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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诉讼监督职能 贯彻新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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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的大修改中,把“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写入了刑事诉讼法典。但是,对诉讼的各个环节如何进行监督,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的关系如何,却显得原则和粗糙。这次刑诉法的修改,进一步总结和巩固司法改革的成果,针对诉讼中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司法改革的要求,运用了大量的条款规定了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使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从抽象步入具体,把诉讼中权力的配置、组合提高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使之更加民主,更加科学。

一、新刑诉法对诉讼监督的完善

此次刑诉法修正案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既是刑事诉讼的参与者,又是司法公正的法律监督者,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责任,对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对诉讼监督职能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完善

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新刑诉法为强化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扩展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增添了诉讼监督的内容。例如,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又如,增设了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新刑诉法还在现行监督的范围中新增了诉讼监督的内容。例如,为了贯彻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中的比例原则,控制和减少审前羁押,立法修改在保留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职权外,赋予检察机关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权。再如,对于新增设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为了保证此种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等。另外,此次立法修改,还注意将刑事执行活动全面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并且以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和减刑假释的监督为重点,增添了检察机关执行监督的内容,健全了检察机关执行监督的制度。

(二)对诉讼监督职能的手段和效力进行完善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权时,因缺乏监督手段或者监督效力不明确而影响监督的实效。新刑诉法总结了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适当增加了诉讼监督的手段,明确了诉讼监督的效力。如:为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是纠正违法行为的前提,要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首先要保证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和调查权,因此授权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同时,为了改变实践中监督滞后的情况,也是为了保障检察机关的知情权,以便适时开展监督,立法明确规定有关机关在采取某种诉讼行为或者作出诉讼决定时,要将相关行为或者决定同时告知检察机关。

此外,针对实践中监督效果不明确的问题,此次立法修改也作了一些补充性、强制性的规定。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且规定,检察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后,“有关机关应 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又如,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审查。

(三)对诉讼监督的程序与职责进行完善

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责任,健全了诉讼监督的程序。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依照法律授权承担追诉犯罪的任务,同时还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妥善处理好肩负的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而不能仅仅把自己看做是控方。新刑诉法注意强化了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方面的责任。例如,为维护辩护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辩护人依法履行职务,新刑诉法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新刑诉法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案,实现程序正义,如根据该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诉讼中有违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此外,新刑诉法还健全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方面的程序,特别是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如第8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二、树立监督意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为贯彻落实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切实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需要我们检察机关转变观念,牢固树立法律监督意识。

(一)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对辩护权的保障。充分通过发展国家经济、推动民主法治、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司法人员素质、优化办案程序、技术和装备等方式来实现,而不是在法律上回避“保障人权”。

(二)树立法律监督者的意识。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应以诉讼监督为切入点,充分履行其监督职责。同时将诉讼监督与惩治司法腐败紧密结合起来,突出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案件。

(三)树立客观公正义务的意识。要求检察机关在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过程中,正确处理好指控犯罪、追诉犯罪与全面、客观收集、运用证据的关系,并正确处理好公诉人与律师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