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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的内化与外化的循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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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化应该从其语词构成出发理解为文的演化,这个演化表现为文的内化(或教化)与文的外化(或创化)这样一个两者紧密相关的、不可分割的循环系统。这一新理解不但有助于把有关文化的各种各样的理解有机地统一起来,而且也有助于厘清文化与文明的关系,同时,毫无疑问地还会对文化研究以及文化建设与文明建设产生莫大的助益。

[关键词]文 演化 教化 创化 系统

[中图分类号]G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9)06-0019-06

自从人们对文化发生兴趣并且展开研究以来,有关文化的定义可谓层出不穷,众说纷纭。有关文化与文明的关系及区别也可谓歧见迭起,莫衷一是(关于这些混乱的具体情况,读者可以去翻阅陈序经先生写于20世纪40年代的《文化学概观》的第一册第一编)。以致于我们完全可以说有一个文化学的学者就有一个关于文化的定义。这一状况,一方面,固然可以说给文化研究注入了相当的活力,另一方面,却不能不承认对文化研究以及文化建设和文明建设也带来了损害。文化一词在今天尚未被锤炼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概念。仍然是一个弹性极大、模糊性也极大的语词,因此,它并不具有明确的指称对象,同时也就不具有清晰的和稳定的内涵与外延。由此,不同的人完全可以从他自己的喜好和需要出发赋予文化很不相同的含义(当然,喜好和需要只是表面的原因,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看,它们的后面还隐藏着诸多社会性的因素)。

纵观这些千差万别的有关文化的定义,正像陈序经先生所概括的那样,它们的不同无非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有的把文化看成物质的,有的则把文化看成精神的;有的把文化视为动态的,有的则把文化视为静态的;有的把文化理解为某一类事物或某一些领域,有的则把文化理解为另一类事物或另一些领域;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而“文化的本身,正如泰罗尔所说,是一个复杂的总体。所以从文化的成分或是静的方面来看,它是含有物质和精神各方面(陈先生的这一看法其实也是有问题的,尽管比起那种在物质和精神这两个层面之间作出截然划分的说法的确要高明得多,因为它兼顾了精神与物质这两个层面。但是在我看来,文化,不,应该说是文只能是精神的而绝不可能是物质的,所谓物质的只是精神的一种形态而已,其内核依然是精神的――引者注)。从文化的发展或是动的方面来看,它是含有变化与累积的过程。若是从文化的整个或是这两方面――动的与静的――来看,它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总之,在陈先生看来,文化一词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即“静的方面、动的方面与整个方面”。令人遗憾的是,陈先生在他的《文化学概观》一书中并未从这三个方面建构起他的有关文化的理解体系,他的有关文化的理解似乎匆匆开了个头便戛然而止了。为弥补此一遗憾,本文将依照陈先生所提及的这三个方面作出对文化含义的新阐释。简单地说,文化静的方面指的是文化中的文,而动的方面则是指文化中的化;这里所谓化就是指文的演化,而文的演化又可以被分为内化与外化两个方面,由此构成文化的整体。总之,文化就是文的内化与外化相互循环的一个有机的完整的系统。尽管柯林武德对定义之事持有近乎生理性的厌恶――比如,在他看来,“只有愚人才会设想自己能够把类似艺术、宗教或者科学的某种东西压缩进可以从上下文中寻摘出来却仍有意义的一句警句里”,但我依然不得不说。对于学术研究来说,给一个语词以相对清晰和稳定的含义总是非常必要的,不然的话,这个语词就不能成为一个从分析哲学的角度看真正有意义的概念,并且因此而使学术研究沦为纯粹个人的自说自话。

