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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护理决策形式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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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阐述现行分级护理医嘱的临床现状及原因分析,从护理学科的课程设置、高等护理教育发展现状、医院护士发展现状、护理专业的自主性、护理伦理角度等探讨分级护理决策形式

关键词 分级护理;决策;形式;探讨

中图分类号:R4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56(2011)24-0068-03

随着新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出台以及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的实施,分级护理制度在临床得到广泛应用并备受关注。通过临床验证及专家分析得出,“医生尚不能认为是分级护理决策的最佳主体,护理专家认为分级护理应由护士独立决策”。分级护理是根据病人病情轻、重、缓、急及病人的自理能力的评估,给予不同级别的护理,是护理工作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通常是在病人入院后由医生下达、护士依据医嘱实施。但是在医疗专业课程中并没有设置分级护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临床医生对护理等级划分依据的认识、了解程度有限。因此,医生在确定患者护理级别时,往往根据主观或经验判断分级护理标准,随意性较大,使得护理等级的划分缺乏统一客观的标准。如何下达级别护理以及分级护理决策的形式便成为护理同行思考的问题。

1 级别护理决策的现状调查

1.1 护理级别评定不准确 肖小文[1]调查发现,一级、二级护理所占比例高,达43.2%、50.4%,比相关资料高。护理级别实际评定符合率低,一级护理符合率仅27.8%,二级护理符合率仅36.2%,从入院到出院一直是一级护理者占38.5%,一直是二级护理者占40.0%,护理级别大多未能客观反映病情变化,医生下达的护理级别整体向一级护理偏移,即一级护理不符合者,实际评定为二级或三级护理,二级护理不符合者,实际评定为三级护理。毕慧敏[2]等将医嘱护理分级和标准护理分级作比较,发现两者有统计学意义。分级护理级别的不确定性,造成护士在执行中带有随意性,影响护士规范化的护理行为,最终影响护理质量。

1.2 护理级别与病人实际护理需求不一致 由于医学教育很少或者几乎没有涉及分级护理的相关内容,医师并未全面系统地学习其适应证和具体要求,往往根据主观经验或以惯性思维或工作习惯确定护理级别,缺乏客观依据,使得下达的护理级别不规范,与病人的实际护理需求不相适应。约90%的护理人员反映由于护理级别与病人的实际护理需求不一致,护士据此进行护理难以满足部分病人的真正需求,一些维权意识较高的病人,对照护理要求,认为没有得到相应的护理服务而据此收费更不合理,由此引发纠纷,分级护理制成了由护理行业自身制造的并刺向护理工作者自身的尖利的矛。

1.3 医护对护理级别的界定认识不一致 医护对分级护理认识的角度不同,医生按疾病诊断,从医疗的角度出发,而非全面整体地评估病人的实际需要,往往为了确保安全抬高护理级别,与护理专业要求护士所做到的护理服务不相适应。据调查皑州了解到多数医师认为“病情重的一级护理,较重的二级护理,不重的三级护理”。从护士对分级护理医嘱认同率看,有8/10的护士长不认同医生下达的分级护理医嘱,毕慧敏[1]等对274名护士调查结果显示有52.55%的护士认为医生确定的护理级别与病情不符,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的护士持这一观点的比例更高。

1.4 分级护理决策主体争议 针对医生决策分级护理存在的这些问题,一些专家提出分级护理应由护士来下达,即分级护理的决策主体应是护士。肖小文[1]提出护理级别作为一种护理性医嘱,处置决定权应属于护士而不是医生,建议对诸如护理级别等护理专业范畴内的事情,应由有一定资格的上级护士下达;韩淑芳[3]、王芳[4]认为分级护理是护士为病人提供不同程度护理服务的依据,应由护理人员在对病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做出,并根据病人的情况进行调整;侯岩芳[5]认为分级护理中病情观察和生活护理是护理工作的两个不同方面,以疾病来划分护理等级不符合临床实际,护士提供何种程度的护理,应由护士进行评估后做出决定;吴欣娟[6]、杨红叶[7]认为由护士确定护理级别具有满足患者的各种需求、便于护理排班、合理利用人力资源、提高护理质量和患者满意度,充分实现护士自身价值、提高护理队伍素质、推动护理学科发展等优势。国内护理学者对分级护理所存在问题的热议引起了卫生部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明确护理服务内涵,满足护理事业发展形势的需要,卫生部呼应了社会的热点需求,于2009年5月22日新颁布了《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新制度》),与1982年制定的分级护理制度相比较,本原则仍然延续了将病人护理级别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级别,但在护理级别确定的决策主体、原则、依据、护理要点等方面进行了。在《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中规定规定护理级别可以由护士确定,这为护士决策分级护理提供一定的法规支持和依据。自《新制度》颁布以后,有学者调查了江苏省南京市三家二级甲等综合医院的医护对《新制度》的认同和落实情况,结果显示医护能共同参与决策分级护理的分别占56.12%和47.62%,表明近半的医护人员没有真正落实新的分级护理制度,可见医护共同决策分级护理的可行性和操作性不强,因此由护士独立决策分级护理是护理学科发展所需、社会时展所需。

