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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的法律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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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小额信贷制度在广大农村的广泛实行,有效的解决了农村资金短缺状况,但鉴于农村小额信贷制度在我国发展历史较短,小额信贷事业正处于起步阶段向成长阶段的过渡时期,我们应该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注意风险的防范,保持金融机构自身的良性发展,使小额信贷制度在我国支农和发展农村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小额信贷 风险 规避

从国际主流观点看,小额信贷指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指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一种不需要担保的额度较小且具有反贫困、促发展功能的贷款种类。

一、农村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现状和特性

(一)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小额信贷制度自实施以来,表现出发展速度快、总体数量大、涉及面广、收效良好的特点。尤其在2001年以后,小额信贷制度在国家税收优惠、农村信用环境建设、中央银行再贷款等政策的推动下,得到了迅猛发展。有关资料表明,目前农村小额信贷覆盖面已达到32%,在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小额信贷覆盖面更高。小额信贷制度对我国农村经济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解决了农村中低收入群体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促进了农村的发展、农民的脱贫致富。但由于小额信贷制度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外在因素的影响,使其在发展的过程中暴露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其健康发展,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二)小额信贷制度的特性

农村小额信贷具有扶贫和促进农村发展的功能,决定了其与其他信贷种类相比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首先,不需要担保。农村小额信贷是一种自然人贷款,以农户的信誉和还款能力作为贷款信用,因此无需担保。其次,贷款利率较低。因为要发挥小额信贷的扶助作用,同时借鉴国际小额信贷的成功经验,我国小额信贷保持较低的利率水平。再次,用途规范不明确。此类小额信贷,没有规定较为严格的贷款用途,有较大的利用范围,可以用于农业或工业生产,也可以用来日常消费。最后,贷款手续不严格。因为此类小额信贷具有涉农性质,农村组织松散,必须依靠当地的村委会帮助办理信贷手续,因此具有不可避免的漏洞。

二、农村小额信贷制度的风险及成因

小额信贷以低收入者为贷款对象,而这些低收入者,既没有足够的自有资本作为小额信贷机构服务的担保,也不能提供可信的资信报告和借贷记录,加之小额信贷制度自身的局限性和信贷主体的工作人员的人为因素,因此,小额信贷制度与其他商业信贷相比,面临着较特殊和显著的信贷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道德因素

农村小额信贷本身具有“无需提供贷款抵押”的基本特点,一方面大大降低了农民贷款的难度和负担,但另一方面也无形中增加了农村小额信贷的道德风险因素。此种道德风险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从放贷主体来说,由于信贷机制不完善,有些信贷人员素质低下,不能很好的处理小额信贷资金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的贷前审查、贷中谨慎、贷后监督的全程跟踪和风险管理工作,这成为道德风险因素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从借款者来看,由于大多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加之无信贷担保的影响,往往产生依赖思想,认为国家的“扶贫款”不用还,对还款事宜抱有侥幸心理,能拖则拖。更有甚者,对于法院的开庭、判决置之不理,摆出一副事不关己的态度,使还款事宜多次搁浅。

(二)贷款利率过低

影响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贷款利率偏低。国际上成功的小额贷款的存贷差要高达8%―15%,而在中国目前农村信用社资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只有8―10%。从实际执行结果看,我国绝大部分小额信贷项目执行的都是低利率政策,没有从财务自立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合理的利率水平。小额信贷主体从本质上说是企业,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利率水平的偏低,使放贷主体经济效益不高,放贷积极性受挫,从而不利于放贷主体的发展。另一方面,较低的利率使贷款者有可能降低对贷款的使用效率,从而增加了违约的风险。再者,较低的利率会吸引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成员也来争夺这份资本,往往使贷款落不到真正需要的人群手中,从而失去了小额信贷应发挥的作用。

(三)管理中的疏漏

首先,外部监管不到位。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监管机制处于不完善状态。有关部门未对具体监管方式作出统一的规定,放贷主体和政府部门关系不明晰或不对称,造成监管困难。其次,贷款机构内部管理疏漏。由于农村小额信贷主体的工作人员素质低,加之机构内部管理机制松散,从而造成了较大的管理疏漏,这是造成风险的重要成因。

(四)法律体系及相关机制不完善

首先,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农村小额信贷制度自实施以来,其法律地位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困扰其发展。其次,农村小额信贷功能定位不明确。农村小额信贷作为一项特殊的贷款具有利率低、无需担保的特点,但它又区别于政府补贴,其贷款主体仍为营利性组织,仍需此部分营利作为贷款主体生存的血液。由于小额信贷上述特点导致小额信贷制度发展尴尬,也由此带来资金来源、信贷产品设计,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问题。

三、规避农村小额信贷制度风险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小额信贷制度

1、建立合理的信贷利率水平

小额信贷主体从本质上说是企业,要让金融机构盈利,这是金融机构愿意扩大信贷规模和提供持续信贷的根本保证。目前,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经营效益长期低下且得不到政府的应有支持,长此以往,小额信贷制度不会长久存在更不可能大规模的发展下去。这里似乎存在一个悖论,一方面小额信贷制度的宗旨在于支农、反贫困,帮助弱势群体,但另一方面要提高利率水平。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小额信贷的性质是商业性质,而非政府的补助款;其次,适当的提高利率水平,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是可以接受。他们看中的是能否借到款,并且适当的提高利率水平对农民来说负担并不很重,但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则是生存的血液,也是其得以扩大规模的关键因素。提高利率水平也有利于提高贷款者对贷款的利用效率,以节约资源。

2、建立适当的贷款抵押制度

建立适当的抵押担保制度是降低小额信贷风险的重要措施。然而在农村,由于法律制度的障碍,几乎没有可以抵押的物品,但广大农民又迫切需要这笔款项去脱贫致富。这就需要我们对此作出创新的担保制度,以促进小额信贷的发展。一是可以尝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担保创新。二是尝试以村为单位的农民专业担保合作社作为担保机构。三是可以考虑改革现行的法律法规,允许农村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入抵押范围,以实现与金融业实务的配合。

(二)加强放贷主体的管理

1、严格执行内部管理规定,控制内部风险

要严格控制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造成的风险。一是参照国际、国内经验,完善内控机制和规章制度的建设。二是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信息监控系统,对风险做出较为细致的评估。三是加强内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培训,提高其金融业务的处理能力。四是建立职工激励政策和奖惩措施,挖掘信贷人员潜能和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

2、实行外部监管制度

目前,我国小额信贷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有效、完善的外部监管机制。其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划分央行与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之间对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的管理职能。因此,须将小额信贷组织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其上级管理机关和责任制度。并对其作出规避风险的制度设计,以此来给小额信贷制度必要的制约。

(三)制定法律法规

为了规范管理小额信贷制度,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规范小额信贷的单行法,此法应当从放贷主体、对象、利率、担保制度等方面加以全面的规范,加强小额信贷制度的设计和完善。

参考文献:

①杨山彬,申巧凤.浅议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贷款[J].河北金融,2006(4)

②陈丽华. 小额信贷的风险防范[J].中华时报,2006(11)

③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实现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思考[R].科技与管理,2004(3)

④钱水土,夏良圣,蔡晶晶.小额贷款公司:现状,困境与出路[J].上海金融,2009(9)

⑤陈鹏. 影响农户借贷行为的主要因素[J].中国金融,2009(20)

(邢琳,1979年生人,河北保定人,河北金融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