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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损害赔偿制度之立法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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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确立了以期待利益保护为核心,信赖利益保护为补充的损害赔偿制度。本文围绕公约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制度展开研究,在公约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制度基础上,对公约确立以期待利益保护为核心的赔偿制度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了评析。

关键词:cisg;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利益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4-0039-0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或者《公约》)是国际贸易领域内的一部实体法,与国际贸易领域内其他国际公约相比,例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等在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呈现了很多的不同,甚至说有些规定不如那些国际公约详尽,但是CISG中对于损害赔偿进行了综合性规定,其损害赔偿制度具有特色。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制度以期待利益赔偿为核心,关注于合同的整个履行过程,对受损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置于合同履行后的利益状态。对信赖利益保护进行默认而并非反对态度。从整体上来讲,以期待利益保护为核心,同时将信赖利益保护作为补充构成了完整的损害赔偿制度规定。本文将在下文对CISG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规定进行探究

一、 公约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制度

公约第74条到第78条对于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受损方可以通过系列的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一)公约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以期待利益为核心的完全赔偿责任原则

公约第74条规定表明,受损害方可以要求的赔偿范围必须以受损害方所遭受的损失为标准来确定赔偿额。损害赔偿不能以违约方因违约所获得的利益为标准来确定赔偿。受损害方遭受多大的损失就能获得多大的赔偿, 没有遭受损失就不能获得赔偿。同时,损失范围是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这表明公约对受损方的损害赔偿是将受损方置于合同被实际履行的状态,明确规定了对于期待利益的保护。这样,CISG在第74条基本就通过暗示的方式确立在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原则,即立足于期待利益救济的完全损害赔偿原则。

(二) 价值差额规则

公约在第75条和第76条针对国际销售合同的特殊性,对合同解除后受损害方的违约救济进行了特殊规定。第75条通过差价来确定损害赔偿,第76条针对货物有时价而进行规定。

二、 CISG中以期待利益

救济为核心之法律分析英美法系合同法领域,违约救济可以分为期待利益损害赔偿、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三种救济方式。一般来讲,期待利益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通过自己的判断预期通过合同项下的允诺交换和履行将得到的利益。[1](P3)期待利益相当于所失去的利润或者净利益。[1](P24)这样的利益在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中通常体现为经济利益,通过金钱的方式来结算。正是因为如此,CISG没有对非金钱赔偿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规定,这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特殊性有关。信赖利益是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完全信赖合同圆满完成,从而诚信地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所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信赖利益相当于补偿非违约方因信赖对方的承诺而付出的成本或者代价(包括精神损害)。[1](P24)实际履行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原来的规定实际全面地履行其合同义务。

CISG中对于损失赔偿范围的规定比较接近于英美法系,特别是接近于美国法律,它在完全赔偿责任原则的指导之下,从受损方利益出发,以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为核心,关注于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将合同置于如同实际履行的状态,将损失划定为以利润为核心的期待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两部分。公约紧紧围绕期待利益对于期待利益之损失给予了充分、明确的规定,而对于信赖利益则是没有作出任何明确地、实质性规定,呈现出默认状态。作为完整的损害赔偿制度,为什么在CISG中会呈现出这样的一种状态呢?这是CISG的不完善之处吗?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评述。

信赖利益赔偿的默认,并非影响了CISG在损害赔偿方面的完整性。《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根据国际销售合同的特殊性,对于期待利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没有对信赖利益作出具体规定,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使得该公约在违约赔偿中能够更好地体现其赔偿性原则,从而真正地起到鼓励国际交易,发展国际贸易的作用。

(一)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所保护的利益状态分析

从期待利益的定义可以得知,期待利益是在合同已经出现了违约的前提下才可以对期待利益进行保护,其保护的立足点是站在违约受害人订立合同时的角度来看待整个合同利益,使合同在违约的情况下恢复到合同被履行状态,其保护点落在合同正常履行之后的利益。而信赖利益的保护状态则是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良好状态,使合同的保护点停留在合同订立之前。基于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一方违约时通过金钱赔偿将被允诺一方即非违约方置于假如违约方实际履行允诺而使非违约方应处的位置,也就是他所期待的位置。[1](P11)它仍然是鼓励更多的国际贸易合同出现,促进国际交易发展。信赖利益的目的是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遏制违约一方当事人订立不诚信的国际贸易合同,对国际销售不诚信合同的订立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对方当事人作出了允诺,希望通过此合同来实现自己的允诺利益,进而完成自己的合同目的,顺利结束交易。从根源上来讲,最初是希望此合同成立,通过履行合同来实现经济利益,这时的合同是满足了合同自由和效率两方面的价值标准,国际贸易销售合同能够在跨国当事人之间有效成立,其根本的驱动力就在于合同项下的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