1.2 原因分析

1.2.1 医学教育要求与分级护理制度不相符 医疗与护理相辅相成,但在医学教育中很少涉及分级护理的相关内容,绝大多数医学生不甚了解分级护理的相关知识。王淑琴[8]等调查发现:住院医师在校期间仅有31.75%的人接受过分级护理的相关知识,其余68.25%的人在后期工作实践中逐渐了解;对分级护理依据即病情依据完全了解者为20.63%,部分了解者为79.37%;对各护理等级的具体要求了解者为12.70%,部分了解者为86.51%.由于临床医生对分级护理的知识了解有限,医生往往根据主观经验或以惯性思维提出护理级别,造成分级护理制度执行中的不规范。

1.2.2 医生对护理级别重视不够 有些医生对护理级别从思想上未引起重视,下达的医嘱存在随意性;有些医生对新入院病人倾向于开出一级护理医嘱,以提醒护士注意;有些医生从经济考虑,认为把护理级别开高1个或2个等级可增加科室的收入;有些医生为自我保护,在病人病情变化时不及时更改护理级别。这些原因也导致分级护理制度执行的不规范。

1.2.3 护理人员严重缺编 国家卫生部曾调查了全国210所医院,结果显示,护士缺编的医院占被调查医院的93.3%.有些护士认为人员缺编是分级护理不能落实的重要原因,而这种观点在学历、职称高者比例更高。现有护士很难满足分级护理的需要。

2 分级护理决策主体为护士的探讨

2.1 由护理学科的课程设置看护士下达分级护理的可行性 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护理学基础》及全国中等卫生职业学校教材《护理理论》都对分级护理的标准和要求作了详细的阐述,护士对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的适用范围、护理内容极为熟悉,而且能熟练掌握操作规程,理论上说,护士是有能力下达分级护理的。

2.2 由我国高等护理教育的发展现状看护士下达分级护理的可行性 我国恢复高等护理教育20余年来,已形成中专、大专、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多层次护理教育体系。高等护理教育的年招生量已经超过护理专业年招生总量的30%。据教育部统计,至2005年,我国已有4所学校开设了护理学博士教育,30余所学校开设了护理学硕士教育、133所学校开设了本科护理教育,近250所学校开设了护理高职教育,400余所学校开设了护理中职教育。除学校教育以外,成人自学考试专科和本科段均开设了护理专业,加上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完整的护理教育体系。

完善的教育体系使护士掌握了大量护理专业知识,在理论上,护士具有分析病人病情、了解病人疾病的能力;在实际工作中,护士可以根据自己的临床经验做出决策,对病人进行分级护理,组织安排护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2.3 由我国医院护士的发展现状看护士下达分级护理的可行性 我国已经培养了大批护理人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护理队伍不断壮大。至2004年底,全国护士数量为130.78万名,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达25.6%.根据“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年~2010年)”的要求:到2010年,护士中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不低于30%,三级医院工作的护士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应不低于50%,二级医院工作的护士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应不低于30%.高学历护士的加入是医院一笔宝贵的财富。但是在现实的工作中却存在着高低学历护士、不同等级护士同等使用的问题,这不仅大大挫伤高学历护士的工作积极性,而且极易造成由于不能体现自身价值而流失的现象;而由护士下达分级护理就是体现自身价值、展示护理工作独立性的一个尝试。

