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瑞典式劳资谅解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1869年,斯德哥尔摩建筑工人罢工后,与资方签署了第一份集体工资协议。1905年,机械业劳资双方签署了《关于处理工人与雇主争端的规则》和《关于最低工资、计件工作、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等问题的规定》。
这不仅是工资问题,还涉及处理劳资矛盾,处理劳动者利益和资方利益。资本家觉得态势挡不住了,就想能不能提高工会谈判能力,如果达成协议,就和平了。1906年,劳资双方讨论这件事,总工会同意接受雇主总会坚持的“雇主有权自由录用并解雇工人、领导并分配工作”的权力;资方则明确接受工人结社权、集体协议权和工会会员不受迫害的权利。
这个被后人称为“12月妥协”的决定,为集体协议代替个人契约成为瑞典劳动市场解决劳资矛盾的主要方式扫清了道路。
1906年,政府通过立法,决定建立国家调解员制度,帮助协调劳资协议谈判中的问题。1920年,政府修改法律并建立了由劳资双方代表共同参加的仲裁委员会。当时的调解都是自愿参加,不自愿就很难办,调解效率也不是特别高,矛盾很多。1928年,自由党看到这个问题,就用立法手段来缓解,于当年制定了《集体协议与劳动法庭法》,哪个罢工合法,哪个罢工不合法,法律给予了明确规定:在不存在协议或协议已经过期,因“利益冲突”而采取的罢工是合法的;双方已经斗起来了,另外一个工厂支持对方工厂工人,同情式罢工也是合法的。资方也一样,没有协议或协议过期的情况下,因别的工厂搞合法斗争,你去参加也合法。对在协议有效期内,因对协议解释不同或执行协议中出现的“法律争端”所采取任何斗争措施,都是非法的。当时工人参加非法罢工,要罚差不多一个月工资。
法律划清了劳资合法权利与非法斗争之间的界限,为瑞典劳资关系走向法制化、稳定化创造了重要条件,使集体协议能够比个人签约更有效地解决劳资矛盾和工资问题。由于工人组织是一方,资方是一方,资本家搜集信息,举行谈判,达成协议,他们也就觉得工会并非是坏的。这是一个阶段,集体协议成为主导性协议,劳资谈判成为主导性解决办法。
接下来是1930到1975年。1931年工人罢工和游行,资方调集军队打死了5名工人,全国哗然。在这种情况下,瑞典社民党提出一个新的经济政策。社民党考虑劳动人民利益,因为党内多数成员都是工会成员,集体入党的工会人员生活困难,领导直接感受到他们的困难,所以提出新的经济政策。瑞典社民党提出通过政府贷款或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开办公共设施,减少失业,刺激经济发展,北欧在凯恩斯之前,刺激性经济就开始了,并且受到劳动者的欢迎,选票大幅增长。经济政策调整的同时,政府正式调整工会政策,通过立法支持工人建立工会与资本家进行谈判。
但仅仅照顾工人还不够,还得鼓励资方投资,他们签订了“咸水湖浴场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有关工资和其他劳动条件等劳资矛盾通过谈判解决;谈判开始前和谈判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斗争措施;在谈判未果情况下,要开始中央级谈判;在谈判失败并采取斗争手段之前,得事先通报对方及有关单位。违反上述程序的一方将会受到制裁。这个协议是瑞典现代史上最著名的劳资双方涉及到两大阶级、组织的一个协议,对社会产生了很大影响,创造了一种“谅解精神”。谅解精神使瑞典劳资谈判和集体协议真正走上了程序化、制度化轨道,为战后瑞典劳工市场长期的和平与稳定创造了条件,为战后瑞典经济高速发展和福利国家建设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