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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坐享固定收益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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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期的市场动向来看,企业融资愈发倚重债券市场,企业债券融资比重大幅上升,未来随着债务融资工具的丰富和门槛的降低,可以预见债券市场前景十分广阔。信托业也在继续高速增长中,截止去年三季度末,信托资产规模突破6万亿,信托业的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继续上升。

债券市场前景广阔企业融资愈加倚重债券市场

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的2002年至2012年社会融资规模数据,间接融资方面,人民币与外币贷款的比重从95.5%降至66.6%,信托贷款的比重(2006至2012年)从1.9%升至5.1%;直接融资方面,企业债券的比重从1.8%升至12.6%,股票融资的比重从3.1%降至2%(见图1)。

信用债仍有较大增长空间

《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积极发展债券市场”“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规模”。中国债券市场结构长期以来偏重以国债和金融债为主的利率债。参照债券市场发展较为成熟的美国,其债券市场上60%以上为信用债。信用债在中国债券市场中的比重从2002年的3.2%升至2012年的45.7%(见下页图2),其中一半左右为短期融资券,中票、企业债、公司债等的占比仍然较小。债券融资成本较信托融资、民间融资等更低,未来随着债务融资工具的丰富和门槛的降低,信用债有较大增长空间。

债券投资策略

利率债:配置长期债券

从配置的角度看,2010年底以来长短期利差基本维持在1%以下,相比之前明显下降(见图3)。近期,长短期利差有所回升。2013上半年随着长期利率的缓慢上行和短期利率的有限下行,预计利差有一定程度的扩大。对持有到期获取票息的配置型投资来说,应逐步配置长期债券,增加组合久期。

从交易的角度看,2013年上半年长短期利率波动均不大,对获取买卖价差的交易型投资来说,整体缺乏较大获利机会。

信用债:配置中等级债券

信用债收益率可看作无风险利率加上对信用风险的补偿。信用风险的补偿即为信用利差。信用利差主要受经济基本面影响,同时也受市场供需和企业信用水平波动的影响。目前各信用等级的信用利差处于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的平均水平,随着经济增速震荡下行、通胀预期上升,预计信用利差会进一步升高(见图4)。

从配置的角度看,无风险利率预计保持平稳,中等级信用利差较高,上升空间不大,适合配置。高等级信用债收益率接近金融危机时期低位,上升空间较大,仍需等待:从交易的角度看,2013年上半年信用债收益率下行可能性不大,因此基本不具有交易性机会。

信托产品投资策略

相比债券投资,对信托产品的筛选表面上看起来要简单得多,即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收益率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但信托产品属于私募,并且多为企业融资项目,信息获取难度较大。对信托产品的风险评价可以重点关注基础资产、行业、交易对手、发行人和所在区域等五个方面。展望未来,随着金融市场格局的变化与资产管理业的开放,信托产品的投资者一方面要降低收益预期,另一方面要正视投资风险。

信托产品收益率短期仍将低迷

今年以来,信托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呈持续下降趋势,从年初的9%以上降至接近8%(见图5)。

信托产品收益率下降与实际贷款利率下行有密切关系。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主要是融资(贷款)性质,其收益率变化历来与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保持一致(见图6)。继2012年6月8日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并调整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下限之后,随着通胀预期水平的逐步回落,中国人民银行于7月6日再次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通过此番调整,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贷款利率总体下行,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从6月的7.06%降至9月的6.97%,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从6月的7.55%降至9月的7.18%。

展望未来半年,信托产品收益率可能保持低迷。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等机构的融资性资产管理业务将对信托融资产生替代效应,并且中短期市场利率仍有一定下降空间,因此信托产品收益率有下降可能。但目前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7.18%,除非进一步下降,否则信托产品收益率继续下降的空间不大。

信托产品收益率下降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是,信托产品对更为看重收益率的个人投资者的吸引力会下降。如果流动性不能得到进一步解决,面对银行、券商和基金的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公司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的吸引力也会下降。现在很多信托公司投入重兵推进资产证券化,希望借此解决信托产品的标准化和流动性问题。

长期来看,信托产品平均收益率在市场上仍将处于相对较高水平。长期以来,信托产品收益率远高于高等级债券利率,某些时候与低等级债券利率接近(见图7)。未来这种趋势会愈加明显。除银行信贷外,较高信用等级企业的融资将更多依靠成本较低的债券市场,较低信用等级企业的融资将更多依靠包括信托在内的融资性资产管理业务。后者的资金成本必然明显高于前者。但因为融资环境的改善,未来的收益率中枢可能低于过往。

正视信托产品的风险

投资者需降低对“刚性兑付”的依赖。“刚性兑付”是长期以来市场对信托产品偿付约束性的一种认识和预期,这种预期既有共性――认为信托公司一定会严格按照预期的回报和时间进行兑付,也有特性――认为政府一定会偿还项目本息。关于发行机构“刚性兑付”的问题,《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诺亚研究认为,随着金融市场改革的深化,随着“买者自负、风险共担”的契约精神的普及,所谓的“刚性兑付”不会长期存在,投资者需要降低对“刚性兑付”的依赖。投资者投资信托产品的决定应该主要建立在对产品本身的认同,而非对发行机构一厢情愿的依赖。

投资者需客观看待政府“隐性担保”。信政合作业务中,地方政府以财政收入为信政合作提供信用背书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投资者对产品偿还本息的信心,可谓锦上添花。但地方政府承诺或担保的真实效用远不如投资者所想像的那么大。首先,按照《担保法》,地方政府不能提供保证担保,也不能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地方政府可以为除涉及融资平台公司以外的融资行为提供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担保行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的担保是无效的,但仍需为担保行为承担一定责任。其次,信政合作中地方政府担保行为多体现为财政机关出具承诺函、人大将信托本息偿付列入财政预算等。目前法律法规并未对承诺函作出明确规定。承诺函并不必然构成保证。承诺函只有在具备保证合同的内容时才构成保证担保,否则就仅被认定为道义上的安慰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