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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退休年龄为核心的退休制度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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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初,人保部官员曾明确表示将适时提出弹性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政策建议,关于退休年龄的讨论再次成为社会热点话题,推迟退休的建议遭遇到舆论的“狂轰滥炸”。很多人都反对提高退休年龄,但是仔细思量,难道目前的退休年龄就是最佳选择吗?

现行制度已丧失全社会实施基础

当下的讨论似乎只局限于是否应该推迟退休这一焦点,没有综合考察目前中国整个退休制度的合理性。中国实行的是法定退休年龄强制退休制度,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辅以因病和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以及部分高级人才的延长工作年龄的制度。50多年来中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唯独退休年龄和退休制度没有变化,早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变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不发达,其从业人员数量很小,而国有单位占多数,使得法定退休年龄和强制退休制度能够实施。目前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迅速发展,其从业人员数量迅速增加,强制退休的规定基本上不能在这类经济组织中实施。

当前强制退休的规定似乎只适用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2011年末全国城镇从业人员3.59亿人。其中,国有单位和除私营企业之外其他单位从业人员共1.41亿,也许只有在这部分群体中能够实现法定退休年龄强制退休的规定,但其只占全部城镇从业人员39.24%。此外,我国还有4.05亿乡村从业人员,其中大部分根本不存在退休一说。可见即使能够在对于1.41亿人实施强制退休制度,也只占全国就业人口的18.44%。何况如果要在众多民营企业和外企中将女员工划分为“女干部”和“女工人”身份,在现实中也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

劳动者自身的退休意愿难以维护

当下反对延迟退休的人,主观武断地认为普通劳动者或低收入群体更愿意早退休,这只看到了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也有很多普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愿意退休,每年因此产生了大量的劳动争议,其中尤其以女性劳动者居多。其实这个问题本质上是关于退休意愿的,目前还没有关于退休意愿问题全面、科学、严谨的调查研究。即便有,也可能由于抽样等各方面原因导致结论并不准确,更何况随着时间、劳动者年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养老金政策等各方面的变化,劳动者的退休意愿也可能发生根本变化。

从理论上分析,退休意愿不仅取决于工资收入,还与工作性质、工作强度、养老金替代率等其他因素有关。即便只从工资收入和养老金水平角度考虑,劳动者也不可能希望提前退休。2011年中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37.67元,同比增长14.3%;而参加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仅为1620.21元,不仅绝对数额低,而且养老保险平均替代率仅为45.79%,这意味着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到就业人员工资的一半,如果考虑在职人员大量的无法统计的隐性收入的存在,养老金替代率会更低。

不仅如此,中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现在的调整完全是随机的绝对数额增加,没有任何制度化的约束能够保障养老金水平会随着物价和工资的变化而调整。但是如果一个典型的平均人晚退休1年、多缴费1年的话,以目前工资增长速度计算,基础养老金将增加18%,再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晚退休1年养老金水平将至少增加20%。

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劳动者是否还会愿意早退休?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当然一些临近退休的下岗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和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的人员的退休意愿可能是越早越好,但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低收入群体就是希望早退休。

强制退休加大收入差距

正如前文所述,从社会整体来看,强制退休制度只能在一部分群体实施,而在其他群体无法实施,这就是不公平。为什么有的劳动者达到年龄必须离开工作岗位退休在家,而有的劳动者却能够继续工作,仅仅是由于所处经济组织类型不同?

目前法定退休年龄不仅有男女之间的性别差异,还有“干部”与“工人”之间的身份差异,这本身就有悖于公平的价值理念,而且由于养老保险平均替代率较低和目前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对于同龄人而言,早退休者获得的养老金不仅要远远低于晚退休者的在职收入,而且也要低于晚退休者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很多老年人退休后仍继续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但相对于普通劳动者,只有那些在职收入高、社会地位高、拥有较多社会资源的人退休后才更容易找到相对高报酬的工作,这部分人退休后在拿退休金的同时还在就业的现象不仅有违养老金制度设计的初衷,使退休金演变成一种工作以外的额外福利,而且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

改革的重点在于尊重退休意愿

综上所述,即便不考虑平均预期寿命和平均受教育年限的延长,即便不考虑人口年龄结构变动导致的劳动力资源变化的影响,即便不考虑养老金的收支平衡问题,目前以法定退休年龄为核心的强制退休制度也必须进行改革

考虑到社会整体对延迟退休的不理解和反对意见,改革的重点不应只局限在退休年龄上,而应当将改革的核心转到如何尊重普通劳动者的退休意愿,如何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退休时点和领取养老金时点的权利。

在具体改革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在当前法定退休年龄强制退休基础上引入弹性机制,在一定时间和年龄范围内允许劳动者个人自主选择退休时机,并缓慢扩大弹性范围(财政供养人口如公务员等仍应执行现行强制退休制度,以避免产生新的社会不公)。

第二,必须保证将来劳动者可以按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自主选择退休并且保证养老金待遇水平不降低,从根本上消除当前反对者的担心从而减小改革阻力。

第三,在保持养老金计发办法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加大对延迟申领养老金的奖励机制。养老金待遇计发方面应该做到公开透明,让劳动者能够随时查询不同退休时的养老金待遇水平,为劳动者自主退休决策提供准确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