一、客观之文与主观之文

首先,谈一下文这个字的含义。在《说文解字》中,“文”这个字被解释为“错画也”:字典的作者、东汉文字学家许慎为此所提出的理由是“象交文”,即有如交错的纹路。确实,我们看“文”这个字的小篆体“文”,它所呈现的的确就是交错的纹路。许慎的这个解释沿袭了《周易・系辞下》的解释,即“物象杂,故曰文”。事实上,在中国古代的各种典籍中,文基本上就是在这意义上被使用的。比如,《礼记・王制》就曾说“东方日夷,被发文身”,《庄子・逍遥游》也曾用“断发文身”去描写“越人”,王充《论衡・言毒》则把蝮蛇的特点归结为“多文”。正因为如此,在古代作者的笔下,文这个字常常又被写成纹或。至于诸如“文字”(许慎《说文解字・叙》:“罢其不与秦文合者”)、“文辞”(《韩非子・五蠹》:“儒以文乱法”)、“文献典籍”(司马迁《史记・伯夷列传》:“《诗》、《书》虽缺,然虞夏之文可知也”)、“文章文辞”(刘勰《文心雕龙》:“昔人篇什,为情造文”)、“韵文”(刘勰《文心雕龙・总述》:“今之常言,有文有笔”)、“法令条文”(司马迁《史记・酷吏列传》:“与赵禹共定诸律令,务在深文”)、“撰述”(陈抟《太一宫词》:“帝亲纹其碑,以彰神异”)、“文采华丽”(《论语・颜渊》:“君子质而已矣,何以文为”、《论语・雍也》:“文质彬彬,然后君子”)、“文饰掩饰”(《论语・子张》:“小人之过也,必文”)以及“柔和”(蒲松龄《聊斋・陈锡九》:“此名士之子,温文尔雅”)等,均是从“错画”这个本义引申而来的。纵观以上各种含义,并且从本文的主题出发。我们可以把文化中的“文”这个字的含义归结为:与内里相对应的外表、与质朴相对应的华美以及与粗俗相对应的雅致。凡此,均得力于这样一个根本前提,即人类精神世界的形成。如果这样说大体不错的话,那么。我认为我们可以把文定义为精神的外在展露(因此,实际上,所谓文就是人之文)。这个展露又可以被分为客观的和主观的两大方面。客观的方面,借用狄尔泰的术语,指的是“精神的各种客观化”(Objektiy ationdes Geistes)或即所谓“客观精神”(Objektiy Geist),它是人类创造出来的和逐渐形成起来的。而主观的方面,按照我的说法,则指的是这种“精神的各种客观化”或所谓“客观精神”在作为生物性的个体的人身上的各种体现,正是这各种体现才使得生物性的个体的人被建构成社会性的主体的人。

说到客观方面的文,我认为可以被表述为人类所创造出来的和逐渐形成起来的一切成果。这些成果太过丰富,简直无法加以述数。不过,稍加分析,我们还是不难看出,它们大体呈现为以下三种形态:物质的――比如房屋、家具、服装、日常用品、交通工具、各种工艺用品及纯粹的艺术制品等,制度的――比如道德规范、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等,行为的――比如日常生活性的行为举止、礼仪性的行为动作及纯粹艺术性的表现表演等。不管是哪一种形态,它们的本质都是一样的,即它们都是精神性的,或即它们都是精神的外在展露。这是因为,人类动手制造任何物品,都绝非纯粹的肉体行为,其间一定渗透着精神的要素。当然,由于目的不同,展露的程度便不尽相同。举例来说,就比如物质形态的而言,比起纯实用的房屋、家具、服装、日常用品以及交通工具来。工艺用品的精神展露程度要高得多,而与这两类物品相比,纯粹的艺术制品精神展露则又要高得多。同样,就行为形态的而言,礼仪性

的行为动作当然比日常生活性的行为举止精神展露要高得多,而比起这两类行为,纯粹艺术性的表现表演精神展露当然又要高得多。至于制度形态的,似乎并不存在这样的区分,因为任何制度的设定或安排都是某种精神的相当明确的表达。此外,客观的方面还可以以功能为标准划分为这样三种:即求真的科学、求善的伦理以及求美的艺术。如果把三种形态和三种功能的客观之文结合起来加以考虑的话,那么,不难看出,每一种形态的客观之文都可以包含三种功能的客观之文。比如,物质形态的客观之文既可以是求真的科学――实验室、实验设备、物质性的科技成果等,也可以是求善的伦理――各种道德的资助物质等,当然还可以是求美的艺术――雕塑、建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制度形态的客观之文以及行为形态的客观之文,亦可作如是观。因为非常明显的是,无论是求真的科学的客观之文还是求善的伦理的客观之文或者求美的艺术的客观之文,均有着相应的制度设置。同时也均有着相应的行为表现。至于说每一种功能的客观之文都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形态,读者们可以仿此推想。

