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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与经营者合谋的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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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是一种大股东与经营者合谋牟取私下收益的行为,在合谋状态下,大股东的监督检查强度高于非合谋状态。大股东与经营者的合谋行为导致中小股东收入水平下降,为确保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大股东与经营者的合谋行为的成因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合谋;大股东;经营者;上市公司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自身的控股优势,为了谋求最大的利益,不惜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而这个谋求私利的过程往往是同经营者合谋而完成的。近年来,大股东通过形形的关联交易侵占和挪用公司资产,操纵公司股价和利润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和稳定的发展。

一、上市公司大股东与经营者合谋的内因

1.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所有者和董事会以及公司高层管理者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责权关系而构成的组织结构,它是处理公司中各种合约,并协调与规范公司各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投资者投资企业,对投入的资本只拥有股权,而没有对公司直接经营的权利,也没有直接处置法人财产的权利。而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由于改制上市的时间不长,公司受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仍然较严重,所以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非常严重;第二,国有股所有者缺位,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是全体人民,但具体到每一个国有上市公司,产权主体却非常不明确,形成了事实上的缺位,继而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第三,董事会结构不合理,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被国有大股东操纵,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操纵企业提供了便利。

2.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制定严格的内控制度,对会计和其他经济业务的核算做出较为合理的规定,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范大股东的谋私行为,提高公司财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比较薄弱,很多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对建立内控制度不是很重视:有的根本没有建立内控制度;有的虽然建立了一些内控制度,但并不完善;有的内控制度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这些都导致了内控成本较高,而效果甚微,使大股东和经营者合谋行为在会计处理上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

3.管理人员私欲膨胀。企业管理者本应对公司的全体股东负责,然而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有利己动机,这种利己动机在信息不对称时就有可能转化为行为,进而引发谋取私利的行为。公司管理者由于拥有比他人更多的内部信息,因此就可能为了某些经济或政治利益做出有损处于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1)经济利益。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控股公司的薪酬体系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公司高层管理者的收入水平与其付出的劳动不相匹配,部分高层管理者因为心理感觉到不平衡而导致舞弊行为。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的期权制度并不普遍,但是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仍然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个人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因此,高层管理人员利用自身拥有的较多和较详细的公司内部信息优势,与大股东合谋,直接增加个人的经济利益,合谋行为带来的好处由经营者和大股东享有,而所受的处罚则由公司的全体股东来承担。(2)政治利益。上市公司大股东与经营者的合谋行为有时也有着深刻的政治利益。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形象工程”和“政治资本”,对很多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来说尤为如此。一些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为了追求政绩,提高其政治资本,谋求个人升迁,而借助于和大股东合谋用以粉饰公司的经营业绩。这是我国政企分离不彻底,市场经济不成熟的具体表现,也是上市公司产生大股东与经营者合谋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

4.中小股东自身问题。近年来,广大普通的老百姓也纷纷涉足股市,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广大的散户成为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绝大多数散户的投资行为是盲目的,往往跟随别人,而不是经过专业判断,另外,由于其资金实力的限制,他们也不可能很清楚的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因此,受到欺骗是很普遍的。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与经营者合谋的外因

(1)法律监督不力。近年来,我国在规范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健全其会计核算、完善其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方面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由于企业改革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也刚刚起步,资本市场的发展还不完善。因此,面对一些新的经济事项,法制建设明显滞后。迄今为止,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处理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经营者合谋导致的违法行为,而不是依靠法律手,对违法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2)国家监督难以形成合力。虽然国务院安排证监会、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对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检查,但由于各部门的监督功能不一,且缺乏统一协调,管理分散,横向沟通困难,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特别是受人员、时间等因素影响,造成事实上的检查不严、监督不到位,不能全面而及时、有效地发现大股东与经营者合谋产生的问题。(3)市场监督不到位。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比例过高,一股独大的现象较普遍,且国有股又不流通,难以形成有效的市场监督机制,企业经营者感受不到外在压力。再次,上市公司行为不规范、信息不公开,使中小股东很难通过公开信息评估公司价值。他们无论是用手投票还是用脚投票,对公司的控制权都不会产生影响,经营者的利益也不会受到任何损害。(4)社会监督缺乏有效性。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水平与职业道德方面的不足,使独立审计不能发挥其监督作用。一方面,审计的独立性不足。目前,我国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失效,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具有合二为一的倾向,制约着审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审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不高。我国确实有一批业务素质较高的注册会计师,构成了审计职业界的中坚力量。但是,审计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则不容乐观。不少审计执业人员过分偏重实务操作,而忽视了自身理论修养的提高。与此同时,各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重视程度不够,从而使很多审计执业人员的理论基础不扎实,知识结构较单一,职业胜任能力不足。

虽然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经营者合谋来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中小股东的权益做出了一系列的宏观和微观的调控措施,但由于市场经济的自由流动性和证券市场的不确定性,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经营者合谋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这与我国上市公司的特殊情况有很大关系,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中许多是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一股独大,既是大股东,又是经营者,或作为绝对的控股股东对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达到大股东与经营者合谋的行为,满足其大股东的私利,而作为民营企业上市的公司,家族观念十分浓厚,大股东与经营者往往身份重合,构成实质上的大股东与经营者的合谋,而广大的中小股东则处于不知情的被动地位,往往会遭受损失。面对目前复杂的经济环境,广大中小投资者应提高警惕,对有意向投资的上市公司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防止盲目投资。笔者认为,现资行为应从单一的选择转变成上市公司、证监会、投资者等多方面的共同构筑,如果这三方不能共同协作,任何单方面的努力都不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上市公司要建立起自己良好的内控制度,证监会等监督部门要从严监督,投资者要认清形势,选择真正优秀的企业,而不能被一些虚无的东西蒙蔽,达到多方共赢的局面,促进我国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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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潘泽清,张维.北京:中国管理科学.2004(6)

[4]朱勇.所有权结构与绩效[D].重庆:重庆大学.2007

[5]肖艳.大股东和经理合谋的经济分析[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