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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自我药疗”也就逐步被医药消费者所接受。自我药疗:是在疾病诊断明确和相关药学知识清楚的情况下,不经医师处方,在社会药房自己选用、或在药师指导下选用非处方药治疗疾病。
“自我药疗”,为医药消费者节约医药费用,减少去医疗机构就医次数、节约时间、方便用药等等,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自我药疗”中,由于各医药消费者的医药科普素质的不同,自然会出现一些问题:延误诊断、影响正规治疗、错误用药、重复用药等等。
在目前的“自我药疗”中,许多医药消费者,基本上能根据自己患小病的症状,在向医师或药师咨询后,在清楚自己患小病的性质和有关药学知识的情况下,自己在社会药房选购非处方药,进行“自我药疗”。
但在“自我药疗”中,也有下面一些情况出现:
许多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医药消费者,在对自己疾病性质和药品知识一知半解的情况下,自己选用非处方药;有的医药消费者,自己在社会药房选药后,为了提高疗效,按药品说明书的用量增加一倍应用;有的医药消费者听别人说,用什么药好,就去社会药房选药应用;有的医药消费者,去社会药房购药,哪个药价格高,就购买哪个药,认为药越贵越好、越新越好;有的医药消费者,到社会药房选用非处方药治疗小病,选用几种同类的药品重复应用,认为多用药比少用药好;有些医药消费者,去社会药房购药,总愿选最便利的药应用;有的医药消费者,凭以前在医疗机构医生看病用药经验,选购药品应用;有的医药消费者,在社会药房营业员的推荐下用药;有的医药消费者,在有些社会药房中,在坐堂医师的推荐下选药应用;有的医药消费者,根据电视药品广告在社会药房选购非处方药应用;还有些长期用药的慢性病、老年病的医药消费者,用药一段时间后,感觉效疗不满意,自己不向医师、药师咨询,自行选药换用,总认为自己“久病成良医”,在自己的疾病上用药,自己比医生有经验。……
所有这些的“自我药疗”,其科学性与合理性,是难以评价的。如何合理进行“自我药疗”,一般认为应注意以下方面:
医药消费者平时应注重不断提高自己的“自我药疗”健康素养:可以订阅一些卫生科普类的杂志、报刊;可以通过网络等媒体,学习药学科普知识等。在进行“自我药疗”前,首先要清楚自己所患小病的性质,熟悉要选用非处方药的药学应用知识。不然,就应向医师、药师咨询,在药师等专业人员指导下选用非处方药进行“自我药疗”。
随着社会药房(药店)数量增多,对于药品价格的降低,医药消费者得到实惠是肯定的。但医药消费者在选择社会药房(药店)进“自我药疗”时,不能一味追求哪家药店药品价格最低,就去哪家药店购药的做法。目前,有少数社会药房(药店)为增加在价格上的竞争力,打出了“特价药品”的广告,以吸引医药消费者。其实,这种药品广告对医药消费者是一种误导。药品是特殊商品,国家在药品质量控制中,只有合格和不合格之分,不合格药品,绝对不能销售和应用。因此,社会药房对药品定价时,最低价的限度只能为平价,即进价多少就卖多少,而不能有“特价药品”。“特价药品”应认为是药品中的次品,即不合格药品。奉劝医药消费者,在有“特价药品”的社会药房(药店)中进行“自我药疗”时,应引起注意。
医药消费者在选择社会药房(药店)进行“自我药疗”时,要选社会药房(药店)药品质量意识强、有药学服务技能和意识的社会药房(药店),有些社会药房还只是停留在经营、推销药品阶段,不具有提供药学服务的功能。医药消费者在有些社会药房进行医药消费时,要防止一些综合素质不高的营业员和坐堂医师的误导。
在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出台的今天,医药消费者在去社会药房(药店)应首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的药品应用。因为国家基本药物安全、疗效确切,费用合理。
另外,医药消费者在社会药房(药店)购药后,不要立即将药品包装、说明书等随手丢掉,药品说明书是重要的、法定的药学资料,对指导合理用药等是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建议应将药品包装、说明书保存至药品应用结束后一周,以便查询。医药消费者在用药时、中、后,遇到问题和出现的药理现象等,在对照药品说明书,自己不能理解和解释时,可以向医院药师或社会药房(药店)的药师咨询解决。
医药消费者可养成记健康、用药日记的习惯:对自己的健康状况、用药品种、数量、疗效及不良反应等作必要的记录,为自己以后保健和“自我药疗”积累经验,也为以后去医疗机构就诊时供医师参考。
随着社会进步、医药消费者健康、用药素质的提高,“自我药疗”必将在我国人民健康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