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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信用评级业面临两难困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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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尽管信用评级机构可以发挥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效率的积极作用,但是近些年的评级活动仍暴露出了市场结构、收费模式、权责关系和评级方法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得出应通过转变监管模式,鼓励适度竞争,减少利益冲突,加强信息披露,完善评级技术和方法来解决的结论。

【关键词】 信用评级 两难困境 监管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金融工具日渐复杂多样,投融资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越来越严重,信用评级机构可以通过简单的信用等级来反映金融工具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对于融资方来说,可以通过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等级来降低融资成本,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不用看那些晦涩难懂的发行条款和计算公式就能对金融工具的整体状况有个了解,所以信用评级机构被称作是投资者的“守护者”和资本市场的“看门人”。

但是近些年来,信用评级机构在一些评级中接连出现了大的失误,导致风险扩大,造成很坏的负面影响,形象一落千丈。比如在安然公司财务造假东窗事发并申请破产的前四天,评级机构仍将其信用等级确定为投资级;在次贷危机中对一些衍生产品(CDO等)给予了与其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评级结果,成为了危机扩大的帮凶;在目前仍在蔓延的欧洲债务危机中,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更是扮演了十分不光彩的推波助澜的角色。

面对这些问题,目前各方呼声较高的解决办法是加强监管,通过引入竞争、改变收费模式、信息透明化等方式来促进信用评级业的良性发展,但是如何具体的来落实却存在着很大争论。

二、监管信用评级业面临两难困境的分析

1、引入竞争的争论

目前市场上对信用评级业诟病最多的是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几乎被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国际三家所控制,形成了寡头垄断的局面。据国际清算银行的数据显示:在所有有信用评级需求的银行的评级业务中,穆迪涉及80%,标准普尔涉及37%,惠誉国际涉及27%;在所有有信用评级需求的公司的评级业务中,穆迪涉及78%,标准普尔涉及66%,惠誉国际涉及8%。

之所以形成这种情况,一方面是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公信力,对市场有一定的影响力,而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行为强化了其在市场上的地位。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并对其实行认可制度,而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国际被认定为“全国认定的评级组织”(Nationally Recognized 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zation,简称NRSRO)。SEC规定,在美国金融市场上融资,必须接受拥有NRSRO地位的评级机构的评估。可是自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国际之后,鲜有别的机构获得NRSRO地位,这一举措确立了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对于三大机构而言,市场垄断带来了收益的保障,但同时,在没有有力的外部竞争的环境下,三大机构变得固步自封,失去了改善评估方法和提高评估质量的压力。

针对这种情况,2009年美国先后颁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和《NRSRO评级指引》,要求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尽可能减少使用NRSRO评级结果,以避免对其评级的过分依赖。可问题是能够挑战三大机构权威的新的评级机构凤毛麟角,尽管在近些年迫于外部的压力增加了多美年等少数几家机构为NRSRO,但是这些机构历史积淀尚浅,更加缺乏公信力,其评级结果能否保证客观公正还有待市场的检验。此外,如果大幅降低进入门槛,大量机构进入这个市场,会不会引发恶性竞争,争相降价而导致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的极端行为的发生呢?

2、收费模式的争论

信用评级机构要做出客观公正的评级,相对于投融资双方需要保持中立,但是其收费模式却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信用评级机构大多采用向投资者收费的模式,由于与发行人没有经济利益的纠葛,这保证了评级机构完全独立于发行人之外。但是这种模式也有缺点,即产生了“搭便车”的问题。投资者都想免费的从其他付费购买评级报告的投资者手中得到想要的信息,这就导致大家相互依赖,谁都不想花费成本率先购买,进而导致评级机构的劳动付出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由于“搭便车”问题的存在,收费模式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之后逐步转变为“发行人付费”模式。但是这种收费模式存在的问题可能会导致忽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为评级机构的收入来源于证券发行人,发行人往往会进行所谓的“预评级”,也就是先找多家评级机构给出初步的评级结果,再从中选择结果最理想的一家评级机构签订最终的合同,评级机构有可能会为了得到客户而对发行人的负面情况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是以牺牲投资者利益为代价的,会造成误导,从而引发风险。

理论上可以通过“声誉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对于评级机构而言,长期生存并保持持续稳定的收益是其核心利益所在,而只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级才能保持其良好声誉,才能得到更多客户的青睐,才符合其长期利益。但是从次贷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的表现看,这种通过行业自律来约束自身赢利冲动的效果明显不理想。