今天的学者们通常都习惯于把行为形态的文(按照他们的习惯说法便是文化。以下仿此)称之为观念形态或精神形态。这在学理上是说不通的――因为,观念或者精神本身并不是一种可以和物质及制度并列而提的一种形态,并且也很容易导致严重的误解,即似乎物质形态的文及制度形态的文是与精神无涉的,这显然是荒谬的。这些学者都像陈序经先生那样犯有一个共通的毛病,这就是都把文化一分为二地分为物质的和精神的这两大类。从本质上说,任何文都是精神性的。因此,世界上只有一种文。即作为精神之展露的文;换言之,离开精神便没有文!这样看来,今天颇为流行的所谓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说法都是不恰当的,即都会使人们产生文化可以是非精神性的误解。此外,有时学者们还习惯于把客观之文分为由内到外的三个层面,即最外面的物质层面、中间的制度层面以及最里面的精神层面。这样一种划分貌似合理,其实依然颇有问题。其一,如果这三个层面是互不关联的,那么,这势必就表明制度与物质是与精神无关的,而这显然是荒谬的。其二,如果说这三个层面是紧密相关的,即由内往外依次渗透的,那么,这也会带来这样一个问题,即最里面的精神层面似乎就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层面而存在,而这是绝不可能的,因为精神本身总是依附于某种载体上的,否则就会像飘忽的幽灵那样不可捉摸!

就主观方面的文而言,文大体上包括这样三大要素,即能力、知识和习惯(或布尔迪厄所说的习性)。所谓能力指的是一个人能够从事某种行为的力量。比如唱歌、跳舞、写字、画画、弹钢琴、跳高、跳远、驾驶飞机、从事研究、进行管理等。这些能力是通过学习而获得的。人为什么能够学习?因为人有本能性的模仿力,而学习从本质上说就是模仿。因此,某种意义上完全可以说,能力不过是模仿力的具体化而已。当然,作为一种本能,人的模仿力是有差异的。比如有强弱的不同及侧重的不同。通常这些被称为人的禀赋。所谓知识,不过是指人对事物有知有识,即知道它并且能够识别它。人怎么会有知识的?因为人有语言,而语言有大量的语词,而语词则构成大量的概念。实际上,从本质上说,知识不过是指事物被概念化了而已,即被人用概念加以表述或指称。由于概念总是指称类的并且因此总是抽象的,因此,人才可能从单一的感觉以及作为综合的感觉的知觉的层面超越到普遍的知识的层面。至于习惯,用我的话说或者简单地说,就是指因习成惯。这里习指反复,而惯则指惯性。习惯包括许多方面。比如思维方式、思想方法、生活态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情感表达以及行为举止等。因此,我们也许可以把习惯表述为人的方方面面的模式化。习惯,若是就个体的人而言,是指一个人的风格,若是就群体的而言,则通常表现为一个民族的民族性、一个国家的国民性以及一个地方的风俗民情等。文的主观方面的三要素以习惯为最重要。事实上,可以说习惯处于非常关键的地位(囿于本文主题及篇幅的限制,这里不拟展开,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拙著《科学与人文――关于两种文化的社会学比较研究》中的有关章节,学林出版社,2008年)。如果我们把主观的方面和客观的方面对应起来的话。那么,有一点还须强调一下,即主观方面的三大要素中的每一个要素事实上都可以被分为与客观方面的三种形态相对应的三种。明白点说,任何一个接受过中、高等以上教育的人都具有求真的、求善的及求美的三种能力,都具有科学的、伦理的及艺术的三种知识,同时也都具有科学的、伦理的及艺术的三种习惯。以上只是大体的划分,落实到每个具体的人身上,其间的差别之细微与丰富简直无法用语言加以表述。

