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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待遇惯坏洋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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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久前宣布,对日本住友等八家零部件企业以及日本精工等四家轴承企业的价格垄断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合计罚款超过12亿元人民币。加之反垄断部门对奥迪等几家外资品牌汽车售后服务的反垄断调查事件,在民众大呼痛快之时,亦有外媒借机炒作,声称近期我国反垄断执法主要针对“洋汽车”、“洋奶粉”、液晶面板等“洋巨头”企业,似乎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在“别有用心”地打压“洋垄断”,旨在保护国内相关企业的利益。

其实,这些报道显然是有失偏颇的,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一样,我国反垄断无疑是“竞争中立”的,其执法仅是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不管外资还是内资企业,只要证据确凿,只要你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执法部门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进行相应的处罚,与企业的内外资属性及所有制性质无任何关系。

我国《反垄断法》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一样,重在“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竞争者”。对拥有市场优势地位的厂商而言,反垄断执法并不反对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而是反对滥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对上下游厂商和消费者的福利进行剥夺和侵害的垄断行为。

然而,在弄清楚反垄断的目的之后,我们不得不反思一直以来引以为豪的所谓“以市场换技术”的产业政策。从结果上来看,在汽车行业这一政策无疑是失败的。市场的确给人家了,但换回来的技术却少得可怜。即便给你,也是较为普通或是如同鸡肋的不再具有前沿特性的技术,让你“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纵然是一些在国外的“非主流”或偏于淘汰的车型,到了中国后仍然要给外方价值不菲的“技术转让费”,而作为合资企业中50%出资者的中方,要想改动哪怕仅是一丁点外观上的设计,都很难获得外方的同意,其“傲慢”程度非同一般。自主品牌和创新能力的缺失无疑是我国民族汽车工业最需要加强的短板。

另一方面,我们在外资政策层面的超国民待遇,包括作为合作方的国企和地方政府对外企的偏袒也都值得深思。在引进外资过程中,出于地方经济利益的考量或是提升官员政绩的需要,除了“免二减三”、“三减三免”等力度不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争取项目落地,完成所谓引进外资指标,一些地方还事实上在推行低廉的土地使用费(甚至“零地价”)、优惠的贷款条件、政府无偿组织媒体宣传、提高环境污染容忍度等各种“扶持措施”。长期以来外资享受到了各种不合理的超国民待遇,无疑使其市场优势地位更为强化。

仍以汽车产业为例,在不正常的产业政策和外资政策引导下,虽然一直以来都给人以高度市场化的印象,然而我国新车销售及售后服务市场中,通过横向或纵向联合、指定交易、制定歧视性价格等实施的垄断行为较为普遍。如汽车制造商限定经销商的最低售价、限制经销商跨区域销售、强制向经销商搭售滞销车型等。比起整车销售,在4S产业链条中,最具话语权的整车厂授权独立的部件专业厂家生产零部件,包括轮胎、车厢内饰等,并且规定所授权部件排他性地供应给整车厂自身。而其所采购的部件或零件除了自用外,再加价卖给4S店。生产商往往将很多通用件,如油品、轴承、皮带等都 “原厂化”,其目的毫无疑问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某外资品牌高达12倍的“零整比”就是典型的例子。

从根本上看,“洋垄断”之所以长期存在,与一些有碍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和做法不无干系。一些地方所给予“洋巨头”的特殊待遇,久而久之便成了“惯性”,一旦没了便大呼“不爽”。存在垄断行为的企业不能再“甘之如饴”地享受垄断带来的超额利润了,心中难免“愤愤不平”,而此时外媒不恰当地“叫屈”,恰恰难以掩盖他们欲替相关跨国公司代言和辩解的真实目的,其用意不言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