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从新版ISRC编码标准谈音像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从新版ISRC编码标准谈音像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2009版《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颁布推行,在版权保护、新业态对接、与国际接轨等多方面彰显出重要作用,有助于推动中国音像出版业的标准化、产业化。这样一部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及其实施办法,需要在运行过程中总结问题尽快完善,为行业发展更添动力。

关键词:新版isrc编码 音像出版 版权保护 数字环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10-124-02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是一项国家标准,为在中国登记的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提供在全世界唯一的标准标识代码。之前,音像出版行业使用的是批准于1992年、并于1993年开始推行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CSRC)》(GB 13396-92),根据产业发展和国际对接的需要,ISRC标准在2009年了新修订版本,即《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GB/T 13396-2009),并于2010年开始试点实施。

从组建成立中国ISRC中心,到2011年的两阶段试点运行工作,到2012年的全国范围的正式全面实施,新版《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在近两三年紧锣密鼓声势浩大的推行过程中,收获了不少业界的肯定和支持,但也显露出了某些问题。本文中,笔者即以音像出版行业一线从业者的切身体验,对于目前实行的这部新版ISRC编码进行一些探讨。

1 ISRC标准的源流及中国化

ISRC编码对于录音制品而言,就好像“身份证”一样重要。ISRC其实是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字母缩写,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1986年公布的国际标准(ISO 3901-1986)中提出并确定的,并于1989年授权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作为ISRC编码的国际注册机构,负责该编码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管理和实施。

ISRC进入中国是以1992年5月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一项强制性的国家标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CSRC)》(GB 13396-92)为标志。该标准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中国所有音像出版社都必须在其生产的每一种音像制品(包括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等)上,对所录入的节目以及节目中每一项可以独立使用的部分编加一个以“ISRC”为标识的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该标准结合了中国音像出版业当时的实际状况,规定每一种音像制品对应一个编码,可谓“有中国特色的ISRC”。

上述标准实施十余年,渐渐不能适应产业发展的要求,于是2009版《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应运而生,自2011年4月试点施行,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全面实施。比起1992版本,新版《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更加适应当前的文化传播环境和音乐娱乐消费方式;对于整个中国音像行业来讲,也更加顺应其日益标准化、产业化趋势要求。

2 新旧版ISRC标准的核心区别

仔细甄别不难发现,1992版ISRC标准的全名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而2009版ISRC标准的全名是《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从“音像制品”到“录音制品”,虽然是细微的一字之差,却反映了新旧编码标准的最大区别:标识对象。简单而言,1992版ISRC标准是每一种音像制品对应一个ISRC编码,针对载体;2009版ISRC标准是一首曲目对应一个ISRC编码,针对内容。

虽然1992版ISRC标准在“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中明确该标准“使每一种音像制品以及它所包含的每一项独立的节目均可获得一个唯一的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并具有明显的类别区别”,在“ISRC 国家码-出版者码一录制年码-记录码-记录项码/类别代码”的12位标准编码格式中,也以“记录项码”来主要区别同种音像制品中“每一项独立的节目”,但在无论是从国家版权管理部门的编码申领发放原则来看,还是从各个出版单位实际操作的约定俗成而言,ISRC编码的“身份认定”功能还主要是针对“每一种音像制品”而言。

而在2009版ISRC标准中,强调了其标识对象为音像记录本身,而非具体的产品或载体,而这一点在1992版ISRC标准的实际应用中体现不足。2009版《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制品,是指录制完成的录音或音乐录像节目,与该节目的载体无关。”从编码申领发放原则和实际操作要求中,也特别凸显了这一点。新标准变制品登记为单曲登记,要求出版单位为每一首(段)节目进行编码申报,由33项制品元数据信息及其他补充文件进行区别。可以说,在新版标准中,ISRC编码真正回归了它“标识音像记录”的原初功能。

这样一来,原先在音像制品版权位置也联袂出现、却常常被弱化乃至忽视其地位的ISBN编码终于“正名”,也真正实现了其标识产品的基本功能。而且,基于“录音制品”四字的编码定位,电影、电视剧等录像节目不再使用ISRC编码,只使用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即ISBN。就连音像出版单位向新闻出版总署填报的出版统计月(年)报表、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其中的原“ISRC”项目也都由“音像ISBN”项目替代。ISRC与ISBN这一对长相相似、功能迥异的“编码兄弟”,藉由2009版《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颁布实施,终于区分清楚。

3 新版ISRC标准的重要意义

虽然1992版ISRC编码在第1条“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中即明言:“本编码不仅为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及收藏等部门进行科学管理和信息交换创造方便条件,也有利于音像制品的版权保护和市场管理。”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它对于规范音像出版管理功不可没,在版权保护和贸易方面则显得捉襟见肘,在新业态蓬勃发展、国际音像业交流日益密切的今天,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时展的步伐,ISRC编码标准的推陈出新势在必行。

2009版ISRC标准非常明确地将制品登记变为单曲登记,这一核心转变的目标,显而易见是瞄准与国际同业的接轨、与数字环境下新业态的接轨。可以说,编码登记方式的重大变革将有助于搬移制约行业发展的客观障碍,顺应了中国音像出版业产业化、标准化的趋势和要求。

