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控制钢铁工业总量 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答记者问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控制钢铁工业总量 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答记者问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了《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出台控制钢铁工业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调控政策的意义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钢铁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钢铁生产和消费国,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值得注意的是,钢铁工业在快速增长的同时,由于受体制和机制不完善的影响,粗放型特征非常明显,近两年来,盲目投资问题尤其突出,为此,国家对钢铁行业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总体上看,这一轮宏观调控对抑制钢铁工业盲目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产能过剩的后果开始显现,具体表现在:产能过剩的矛盾十分突出;资源供给和环境容量难以支撑;低水平产能占相当比重;行业恶性竞争已经出现;产业集中度进一步下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资源、能源、运输和环境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并引发市场恶性竞争,国际贸易摩擦,企业亏损面扩大,一些企业将被迫停产,失业人数增加,银行呆坏帐扩大等,我国钢铁工业有可能再次丧失由大到强转变的重要战略机遇。因此,钢铁工业把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钢铁工业发展的重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的重要举措。

问:控制钢铁工业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宏观调控政策制定时是否广泛征求地方和企业的意见?

答:为确保此次宏观调控措施,积极稳妥,取得实效,我委在《通知》形成初稿期间,分别两次组织召开地方发改委、钢铁协会、中咨公司和企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对《通知》具体内容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最终出台的《通知》是在最大限度吸取地方、企业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可以说内容更加完善,措施成熟可行,有针对性,法律依据充分,市场机制作用得到体现,淡化了行政干预。

问:控制钢铁工业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目标是什么?

答:控制钢铁工业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目标,严格控制钢铁工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十一五”期间,淘汰约1亿吨落后炼铁生产能力,2007年前淘汰5500万吨落后炼钢能力等,2006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取得实质性进展;钢铁工业布局不合理的局面得到改善,结合城市钢厂搬迁和淘汰落后产能,建成曹妃甸等沿海钢铁基地;产品结构调整取得进展,主要产品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2010年板带比达到50%;加快兼并重组,产业集中度有所提高,形成2―3个3000万吨级、若干个千万吨级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钢铁企业集团,国内排名前10位的钢铁企业集团钢产量占全国的比例达到50%以上。

问:控制钢铁工业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工作应把握什么样的原则?

答:在下步各项工作中要切实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机制为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推动和基础性作用的同时,要采取有效经济的手段,严格执行环保、土地、信贷等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是完善和发挥市场机制、顺利实现优胜劣汰的必要措施。

二是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原则。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钢铁产业政策和规划的要求,有保有压,坚持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整相结合,扶优与汰劣相结合,兼并重组与关停相结合,现有企业改造与搬迁相结合。

三是注重平稳发展,防止大起大落。在目前比较脆弱的市场形势下,要审时度势,把握宏观调控的力度,当前首先要不放松现有政策的执行力度。

四是注意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

问:为保证实现控制钢铁工业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目标,要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钢铁产业发展政策。

二是严格控制钢铁工业生产能力。各地政府要依法把违规项目停下来,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2003]103号文件下发后仍继续违规审批和建设的项目要从严查处,严把项目准入关。

三是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关闭一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能力。2007年前重点淘汰2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的落后能力;2010年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等其他落后装备的能力。对有淘汰装备的企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能源、水、电供应、流动资金贷款、铁矿等资源配置以及项目审批等方面采取相应限制措施,促其尽快淘汰。

四是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支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改善品种质量,降低消耗,加强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并对调整布局方面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项目。对于淘汰企业转产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土地、金融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五是推进钢铁企业的联合重组。要按照市场优胜劣汰原则,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以资产、资源和市场为纽带,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联合重组,促进钢铁产业集中度的提高。金融、社保、财税部门要制定鼓励兼并重组的政策,提供必要的方便。

六是加强行业自律。钢铁工业协会要及时关系行业健康发展的需求预测、产能变化、落后生产能力等信息,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统一思想认识,规范行业秩序,避免无序竞争和盲目发展。

七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问:为什么将淘汰落后炼铁能力的期限延到“十一五”期间?

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中指出,在“十一五”期间,淘汰约1亿吨落后炼铁生产能力,2007年前淘汰5500万吨落后炼钢能力等,2006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取得实质性进展。对淘汰落后期限的确定,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有所不同,应该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提出的2007年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装备,目标是正确的,《通知》之所以将淘汰落后炼铁能力的期限延到“十一五”期间,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情况:

一是从我国铁、钢能力平衡情况看,现有炼铁落后产能(1亿吨)要大于炼钢落后产能(5500万吨),而炼铁现有和新增产能比炼钢现有和新增产能小3000万吨/年左右,且我国钢铁工业以长流程为主,2007年前淘汰全部落后炼铁能力有困难,但淘汰5500万吨落后炼钢能力是可行的;

二是落后炼铁产能主要分布在河北、山西等省,分别占本省炼铁总能力的46.9%和50.7%,若在2007年前全部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产能,不仅地方任务重,压力大,矛盾集中,而且即使勉强下达,也难以实现。

问:淘汰落后产能(包括装备和工艺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淘汰落后产能(装备、工艺等)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9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

问:为什么要淘汰300立方米以下高炉和20吨以下转炉?

答:《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均明确规定淘汰300立方米以下的小高炉和20吨及以下小转炉、小电炉等落后设备,这是具有行业法规效力的规定,冶金企业要严格执行。另外,落后的小高炉、小转炉和小电炉与大型设备相比,在运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具体问题,即能源消耗高;资源的极大浪费;环境污染严重;生产效率低;不支付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成本。

问:此次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以法律为依据。在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工作中,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96修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安全生产法》以及《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关闭一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能力。

二是最大限度地广泛征求意见,提高市场参与度。

三是经济、行政手段相结合。除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外,在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工作中还辅之以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手段。如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差别水价、电价政策,加大能耗高、污染重、装备水平低的落后产能的运行成本,加快其退出市场的步伐,同时,要求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违规项目及有落后产能企业不办理相关手续。

四是充分发挥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作用。市场供大于求,价格下滑,对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具有积极作用。靠市场力量淘汰落后,比起用行政命令强行关闭来说,导致的社会矛盾要小得多。因此,《通知》尽量淡化行政色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促进公平竞争。

五是政府承担校正“市场失灵”的职责。钢铁市场总是有波动的,如果任由落后生产能力随着钢铁市场的涨跌而进出,不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对先进企业也是不公平的。而这个问题,单靠市场机制是不可能解决的,政府承担纠正这种“市场失灵”的责任。

六是中央、地方相关部门形成合力。钢铁行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具有涉及面广、市场性强、政策配套和依法行政的特点,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各司其职,及时总结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的经验,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淘汰落后工作,形成地方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联动的工作体系。地方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当地政府提出淘汰设备、关停企业的意见,在政府统一组织下,依法实施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