在这种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双方都会采取一种利己的态度。出于国际货物价格、需求、市场等多方面的变化,违约一方当事人会从利于自己的角度做出种种违约的想法。期待利益保护是在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的情况下,也让违约方将合同置于实际履行后的状态来赔偿非违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他在做出违约决定之时,基于效率考虑所做出的违约给自己带来的价值肯定大于其非违约带来的价值。以波斯纳(Richard A.Posner)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分析学家认为,如果一方预期履约是不合算的,而在补偿了非违约方的期待利益后违约仍然是合算的,则这种违约属于“效率违约”。这样,从违约一方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其违约在实际中是使其状况变好了,而不是变得更糟糕。可以看出,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违约一方当事人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是通过违约来获得了更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它是在从中获利。从非违约一方当事人的角度来看,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是假使合同得以履行,不管对方是否真实履行,对于非违约一方来讲,其合同项下的期待利益也可以得以实现。而如果通过信赖利益保护的赔偿方式,其合同项的利益不能实现,双方当事人合同项下利益均落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目的是鼓励交易的发展、促进国际贸易发展,通过期待利益的保护使得国际货物贸易合同非违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违约状态下仍然可以得到保护,这样不会对非违约一方当事人在制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带来一种消极的影响,这是给非违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交易安全保障,对于国际市场经济来讲,有利于稳定交易安全,促进国际交易市场的发展。

在“效率违约”的状况下,期待利益的保护机制有利于稳定国际贸易交易市场,符合双方当事人利益。在非“效率违约”的状态下,这种期待利益的赔偿方式对于非违约一方当人来讲利益也是得到了安全保障。对于违约方来讲,其通过这种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自己违约以后给予了非违约一方当事人充分的期待利益损害赔偿之后,自己从这次合同违约中所受到损失,与自己的预期利益有差距,甚至出现利益亏损。作为一名理性的经济人,在接下来的国际贸易中,自己还会轻易做出这种违约的举动吗?即便是其在市场竞争中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不得不做出这种不符合经济利益的违约,这也是非常态,违约方也不会长期为之。期待利益的保护对于“非效率违约”也有一定的抑制作用,有利于调整国际贸易市场的秩序和维护稳定。

由此得出,以期待利益为核心的损害赔偿保护制度,对于交易市场中的效率违约和非效率违约现象都有调节作用,能够促进国际贸易的稳定发展。

相反,如果以信赖利益保护为核心,将受损方的损害赔偿置于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对损失方利益的保护立足于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这样一来,对于合同项下的利益就不能完整地进行保护,无法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安全的心理保障。这样必然导致当事人对交易的稳定性产生怀疑,在某种程度上抑制国际贸易合同的订立,从而影响国际贸易发展。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期待利益损害赔偿在给予了非违约一方当事人充分、有效的违约损害赔偿之后,从保护受损害人角度来讲确实起到了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稳定国际市场、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作用。对于违约一方当事人来讲,“效率违约”在不给对方带来任何利益损失的情况下能够给其带来更多的利益,能够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从非“效率违约”的状态来讲,对于违约一方当事人来说,可以更好地组织既不公平又不效率的违约,更好地打击国际贸易市场中的不理智违约,减少违约现象,制造更为和谐、更为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从正反两个方面都可以看出,CISG中以期待利益损害赔偿为核心的制度规定更能适合国际贸易的发展,更能给国际交易带来安全,规范国际贸易市场。

(二)从期待利益的经济利益比例角度分析

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下,就整个合同利益而言,期待利益的比例远远要大于信赖利益。期待利益是包括非违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履行合同所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而信赖利益仅仅包括非违约一方当事人在因信赖对方而在合同履行前所进行的费用支出。在国际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关注的焦点是合同履行后所带来的利益,至于信赖利益在整个合同利益中的比例非常小,也就是说这部分利益并非是当事人所争议的核心问题。这样,从期待利益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比例来看,将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置于核心地位也是无可厚非。

三、结语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公约》确定以期待利益保护为核心,信赖利益保护为补充的损害赔偿制度,可以说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损害赔偿制度,这是国际货物买卖制度中的一大进步。虽然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明确性,但是这部公约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领域无异于发挥了重要的重要,对当事人利益进行了充分保护,有利调整跨国间经济贸易关系,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参考文献][1]张利宾.美国合同法判例、规则和价值规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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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www.省略/[EB/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