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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天津市代客理财统计发展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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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在介绍2007年以来天津市17家主要中资商业银行开展代客理财业务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各机构在此类业务数据统计中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字:代客理财;统计数据;调查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392(2008)09-0015-02

一、总体发展情况

调查数据显示:2007年以来,随着股市和基金的火爆,代客理财需求迅速膨胀,天津市各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也得到迅猛发展。从商业银行代客理财统计数据看,截至2008年5月末,天津市理财资金余额191.6亿元,比年初增加111.5亿元,同比多增加55.3亿元。其中企业资金55.3亿元,比年初增加40.1亿元,同比多增加26.4亿元;住户资金136.28亿元,比年初增加71.3亿元,同比多增加28.8亿元。企业和住户资金占比分别为28.9%和71.1%,而年初为18.5%和81.5%(注:上述数据中缺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一些理财业务较大银行的统计数据,下同)。此次调查反映:2007年天津市各主要商业银行累计发售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761期,募集资金约合人民币214亿元,投资方向主要为信托、货币市场、金融衍生产品、基金和新股申购。从机构上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开拓力度大、产品种类繁多、服务到位,发售期数和募集金额分别占天津市理财市场的65%和72%,国有商业银行仅占20%和30%,天津市地方银行占比则不到10%。

从按保证度分类统计看,企业理财资金中保证收益资金为20.9亿元,占37.8%,非保本浮动收益资金为38.7亿元,占60.9%;住户理财资金中保证收益资金为6.9亿元,占5.1%,保本浮动收益资金为34.2亿元,占25.1%,非保本浮动收益资金为95.2亿元,占69.8%。

二、分支行代客理财存在的统计问题

通过走访以及发放问卷等方式对各商业银行代客理财业务的品种、会计核算、指标统计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发现目前天津市代客理财统计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商业银行对代客理财资金管理核算方式不同,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调查表明,商业银行代客理财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统计管理方式决定了统计资料搜集的难度,影响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目前天津市商业银行对代客理财业务的管理核算方式互不相同,对代客理财统计制度的执行以及统计数据报送情况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大致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代客理财类业务的核算和管理均在总行,下属分支机构只进行产品推介、销售和资金汇划,不进行管理和核算。这类银行中有的下属分支机构通过查询储蓄、行内资金往来科目分户帐或相关业务系统的代客理财结算汇划资金数据,搜集代客理财统计主表数据或附表部分理财资金总计数据,所报送的数据往往缺乏全面性和准确性。有的下属分支机构则无法报送代客理财统计主附表的所有指标数据。天津市各商业银行中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浙商银行等属于此类情形。

二是总行和下属分支机构对代客理财产品资金的筹集和汇划均进行核算和管理,对理财资金使用的核算和管理由总行进行。这类银行的下属分支机构可以通过核算科目和业务系统查询相应数据资料,报送代客理财统计的主报以及附报中理财资金指标的数据,但无法报送附报中理财投资指标的数据。天津市各商业银行中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北京银行等属于此类情形。

三是总行位于天津市的商业银行,如渤海银行、天津银行,这类银行代客理财资金管理核算与统计报送一致,可全面报送代客理财统计的主、附表各项指标数据。

各全国性商业银行代客理财业务具有资金规模大、项目投向集中、期限短、产品批次频繁的特点,一般将销售和资金募集交由下属分支机构分散进行,总行则集中进行项目运营和资金管理控制,业务数据资源的管理操控权往往集中在总行,下属分支机构无需掌握,因而也无法控制,这就导致了全国性商业银行下属分支机构无法向人民银行全面报送代客理财主附表的统计数据,特别是缺报理财资金运用指标数据。目前天津市开办代客理财业务的17家商业银行中仅有4家能报送比较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代客理财与中间业务统计缺乏协调一致,错统计、漏统计现象明显

商业银行代客理财业务是典型的中间业务,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银发?眼2003?演25号)规定“六、交易类业务”项下“3、交易业务金额”指标统计包括代客理财及风险管理等业务累计金额数据。因此在统计业务范围上“3、交易业务金额”指标应包含代客理财统计附报中企业和个人各项理财资金指标,由于前者是累计金额指标,后者是余额指标,两指标数据在反映业务状况时应符合协调一致关系。

但在此次调查中发现许多银行报送的两项统计指标数据缺乏协调,质量问题较多。如在2007年代客理财附报统计中,光大银行个人代客理财资金全年增加17.9亿元、工商银行增加14.9亿元、中信银行增加7.9亿元、浦发银行增加2.5亿元、兴业银行增加1.4亿元、北京银行增加0.2亿元,但在中间业务“3、交易业务金额”项中这些银行报送的当年累计业务金额均为零。这种情况反映出绝这些银行中间业务“6、交易业务金额”项目统计中不包括代客理财业务。由于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等银行在“九、其他中间业务”项下“1、其他中间业务”项目中数据仍为零,显然这些银行的代客理财业务未在中间业务的理财相关指标中反映,或未在中间业务统计中予以反映。

三、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关建议

(一)加强全国性商业银行代客理财统计管理,督促其在总行和下属分支机构两个层面建立统一、协调的核算管理机制,规范开展全国和省、直辖市的代客理财统计工作

建议人总行在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层面进行协调,督促其加强全国和省直辖市两个层次的代客理财统计相关职能和业务部门工作的沟通与管理,解决业务资源对统计支持不到位问题。

此外,全国各地经济金融发展差异明显,代客理财业务进展各不相同。建议在省及直辖市层次上允许人民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台帐或进行抽样,按照发售产品的说明据实统计附表中理财资金和理财投资的各项统计数据。

(二)充实完善中间业务统计指标,做好代客理财和中间业务两项统计的衔接

为全面反映目前代客理财业务的迅速发展,避免统计问题,建议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中增设“代客理财业务金额”、“代客理财业务收入”指标类,用于专门统计和反映代客理财业务。同时,对其他中间业务指标相关释义进行调整,对非代客理财的相关类、其他类业务指标作进一步区别性明确,以避免统计中与代客理财指标相混淆。

(三)进一步完善附表统计指标体系

1.增设理财投资风险统计指标。对贷款、非股票证券、股票及其他股权、金融衍生产品等各类理财投资可按照其历史风险状况建立分类统计指标,每种产品工具可设置子指标:本金兑现率%、预计收益兑现率%,用以反映以往发售的各类理财产品历史风险的状况,为银行、产品风险分析提供参考依据。

2.在理财投资各产品统计中增设分部门指标。为反映投资的去向,对理财投资统计中的贷款、非股票证券、股票及其他股权、金融衍生产品等指标可按照机构部门作进一步分类,每个指标可进行如下分类:

A金融性公司

中央银行

其他存款性公司

其他金融性公司

B政府

C非金融性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