签订劳动合同的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单位要劳动者填的有关表格、单位借口拖延续订的证明等等。

四是取得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单位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公司发文等等。

五是鼓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向劳动监察部门提起举报、投诉,并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或处以罚款。这个程序的好处在于劳动者不直接跟用人单位发生冲突,避免了用人单位的报复;行政执法时间较短,效率较快;如果劳动监察部门不去查处,劳动者则可以就其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劳动监察部门为避免败诉,就会全力以赴查处违法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六是对劳动关系和工伤事实清楚,损害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简化程序,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仲裁员提前介入,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各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和解,让劳动者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七是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对于劳动者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在法定期限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书面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若无正当理由而拖延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是进一步落实、完善国家关于整顿劳动力市场的行政法规,对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定期进行整顿,保证劳动者拥有一个良好的劳动环境。

参考文献:

[1]周网兰.如何让中职数学教学专业化[j].新华教育导刊,2010(8).

[2]倪中法.数学教学面向学生职业生活浅见.[J]大众科技,2006年06期

[3]杨良群,扶长青.新课程理念下有效教学策略的研究.继续教育研究,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