2.4 由护理专业的自主性看护士下达分级护理的可行性 专业自主性是指个人有权利自由的独立作业且能对自己的行为有所说明,负完全责任。目前,尽管护理专业在不断发展,但护理专业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还未被社会乃至被医院的管理者所认可,护理工作仍被看作是从属于医疗工作之下,甚至有人认为在医院是“以医养护”。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医生是医院的主体,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决策权,护士没有权利参与真正的决策和决定,护士的工作自主性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一定的束缚,工作满意度也受到影响。有研究认为,对工作环境缺乏支配能力、参与机构决策机会过少是影响护士工作满意度的因素之一。

弗莱德森在他著名的《医疗职业:应用知识的社会学研究》(Freidson,1970)一书中认为:将职业与其他行业区分开来的唯一标准在于"自主性的事实",即一种对工作具有合法性控制的状态,一个职业只有获得了对于决定从事其职业工作的正确内容和有效方法的排他性权力的时候,才具有稳固的地位。但是在临床护理实践中却普遍存在着由医生确定病人护理级别,护士被动执行的现象,如此下去护理专业自主性将如何体现?护士的专业知识将如何综合应用?

2.5 从护理伦理角度看护士下达分级护理的可行性 护理伦理是以医德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范为指导而形成的一种意识形态,它控制和调整着护理人员的思想感情和形态。护理伦理学的基本概念:支持维护、行动负责、互助合作、关怀照顾。 分级护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常常使护理人员陷入了"伦理困境",出现专业伦理与专业角色要求的冲突:一方面在护理专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的伦理规范中,护士应该支持维护病人的利益和权利,给予其相应的护理;另一方面,在专业角色上,护士应配合医嘱的执行。护理伦理学指出,护士对自己所做的行动负有责任,即行动负责,指在护理领域内有关护理决策由护士做出,可见护理业务范围内如分级护理的问题应由护士自己决策并采取措施。

2.6 由学者观点看护士下达分级护理的可行性 胡斌春[9]等通过了解香港地区部分医院的分级护理情况发现:香港地区的护理级别由护士确定,这样既有利于保证护理质量,又避免引起护患纠纷,值得借鉴。肖小文等认为,分级护理是护士为病人提供不同程度护理服务的依据,应由护理人员在对病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做出;这样既可避免跨专业指挥带来的问题,又可调动护士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各级护士主观能动性,体现责权利和专业价值。

随着新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出台以及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的实施,整体护理工作的如何有效开展,分级护理医嘱的准确性是前提。护士作为护理工作的主体,参与级别护理医嘱的下达是护理级别医嘱准确性的有效保障。基于对护理学科的课程设置、高等护理教育发展现状、医院护士发展现状、护理专业的自主性、护理伦理角度等方面的研究,护士有能力参与此项工作,探索更加科学、标准的分级依据,寻找级别护理决策的最佳形式是解决护理难题的重点和紧要任务。使护理分级更加准确、科学、适用,满足病人的实际护理需求,有助于临床护理工作的规范化,使护理工作更加科学化、实际化、人文化。

参考文献:

[1] 肖小文.基层医院护理级别现状的调查分析[J].中国护理管理,2006,6(4):19-20.

[2] 毕慧敏,蒋兰芬,来桂英.住院病人分级护理的差异性研究[J].护理研究,2004,18(8A):1394.

[3] 韩淑芳.谈分级护理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J].护理学杂志, 1994,9(4):184-185.

[4] 王芳,乔巨峰.护理专业自主性发展的探讨[J].护士进修杂志, 2000,15(6):417-419.

[5] 候岩芳,张艳峰,池金凤,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量表在分级护理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 2007,23(10):8.

[6] 吴欣娟,李玉乐,谢瑶洁.我国分级护理实施现状及建议[J].中国护理管理,2008,8(2):5-7.

[7] 杨红叶,那文艳,黎艳,等.分级护理执行现状中的难点分析及探讨[J].中国实用医药2008,3(33):198-199.

[8] 王淑琴,刘雁梅,汤红梅,等.军队医院病人分级护理差异性分析[J].护理研究, 2005,19(6A):1014-1015.

[9] 胡斌春,黄丽华.分级护理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建议[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8,22(1):5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