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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奖励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管理手段,已经广泛地运用于环境管理领域,并在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良好的效果,但由于法律理论研究的滞后,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导致行政奖励实施处于一种无序状态,因此必须健全和完善行政奖励的有关制度,确保行政奖励在环境管理领域的正确实施。
Abstract:Executive incentives as a new type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tools,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the field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nd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o achieve good results, but because research lags behind legal theory, legal norms do not sound administrative incentives implemented in a state of disorder, it must improve and perfect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incentives to ensure that executive rewards in the field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nd correct implementation.
关键词:行政奖励 环境管理 环境立法 授奖主体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incentives;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the main award
作者简介:王光辉,男,商丘市人,1973年出生,管理学讲师,主要研究行政管理学。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5-0021-01
行政奖励是奖励的一种,它主要适用于国家行政管理领域,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环境保护实践中,环境行政机关也愈来愈重视行政奖励的作用并用来调动相对人的积极性,行政奖励运用的范围和覆盖面正日益扩大,一批新型的行政奖励不断涌现,如我国的奖励综合利用政策、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等都是环保管理领域典型的行政奖励,“国家环境保护百佳工程”是我国建设项目环保方面的最高政府荣誉奖,标志着“我国首次将奖励机制引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
现行环境基本法(1989年施行)更是将行政奖励上升为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之一,“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到目前为止,几乎所有的环境立法都规定对环境保护行为进行奖励,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或原则进行使用。
在形式上,环境行政奖励已突破了传统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形式,更多地、创造性地将之与利益机制、社会机制挂钩,如环境税、环境标志、退耕还林补助、价格政策、金融措施等,更能发挥其示范导向功能,也更能契合行政相对人的意愿和需要。
实践证明,行政奖励这种新型的环境管理手段已成为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与环境保护的特色,“我国环境保护法有自己的特点,它不只是消极地惩罚违法与犯罪,同时还积极奖励保护环境有成绩和贡献者。”
一、我国环境行政奖励运用中的不足
随着行政奖励在环境管理中运用的日益广泛,其一系列的问题和不足也开始显现出来,并导致了这种新型的环境管理手段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极大地阻碍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1. 环境行政奖励理论研究的缺失
目前,还很少有人对环境行政奖励进行专门的研究,环境行政奖励也只是作为单纯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研究和规范,对奖励规范的研究工作已远远落后于我国的立法实践,这与我国环境行政奖励的实践很不相称,必然不利于这种新型环境行政手段的发展,这也决定了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具体规定环境奖励制度的法律规范,只有一些零散的规定。
2.现有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现有的环境行政奖励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各部环境法律中的奖励条款,而且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还存在着不少缺陷:
(1)某些重要的领域缺少奖励规定。(2)有些法律、法规虽对奖励有所规定,但较之惩罚规定显得十分笼统,现行《环境保护法》只有第八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3)奖励制度规定不完善。
3. 奖励实施管理方面的混乱
具体表现在:(1)行政机关不依法设定行政奖励,滥用行政奖励权,甚至巧立名目,乱设奖励,导致行政奖励名目繁多,随意授奖,甚至为个人谋利;(2)行政奖励实施不公开透明,甚至暗箱操作,不仅不能发挥行政奖励的示范导向作用,反面可能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3)奖励无标准,甚至自立标准,致使该奖励不奖,不该奖励而奖,该重奖者轻奖,该轻奖者重奖等;(4)审查不严,各行其是,甚至不经过主管奖励的人事 部门就乱审乱批,造成奖励工作上的宏观失控,产生了不少负效应。
二、完善我国环境行政奖励制度的构想
为了使我国行政奖励充分发挥其提高环境行政效率,促进环境保护的作用,必须加强和规范行政奖励行为,建立和完善行政奖励制度,并使之走上法治化的正确轨道,这是当前环境行政法律建设中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1.加强理论研究,完善行政奖励的立法基础
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现有的只言片语无法为环境行政奖励提供充足的理论依据,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行政奖励方式在环保中运用的理论研究,从而更好地认识和重视行政奖励在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充分发挥行政奖励的环保激励、导向功能,使其更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并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为规范我国环境管理中行政奖励的立法及执法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
2.加快立法步伐,完善行政奖励法律规范
在总结我国环境行政领域行政奖励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境行政奖励法律规范。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授奖主体。(2)明确奖励范围和条件。(3)规制奖励程序。(4)确保奖励的资金渠道。
3. 规范奖励管理,完善行政奖励的监督及救济
行政奖励依然是行政权的运用,因此,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奖励的监督机制,对行政奖励的设定、实施和救济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按章办事,依法奖励,从而保障行政奖励在环保领域的正确施行,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
参考文献:
[1] 王灿发 , 论我国环境法中的环境保护奖励制度[J]环境保护,1994,2.28
[2] 李群颜 ,行政管理的运作机制 [J] 法学,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