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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闺蜜隐私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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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问:

李某因被男友抛弃心里难受,遂向与她同在一公司工作的闺蜜刘某倾诉。谁料不久后,李某发现公司上下都知道她曾与两名男性同居并多次堕胎,现任男友正是嫌其生活作风极不检点而将其抛弃,由此也导致许多同事对其投以异样的目光或指指点点。

李某质问刘某为何要宣扬自己的隐私,刘某却称李某并没有让她保密,所以她没有责任。李某感觉精神上受到严重打击,此后一直请病假不敢上班。请问,刘某泄露闺蜜隐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律师答:

刘某传播李某隐私,侵犯了其名誉权。一方面,李某的私生活属于其个人隐私。隐私是指本人不愿让他人知道和干涉的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住所、性生活等纯属个人私事而不愿为外界所知的秘密。李某曾与两名男性同居并多次堕胎、被现任男友嫌弃等秘密,明显属于个人私生活,且其不愿意为外界广泛知晓,当属其列。另一方面,刘某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刘某的行为具备了该构成要件:一是李某难于甚至无法面对大家,精神上受到严重打击;二是李某虽未让刘某保密,但刘某作为成年人对此系李某隐私不宜宣扬应有基本的判断;三是刘某明知自己的传播行为会造成李某损害,却放任不顾;四是刘某的违法行为与李某名誉损害后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也就是说,刘某构成了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责任。李某可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要求刘某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据《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