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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生态税收体系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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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环境恶化问题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均出现过因过度开采资源而引发的资源枯竭和环境污染问题。环境保护不仅是生态保护问题,而且关系到一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面对严峻的社会现实和恶劣的生态环境,一些发达国家政府开始运用税收工具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对本国税制的若干税种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一些有利于生态保护的税目,同时开征环境保护税,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生态税制。可以预见,21世纪的税制将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税制,生态税收将在未来税制体系中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它将为建立循环经济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发挥巨大作用。

一、循环经济与生态税收

循环经济是在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指导下,按照清洁生产的方式,对能源及其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的生产活动过程。循环经济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其本质是一种生态经济。关于生态税收,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其内涵是指国家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自然资源,筹集生态环保资金,调节纳税人相应行为而开征的有关税种和相关规定的总称。与生态税收相关的概念还有环境税收和绿色税收。

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政府在经济工作中的重点。我国目前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对资源的需求进一步增加,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导致我国出现资源瓶颈,环境污染严重,只有建立循环经济模式,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才能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在构建与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其中税收制度是理想的法律手段,税收作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可以引导和调节纳税人的经济行为。生态税收的构建和实施,可以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必然会对促进循环经济体系的建立发挥重要作用。

二、我国生态税收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生态税收的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生态税收体系,与生态税收相关的税费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促进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现行的排污收费覆盖了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这几大领域,对遏制环境污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是现行税种中具有生态效应的税种。主要包括:1,资源税。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资源税征税品目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开征资源税,可以根据资源和开发条件的优劣确定不同的税额,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2,消费税。消费税是对某些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有14类商品。其中对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小汽车、摩托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这几大类商品征收消费税体现了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生态目的。3,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三是分散在现行一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增值税中规定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中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等。

(二)存在的问题

以上这些税费政策对我国保护生态环境、节约社会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面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要求,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环保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 现行与生态税收相关的税费政策各自独立、缺乏配合,没有建成完备的生态税收体系。目前我国生态保护税费政策的基本格局是以收费为主,辅以税收,总体来看层次较低,范围较窄,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无法系统地调控环境问题。

2 排污收费制度不完善。一是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征收面较窄,对机动车、飞机、船舶、居民生活污染排放等都未收费。二是征收依据不科学。我国目前是大部分地区都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收费测算数据的基础是申报核定,主要依靠企业自报,这些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较差。再加上污染原监测也受到技术、手段、采样的瞬时性等制约,无法提供与实际排放相符的准确数据。因此,环保部门很难做到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三是征收效率低。在收费实施过程中,每次征收都必须要通过现场监察、监测、申报、核定,再依照国家标准逐一测算,工作烦琐、强度大。从现行的收费体制来看,先污染后收费,事后管理的模式难以解决环境污染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巨大压力。

3 税种设计存在缺陷,难以发挥生态保护功能。首先,缺少主体税种,在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中,缺乏以保护环境和资源为目的、针对污染行为和产品课税的专门税种,即生态保护税,生态保护税种的缺位使国家利用税收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能力明显较弱,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其次,现有的具有生态效应的税种存在征收范围过窄、税率设置低等问题,限制了生态功能的发挥。如目前资源税的课税对象仅局限于部分不可再生资源,对具有重大生态环境价值的可再生资源如地表水、地下水、草原、森林等资源却缺乏税收调节。另外消费税虽然在2006年进行了改革,增加了一些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消费品的税且,但总体来看,涉及到生态环境方面的税目仍然不多,环境保护的功能有限。

4 鼓励环保的税收优惠措施力度太小。目前,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性质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以减免税的形式零散地存在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一些税种中。这些生态税收优惠措施形式单一,力度不足,国际上较为通行的一些税收优惠方式,如对环保投资实行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在我国都没有实施,影响了一些经济主体进行环保生产的积极性,进而影响了环境保护的效果。

三、构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生态税收体系

在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应将节约资源与环境保护相统一,在完善现有税制的基础上,开征新税种,逐步建立生态税收体系,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一)改革排污收费制度

目前的排污收费制度是先污染后控制,先排放后收费的管理模式,排污单位在污染物排放后,按照其排放量来计算收费,这与事前预防和总量控制相违背,因此必须改革,逐步规范、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环境容量、污染控制目标核定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向社会、排污单位公告。排污单位根据自己的需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环保行政部门申请环境容量的使用权,环保部门根据各排污单位申请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进

行审查、核定、分配、批准、发证,同时收取核定许可排放总量的开户费和排污费,不足部分及增减变更可以通过市场运作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交易。对于违反规定或突破总量排放的企业采取行政处罚,如限产、限排、停产整改等,同时实行严格的经济处罚,这样可以改被动征收为主动纳费,同时能够有效解决执法成本高的问题。

(二)开征生态税种

一是开征垃圾税。在我国的环境污染中,垃圾污染非常严重,国外一些国家实行的垃圾税(垃圾处置费)效果显著。若用开征垃圾税来解决城市垃圾污染问题,对垃圾的产生主体收费,既可为垃圾的收集、处理筹集资金,又可以激励人们将垃圾进行分类,减少垃圾的倾倒量。

二是开征污染性产品税。污染性产品税主要对在制造、消费或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以及稀缺资源使用的产品课税,可以对塑料袋、农用薄膜、包装用塑料膜、一次性塑料餐具、农药、杀虫剂、含磷洗衣粉及洗涤剂、氟里昂、含汞及镉的电池等产品征收污染性产品税。

三是开征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碳是造成地球温室效应的最主要因素,目前我国能源利用效率较低,征收二氧化碳税可以鼓励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三)改革和完善资源税和消费税

资源税改革一是要扩大征收范围。逐步将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等纳入其中。二是完善计税依据。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是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可以改为按实际开采或生产数量计征。三是合理提高资源税税率。现行资源税税率偏低,应适当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特别是对一些比较稀缺的不可再生资源或对环境污染较大的资源应课以较重的税负,以提高对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力度。

改革消费税制度,提高危害健康,污染环境的香烟、木制一次性筷子、含铅汽油、柴油、鞭炮、焰火等产品的税率;对小汽车的税率设置要体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目的,大排量的汽车适用高税率,鼓励小排量汽车和使用环保能源汽车的生产,对使用绿色燃料的小汽车可免征消费税。

(四)加大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力度

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有必要加大对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力度。除了保留原有的减免税等税收优惠形式外,可以借鉴国外一些通行的税收优惠方式。1增值税:继续推进增值税改革,可将环保产业设备更新改造作为试点,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污水处理、空气净化、循环利用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的投资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对企业生产的环保产品、设备给予减税、免税或低税优惠。2,企业所得税:①对于生产环保产品的企业,可以给予减税、免税或贴补:②对以三废和垃圾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实现利润给予免税;③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允许企业对无污染或能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进行加速折旧;④对投资于环保的企业实行投资抵免和再投资退税政策。3,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从事环保生产可以将相关费用计入准予扣除项目;对个人有偿转让环保成果取得的收入,可减征其个人所得税。

总之,改善我国生态环境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特别是要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逐步建立完备的生态税收体系,激励企业和个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