3、评级结果法律责任的争论

三大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直接影响着筹资人的筹资成本和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可是三大评级机构如果给出不公正、不合理、不科学的评级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在美国,信用评级机构被视作金融信息出版机构,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也被赋予了三大评级机构,三大机构的评级结果仅仅作为独立于投融资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的一种“意见”,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导致了信用评级机构权责不对称的情况,即使投融资双方由于评级机构有失公允或误导性的评级结论而造成损失,也很难通过法律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但是,如果美国宪法减少对金融信息出版机构的保护、放宽可供者援引的法律救济种类和条件,那么信用评级机构可能会面对众口难调的局面,业务中稍有不慎就会陷于各种法律诉讼,牵扯大量精力,进而导致业务中畏手畏脚,对市场而言,也不见得是好事。

4、评级技术是否适用的争论

评级机构对于其评级方法、模型以及所依据的假设是秘而不宣的,评级机构对自身的评级技术是成竹在胸的,但是市场对其评级技术是否适用于数量巨大、设计复杂的结构性金融衍生品争论很大。创新的金融衍生品与传统的债券相比,从产品设计等方面来看差别巨大,如果仍沿用传统的评级技术,就有可能会由于金融衍生品的发展还没有经历完整的经济周期的考验,没有充足的历史数据,而使得评级结果出现较大偏差。这从次贷危机中结构性产品的评级大幅波动的情况来看就得到了印证。

三、加强监管力度,改革监管措施

对于信用评级业出现的问题要通过加强监管来解决,而针对监管信用评级业的两难困境,要通过采取灵活的监管措施来有效地促进其良性发展。

1、转变监管模式

从传统上来看,在美国尽管信用评级机构由SEC负责监管,但是这种监管相对松散,SEC对其例行的检查平均5年才有一次,所以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主要还是自律监管,也就是在“声誉机制”的约束下,规范自身行为,保持客观公正,避免利益冲突。但是从评级机构近些年的表现来看,这种自律监管是不可靠的。所以应转变监管模式,加强监管力度,把评级机构置于SEC的直接监管之下。2007年美国了《对注册为NRSRO的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最终规章》,授权SEC为评级机构的直接监管机构,但是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

2、鼓励适度竞争

对于寡头垄断的信用评级市场而言,引入竞争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声誉机制”要想发挥作用,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竞争的存在,如果某个评级机构为追求短期收益而做出不恰当的评级报告,就代表着声誉的丧失,客户就会转而选择其他信誉更好的评级机构,只有竞争才能约束评级机构遵守职业操守,保持客观公正。而如果竞争过度,评级机构就可能会为了眼前利益而放弃职业操守,降低评级质量,不利于市场的发展,所以要保持适度竞争。2009年,美国修订的《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中对SEC授权的程序予以规范和简化,会循序渐进的增加获得NRSRO地位的机构的数量。当然,这些机构在短时间内很难对三大评级机构构成威胁,但是他们可以通过周到的服务,专注于特定的市场,形成比较优势来争取客户获得市场份额。

3、增强评级机构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

对于评级机构而言,要保证客观、公正、科学的评级意见,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保证评级活动的独立性,但是目前的一些评级机构不管是在制度安排上还是治理结构上都存在缺陷,导致利益冲突的发生。比如有的评级机构为同一客户提供信用评级、财务咨询、产品设计等多种服务;有的分析师直接主导对被评级企业的收费,有的分析师收受被评级企业的好处,这就使得评级结果的公正性很难保证。所以应采取措施增强评级机构的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在这方面,美国和欧盟都对相应的评级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比如不准评级机构为客户同时提供信用评级和财务咨询服务,不准为提供结构性产品设计服务的客户评定信用等级,负责信用等级评定的分析师不准参与对评级客户收费的讨论,不准分析师收受客户价值超过25美元的礼物,欧盟甚至还从信用评级机构的内部组织结构上来采取措施保证其独立性,这些都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4、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活动中往往只突出评级结果,但是对评级所做的假设条件、所依据的模型、所依赖的资料来源都不公开,评级过程变成了暗箱操作,这就使得人们对评级结果是否公正合理,缺乏评判的依据,所以应尽量将评级过程公开,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增强其评级结果的可审核性。具体而言,要加强评级机构评级历史表现的信息披露,加强评级流程和方法的披露,对于结构性产品要披露是否进行了验证,以及披露验证信息对评级结果所产生的影响等。

5、完善评级技术和方法

有鉴于结构性产品的复杂性,在评级过程中,要将其区别于传统的金融产品,通过更新数据,调整评级方法和模型,以跟上金融创新的节奏,有必要的话,可以效仿欧盟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的做法,将结构性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和其他传统金融产品的信用评级区分开来,以降低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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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武逸:美国信用评级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J].征信,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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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陈三毛:美国信用评级业及其未来的监管政策调整[J].当代财经,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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