二、文的内化(教化)与文的外化(创化)

前面曾说,所谓文的演化就是文的内化与外化或即教化与创化这样一个相互循环的有机的完整的系统。那么,从顺序上看,这两种演化(即教化一内化与创化一外化)哪一个在先呢?我的回答是,宏观地看,它们几乎是同时展开的,无法分出先与后,正像宏观地看鸡与蛋哪一个在先是无法分清的一样。然而,微观地看,或从某一具体个人的角度看,则显然是教化一内化在先,创化一外化在后。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任何刚刚诞生下来的个人是没有任何上面所说的能力、知识及习惯这些文的,只有当社会对之实施了教育之后,他才可能慢慢地获得或者形成这些文。这里所谓获得或者形成,其过程其实就是由物质的、制度的以及行为的三种形态的文和科学的、伦理的以及艺术的三大种类的文所构成的他赖以成长的环境对他进行渗透、影响以及最终同化的过程。作为这个同化的过程的结果,他在生物性之上又获得了人性――当然是不尽相同的人性。之所以会不尽相同,是因为“在新生的有机体与他所降生的文化类型(我再强调一下,其实是客观之文的类型)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他可能降生在某一种文化传统中,也可能降生在另一种文化传统中,他可能生于文化中,也可能生于美国或因纽特(爱斯基摩)文化中。但是,从行为连续性的观点看,任何一件事都取决于新生婴儿被导人的文化类型。如果婴儿在一种文化环境中诞生,他将按一种方式思维、感觉或行动;如果他诞生在另一种文化环境中,他的行为也将相应地有所不同”。进一步说,即便生活在哪怕是一个完全相同的客观之文的类型以及更小一些的环境或者单元里,由于不同的人在生物有机体的层面上毕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差异,比如气质、体质及健康状况等的不同,因此,不同的人还是会作出不同的反应――比如接受、逃避或者反抗等,并且因此会获得不尽相同的人性或能力、知识和习惯(以上仍可参阅拙著《科学与人文――关于两种文化的社会学比较研究》的有关章节)。

这个过程,用阿尔都塞的理论加以表述,就是作为生物性的个体被物质的、制度的、行为的以及科学的、伦理的、艺术的意识形态“质询”(或即今天人们常说的建构)成社会性的主体的过程(关于阿尔都塞的相关理论,可以参阅他的《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一文,载《外国电影理论文选》,上海文艺出版社,1995年)。这个过程,还可以按照齐泽克借助拉康精神分析的理论所形成的有关意识

形态的理论,被表述为生物性个体从前镜像阶段开始经由镜像阶段而进入最后的俄底浦斯阶段的过程。其实说白了,这个阶段就是社会学所强调的生物人变成社会人的过程。由此不难看出,我这里所用的意识形态这一概念与阿尔都塞的不同而与齐泽克的颇为相近。因为前者坚持认为科学与意识形态具有本质的不同,而且非常坚决地要把带有褒义的科学理论与带有贬义的意识形态理论区分开来,尽管他也认为科学理论始终被意识形态理论伴随着;而在后者的理论中,意识形态基本上是一个中性的泛化的概念,因此,这就难怪,在他看来,由社会形成的几乎所有的观念都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换言之,它们都不过是意识的各种形态而已。在齐泽克看来,所谓人所生活其中的实在世界就是由意识形态构建而成的,正像人作为一个主体也是由意识形态建构成的一样(有关齐泽克的意识形态理论,可以参阅他的两部著作:《意识形态的崇高客体》,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以及他和阿多诺等人合作的《图绘意识形态》,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阿尔都塞本人以及后来的几乎所有的持后现代立场的或者倾向于结构主义以及解构主义的理论家,都坚持认为主体是不存在的,甚至连人也是不存在的,纯属矫枉过正之举。我的意思是说。从前的人道主义传统所推崇的那种先验性的或者绝对的、普遍的、抽象的所谓主体的确是不存在的,但是,经由意识形态的教化而建构起来的经验的、具体的、变化的主体当然是存在的,否则的话,一切社会的运动便都成了有如幽灵一样的结构的神秘演运,而那是不可思议的。