(1)放眼中国音像出版业近年的发展,音像载体不断演进,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引领新的业态方向,音乐作品的发行传播方式发生极大变化,原有的市场格局和商业模式也被颠覆。以前,唱片公司的发行行为被俗称为“发片”、“发碟”,强调的是基于传统唱片载体、以“张”或“套”为计量单位的产品概念。但现今改“发片”为“发单曲”,基于网络传播、手机点播等多种新兴渠道,亦可实现录音制品的传播和销售。因此,要实现基于上述数字网络环境的内容传播、销售、跟踪和进一步的版权交易,必须实施单曲登记并享有独立唯一ISRC编码的标准办法。

(2)新编码实施对于与国际ISRC系统对接、与世界唱片出版业贸易交流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正如前文所述,1992版ISRC标准是对ISO 3901-1986《信息与文献——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的“非等效采用”,注册管理系统不完备,也未加入国际ISRC体系。随着唱片业的发展,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已于2001年将ISO 3901-1986修订为ISO 3901-2001《信息与文献——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更凸显对单个作品的版权保护。换句话说,从ISRC标准修订这一行为来说,我国自本世纪初便已显落后,这必然为接轨国际唱片业带来障碍。因此,颁布实行新版ISRC标准可谓刻不容缓,这对于音像出版业的对外交流合作有着显而易见的促进作用。

(3)新版ISRC标准亦被期待在版权保护方面有更大的作为。与旧版标准偏重对于音像制品的规范管理相比,新版标准凸显对于单个作品的版权标识,这为版权保护的深入化、细致化奠定了较好基础。如果能够以法律制度完善、保护力度加强的大环境作为配合,这部新标准可期待为版权保护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除了以上三点,新版ISRC标准在推行过程中,还促进了音像出版内容资源的规范整理工作。根据旧版标准,同一首曲目在不同年代选编入不同专辑再版,即使不做任何改变,也会获得若干个不同的ISRC编码,这与ISRC标识的唯一性和准确性原则相悖。新版标准即有效规避了这种情况。另一方面,由于所有新版标准实行前出版的节目内容都需要重新申报编码,这在事实上促进了音像出版单位对于自家版库资源进行了重新清点和整理,在整理的过程中很多资源就可以得到重新认识和利用,这也算是新版ISRC标准实行的意外之得。

4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及其实施办法毕竟面世不久,在与现实接壤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有问题出现。笔者根据两年间新编码试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在此提出以期探讨。

(1)新版ISRC标准对版权保护以及版权贸易的促进效果还有待强化。目前,新编码的具体实施工作是由新成立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ISRC)中心承担,全面负责ISRC编码的分配、管理和相关数据库维护工作。音像出版单位为了获得ISRC编码,要填报制品元数据信息表并提交符合规定的制品。但这样一个数据库平台,虽然要求申报者填报多达33项的繁琐数据表格,但是对于填报内容的真实性不能进行甄别,甚至对于录音制品的音频内容是否重复也无法提供任何技术手段进行区分。如果出现登记者错误填报、甚至恶意抢注非自有节目内容的情况,新编码标准及其平台将作何处置呢?

请看《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第三章“ISRC编码申领”,其中第十一条规定:“登记者应保证其填报的申领信息和所提交的制品真实、准确、完整,制品必须与填报的元数据信息保持一致。”第十二条规定:“制品的内容和版权授权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制品内容违法或版权侵权而产生的后果由登记者自行承担。”也就是说,这其中并没有监管和约束机制,这个数据库平台不能保证其所载内容完全真实合法。那么,在这个平台基础上再谈版权保护和版权贸易,其可信度和效果也许就大打折扣了。

说到版权贸易,我们也注意到,无论是申报材料的文字要求,还是版权信息公示平台的界面设置,都是完全的中文环境。如果要实现国际版权贸易对接,现有中文数据平台不知是否还会进行语言转换,以实现国外用户的方便查询。

(2)新编码实施办法要求的申报手续复杂,过程繁琐,导致出版申报周期畸长,影响音像制品的出版效率。在线填报的制品元数据信息要求内容多达33项,这固然可以有效地对于不同编码节目进行区别,但某些项目设置的必要性还值得商榷。同时,在线填报和制品提交的格式要求都较为苛刻,尤其是在刚刚试行的时候由于缺乏沟通和经验,一次报过率较低,无形中加长了申报周期。习惯了旧版ISRC标准一年一次申请完全年版号的出版单位,在实行初期都纷纷感到难以适应。尤其是曲目容量多至几百首的大部头音像制品,对于漫长的填报申领过程更需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以上问题的解决,需要音像出版单位与主管实施部门共同努力,多进行有效的沟通合作。出版企业应积极改变思路,适应新办法新制度;中国ISRC中心则需根据实际应用情况,改进申领方法,完善编码注册实施细则。新版ISRC标准适应音像产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如能良好有效运行,实现出版生产力的效益最大化,则可望为中国音像出版业的规范发展和健康成长再添新翼。

参考文献:

[1]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CSRC)》(GB13396-92)[S].

[2]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GB/T 13396-2009)[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