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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罚单对律师作业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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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推行ipo注册制已成为市场的广泛呼声,但面临诸多诚信缺位、信披违规、财务造假等现象,证监会分别于2013年5月、12月下达了关于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财务核查的要求,随着财务核查令的执行,证监会已对四家IPO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下了严厉罚单,其中包括两家已上市公司和两家已申报材料的公司。上述罚单对律师从事IPO业务敲响了警钟,也给予了律师从事上市公司业务深刻的警示。

事件的起因:财务核查令

虽然市场上对IPO注册制的呼声越来越高,甚至国家已将注册制作为企业上市方式的发展方向,但是IPO企业诚信缺失也同样为监管机构和广大投资者所诟病。

在此宏观背景下,证监会于2013年5月23日《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对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问题以及各中介机构应采取的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随之2013年下半年证监会逐步停止IPO审核,并于12月28日下发《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务核查通知》”“财务核查令”)。

《财务核查通知》中明确了财务核查的12项重点工作,要求已申报IPO材料的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严格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以及2012年度报告,并于2013年3月31日前提交《核查报告》,同时要求各中介机构认真制作《核查工作底稿》,证监会将进行抽查。

严厉的罚单

在财务大核查的背景下,2013年以来,证监会共下发了四张IPO罚单,分别针对绿大地(002200,*ST大地)、万福生科(300268,万福生科)、天能科技和新大地,其中前两者为已上市公司,后两者为已申报材料的拟上市公司,因涉嫌财务造假均已撤回申报材料。

(一)绿大地

证监会对绿大地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原因为:1)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认定,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70,114,000元,虚增2004年至2007年6月间的业务收入296,102,891.70元;2)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云南省高院在刑事判决中认定,绿大地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21,240,000元,虚增收入96,599,026.78元;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163,353,150元,虚增收入85,646,822.39元;在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104,070,550元,虚增收入68,560,911.94元。

相应的,为绿大地IPO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也受到证监会处罚,原因为:1)律师未能对绿大地提供的销售客户和供应商的工商信息完整地进行核实,未发现绿大地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法律意见书中未能对绿大地提供的客户及供应商的工商信息完整地进行核实的情况予以说明;2)律师未勤勉尽责,对绿大地旧县和马鸣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过程未完整地进行核实。出具法律意见书前,相关律师实地考察了上述土地,并查验了绿大地提交的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协议、产权证书,但未去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绿大地受让上述荒山的土地使用权情况。

(二)万福生科

证监会对万福生科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原因为: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08年至2010年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公司不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2)《201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3)未就公司2012年上半年停产事项履行及时报告、公告义务;4)《201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在万福生科案件中,虽然证监会未对所涉律师事务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但根据证监会新闻通报等相关公开信息,该律师所在作业中存在“未依法履行检查和验证义务,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如:万福生科供应商访谈笔录、律师鉴证的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以及律师询证函回执等材料中,存在供应商签名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销售合同鉴证日期早于签订日期、销售合同客户印章名称与工商登记名称不一致等情况)”等问题。

(三)天能科技

证监会对天能科技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原因为:1)天能科技在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项目、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项目、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工程项目三个工程项目的财务账册中有虚假记载;2)上述项目招标人均为应县公用事业局、朔州市房产管理局等政府部门,为政府工程项目,天能科技在与政府部门订立工程施工合同前,未经过招投标程序,朔州市财政局并未批准该项目为单一采购;3)上述三个项目作为入账凭据的《工程结算书》是伪造的,合同第三方朔州市建设监理公司加盖的公章与该公司备案的公章不符。

相应的,为天能科技IPO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也受到证监会处罚,原因为:1)该律师所确认天能科技的重大债权债务合法、合规、真实。在法律意见中称: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风险;2)律师工作底稿中未发现三个项目招投标的文件,相关律师在调查时称没有关注上述项目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也没有质疑过三个合同的有效性,至于天能科技是否存在无法收回款项的法律风险,则称考虑到合同对方是政府,天能科技已履行完合同义务,则认定账款回收不存在风险。证监会最终认定:律师未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工作,对于重大债权债务的真实、合法性和法律风险未给予适当注意和采取适当尽职调查措施,未对合同进行审查和风险提示,未对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事项进行查验和风险提示。

(四)新大地

证监会对新大地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原因为:1)通过多种手段虚增2009、2010、2011年利润总额,虚增2009-2011年固定资产;2)在2012年4月12日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上会稿中遗漏关联关系及其交易【董事长的弟弟开设的公司与发行人关联交易、副董事长的弟弟(财务总监、监事)的配偶开设的公司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3)在2012年4月12日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上会稿中遗漏控股股东股份转让情况。

相应的,为新大地IPO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也受到证监会处罚,原因为:1)未对供货商实际控制人、经营者进行实地访谈,制作虚假访谈笔录;2)未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未发现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并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及《专项核查意见》中做出其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

IPO罚单对律师从事上市公司业务的警示

研究上述涉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不难看出,其实监管机构的监管标准从未改变,只是部分市场主体突破了底线,无需诚惶诚恐,IPO作业过程中,律师只要严守执业规则,依法、独立、审慎、勤勉地履行职责,就一定能做好市场的守门人。

依法、独立、审慎、勤勉地执业

独立、审慎、勤勉是律师执业的一贯准则,具体到每一项业务中均需对应切实、完善、周详的作业规则去落实。IPO业务是律师行业作业标准最高的业务之一,从业律师更应该以更高的执业要求以及内部业务规则去完成本项业务,具体而言:

1、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编报规则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并配套以律师事务所内部的严格作业规则和流程管理。

2、作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客观提出,独立发表意见,不受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干预和影响。与其他中介机构保持独立,即使有证据证明的同一事项、同一资料,也应当独立完成,而非互相之间传递。

IPO尽职调点关注事项

根据《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编报规则12号》”)的相关规则,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应包括第二十四条所述的23项内容,对照本次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律师进行IPO项目尽职调查应当尤其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2)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4)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制作完整的律师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即律师在为证券发行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编报规则12号》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12月23日》对律师从事IPO业务的工作底稿均有明确的要求,执业过程中应该严格把握上述规则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