毋庸置疑的是,当一个生物个体被意识形态性地建构成一个社会性的主体之后,作为社会的一员,通常他就必须谋求职业,参加工作,从事劳动,以维持他的生计。而工作与劳动的过程也就是一个有意无意的创造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他作为一个主体所具有的能力、知识,便会通过他的习惯由内向外转化成前面所说的物质的、制度的、行为的以及科学的、伦理的、艺术的客观之文。这个向外转化的过程,用马克思的习惯用语说,就是精神生产的过程。只不过在马克思那里,精神一词是被狭义地使用的,即专指观念形态的文,比如文学、艺术、历史、哲学、伦理、宗教等;而在本文中,精神一词则泛指诸如物质形态、制度形态以及行为形态的或者科学的、伦理的及艺术的(作为人的精神之外在展露的)所有精神性的存在形式和表达形式。既然如此,可以肯定的是,一个生物性的个体被建构成什么样的社会性的主体,就会在诸如政治的、经济的等社会因素的框架当中从事什么样的精神产品的生产。这一点不但体现在个体身上也体现在群体身上。因此,正像人们都已看到的那样:西方自从工业社会以来,知识分子普遍对科学技术有着浓烈的兴趣,因此便生产了大量的科学及技术的产品;而我国尽管在长期的农业社会里读书人基本上属于人文方面的文人,因此所生产的基本上是人文产品,但是,自从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变成了发展工业、发展经济,因此,绝大多大数读书人便基本上也变成了科技知识分子,并且倾其全力生产科学及技术的产品。这些被生产出来的作为客观之文的精神产品。在最宽泛的意义上,也可以说就是被生产出来的新的“意识形态”。这个新的“意识形态”又会对后来被抛入其中的新的生物性的个体展开教化并且将之建构成新的社会性的主体;然后这些新的社会性的主体又会创化出新的“意识形态”,如此等等,循环往复,永无底止。只要人类存在一天,这样一个由内化与外化或者教化与创化所构成的文的演化系统便会存在一天。事实上,正是这个系统的持续存在以及正常运作,整个社会才得以不断地进行阿尔都塞所说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再生产。

三、文化与文明(及其他)

经过了上面的探讨,现在我们就可以对某些流行的说法及倾向进行必要的矫正了。首先,要矫正的一个流行的表述是有关文明与文化的区别。关于文明与文化的区别,大体说来不外以下几种情况:认为文化是精神的而文明是物质的或者相反认为文明是精神的而文化是物质的;认为伦理道德是文明而科学技术是文化;认为文化是文明的一部分或者相反文明是文化的一部分;认为文明是人类较高的阶段的标志;认为文明与城市相关而文化与乡村相关;认为文明与野蛮对立而文化则与自然对立;等等。按照我对文化含义的阐释,这些说法都是成问题的。其实,文化与文明的区别非常简单,它们与文有关,即都是对文的述谓。所不同的是:文化所强调的是文的运作,即文的演化;而文明所强调的则是文的作用,即因文而明。说到底,文明与文化只不过是对文的不同方面的描述而已。因此,它们是两个交差的圆:交叉的部分是文,不交叉的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化,一个部分是明。所谓文明与文化的区别。的确仅此而已。学者们所以会把这个问题弄得那么复杂,主要原因在于他们普遍不是从概念的语词结构本身人手去寻找概念的内涵,而是常常从自己的学术倾向出发,抓住一点,大加生发,弄得歧见迭出。

其次,要矫正的是所谓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二分法的流行表述。这个表述最大的毛病在于它会使人产生这样一个误解,即有一种文明是与精神文明对等的,它是纯粹物质性的或与精神无关的。何谓文明?文明者,因文而明也。这就是说,人只是因为有了文,他才开明了或者明白了,这就如同屋子因为开了天窗才明亮了一样;所谓文其实可以被比喻为人为自己所开的天窗。人怎么会有文的?因为人有了精神世界。因此,从来就不曾存在过纯粹物质性的文明――过去不曾,今天没有,将来也永远不可能。明白地说,人类只存在一种文明,即精神文明。因此,某一存在者是否可以被视为文明,关键并不在于它是否是重要的,而在于它是否是由人生产出来的。如果我们把通常所说的物质文明理解为精神文明的一种形态即物质形态的话,那么,物质文明的说法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如果我们把物质文明就理解为纯粹的物质的文明,那么,这个说法便是很糟糕的说法,因为它会遮蔽文明的精神性这一本质的要素。为免生误解,我建议把物质文明这一说法从我们的话语当中清除出去。还有一个非常流行的关于文明划分的说法,即文明可以被分为由里到外的三个层面――最里层的是精神文明,中层是制度文明,外层是物质文明,事实上,也是很成问题的。如果一定要坚持这一划分的话,那么,我的建议是必须附加这样一个说明:最里层的精神文明是放射性的,即它会放射到制度层面,也会放射到物质层面,并且因此使制度与物质都包含精神的要素,或即都成了精神的展露。尽管如此,有一个问题依然存在,这就是,最里层的精神文明似乎可以是纯粹的精神而无需任何的载体;如前所说,这是不可思议的。此外,今天还有一个流行的有关文明的划分法――即把文明划分为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生态文明,这也不是很科学的,因为它同样会导致误解。比如,生态文明似乎就是指良好的生态本身,而这显然也是不恰当的。因为生态文明的本质,是指人们对生态状况对人类的生存具有重大意义的体悟与认知,以及因此而表现出一种对良好生态的渴望与维护,而这显然属于精神的范畴。不然的话,就只能被称为生态而不能被称为生态文明了。同理,政治文明的含义也应该是指政治制度所体现出来的政治精神。而不仅仅是政治制度本身。不过。由于在今天精神文明一词有着非常特别的含义――比如专指人的道德素质、思想境界、礼仪礼貌等方面的状态,因此,把精神文明作为文明的一个方面来和物质文明并列而提,似乎也并非绝对不可以;但是,必须作出必要的说明。不管怎么说,上述有关文明的诸种划分的确都是不太妥当的,因为它们都很容易导致误解。为此,我建议,既然如上所说文化与文明的区别只在化与明这两个词素的不同上,那么,文明便同样可以像文化那样被划分为客观的与主观的两大方面:客观的文明可以被分成物质的、制度的以及行为的这样三种形态;主观的文明可以被分为能力、知识及习惯这样三种表现。不管是客观的三种形态还是主观的三种表现,它们都是精神的外在展露。总之,人类只有一个文明,那就是精神文明。

最后,还要对以下这一流行的倾向进行坚决的矫正。这个倾向是,在今天,讲到文化时,人们不是强调它的以文教化的含义就是放大它的以文创化的含义。结果是,人们普遍把教育从文化当中分离出来并且与之并列而提,如文化教育。表现在行政建制上,就是今天有两个部门是并列的,它们是教育部门与文化部门:前者主管教育,后者主管文化,即前者主管文的教化,后者主管文的创化。其实,教育部门不应该和文化部门并列而应该属于文化部门,因为教育原是文化的一个方面。因此。准确的说法应该是,作为一个系统的文化,它既包括文的教化或文的内化也包括文的创化或文的外化。因此,文化建设应该是教化与创化或者内化与外化同时展开的过程。把这两个过程分离开来的任何做法,都会导致文化一词含义的分裂,并且因此都会对文化建设的伟大事业造成损害。

[参考文献]

[1]陈序经,文化学概观[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英]柯林武德,精神镜像――或知识地图[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3][美]怀特.文化的科学――人类与文明的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