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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Web2.0环境下的知识分享与著作权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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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为我们带来便捷和效率的同时,也为我们的传统生活方式和社会制度带来挑战,著作权使用制度也不例外。web2.0时代的知识分享与著作使用模式面临各方面的挑战,呼唤法律上更多的关注与调整。本文从介绍第二代互联网的新特征,分析其发展对著作权构成新的挑战,从而对相关法律完善提出一点建议。

一、Web2.0时代的知识分享模式

1、Web2.0主要理念

Web2.0 主要是相对Web1.0的概念。Web1.0以数据为核心,将信息等通过技术和商业的力量放上网。而Web2.0以人为出发点,将知识,通过每个用户浏览求知的力量,有机组织起来,在这过程中继续将知识深化,并产生新的思想火花。伴随着网络社区及周边衍生的网络产品出现,一个不仅“可读”,而且“可写”和“可交互”的互联网正在更新。Web2.0正在让互联网逐渐找回其真正含义: 浏览者不只是读者,也应该是作者;不该只是在网上冲浪,更可以成为波浪制造者。其中主要包括:个人博客、站点摘要、百科全书、网摘、社会网络、对等联网、即时通讯等。

2、Web2.0环境下的知识分享与新“著作”模式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QQ问问等,各门户网站纷纷开通自己的互动问答知识分享平台,以分享知识之名,调动网民智慧,使人可以更高效且有针对性地获得所需知识。“分享千万人的智慧”“总有一个人知道你的答案”,这些网站基于搜索的互动式知识问答分享平台,用户根据具体需求有针对性地提问,通过积分奖励机制调动网民,获得该问题的答案。同时,这些答案再会成为搜索结果,提供给其他有类似疑问的用户,达到分享知识的目的。

更进一步,如百度更是推出了“百度百科”这样的网络百科全书式的网络辞典。旨在创造一个涵盖所有领域知识、服务所有互联网用户的中文知识性网络百科。通过倡议平等、协作、分享、自由的互联网精神,提倡网络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共同协作编写百科全书,让知识在一定的技术规则和文化脉络下得以不断组合和拓展。为用户提供一个创造性的网络平台,强调用户的参与和奉献精神,充分调动互联网所有用户的力量,汇聚上亿用户的头脑智慧,积极进行交流和分享,同时实现与搜索引擎的完美结合,从不同的层次上满足用户对信息的需求。

二、Web2.0时代的“类著作”知识分享特点

1、创作的群体性

如上述Web2.0时代的知识分享,就是基于Wiki的一种超文本系统,系统支持面向社群的协作式写作。这属于一种人类知识网络系统,可以在网上对文本进行浏览、创建、更改,而且其代价远比传统网络文本小;同时系统还支持和帮助面向社群的协作式写作;最后,系统的写作者自然构成了一个社群,系统为这个社群提供简单的交流工具。Wiki方便及开放的特点可帮助我们在一个社群内共享知识。

以百科平台为例,每一分钟都有人提问,甚至附带积分悬赏。而此时浏览者均可回答,最后由提问者挑选最佳答案,并兑现积分回报。系统甚至发展到每个人可创作新词条,或者对已有词条进行编辑、修改、补充。无数隐形“作者”在这个平台上进行知识的梳理,文献的写作,修改,并最终形成一个网络知识体系。

2、“作者”的业余性及创作动机

这种网络“类著作”必然催生无数非专业作家,他们往往仅是普通用户,基于自身知识体系作答,或通过网络搜索答案再转述。在“快餐文化”的需求下,由于知识获得成本低,因而也提高了人们的热情与容忍度,而不过多考究知识来源甚至权源的合法性。事实上往往会面对尊重作者著作权却降低了网络传播权的速度和效率的问题。 在免费的环境中,也容易刺激更多主动的创作与分享。加之在网络实名制之前,网络使用者都是隐形的“作者”。难以确定的网络用户只要通过电脑与网络,就可以参与到其中。区别传统交流的模式,此时“作者”是分散的。

网络写作潮流催生了一批网络作家,他们作品传播依赖网络平台,尤其是在创作成长期更加希望利用网络这一免费共享途径,使自己的作品广为人知。人们如果基于对网络著作权严格的保护而不随意传播其作品反而是他们不愿意看到的。 同样的情况在书面写作的作家创作初期也得到体现。Web2.0时代的知识分享与著作模式则是体现了对不同需求的客观性要求。

3、知识来源的复杂性

众多参与者在分享平台上进行问题解答与知识分享,除了依赖自身知识储备的应用,更多是不约而同地依赖于网络搜索引擎,通过网络搜索获得答案再提供给提问者。由此必然带来两个不可忽视的特征,知识类型的多样性以及资料来源的不明。

网络平台上的提问分门别类,由于参与者的不确定性与信息量之巨,加之很多情况下知识的分享是以知识片段的形式,可能是某本书的部分内容,或者文章的某段落,一般人根本没有能力过多考究其来源。当然很多参与者的创作活动不涉及对于他人著作的使用,但不可忽视在Web2.0分享平台上存在大量利用他人著作的情形,而这些行为在现今网络发展阶段中仍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在享受知识分享带来的乐趣与解决问题的高效率时,忽视知识来源,特别是把付费获得的的文本资料粘贴到网上,最终导致很多文章未经授权而被完整无偿分享,是否取得他人对该著作使用的合法授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等。免费分享并非意味着合理使用,其正常运作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只是这个成本不需要直接由使用者支付,而是作为社会公共事业由国家承担。Web2.0使知识分享与个人创作变得更简便,但因为网络技术上将著作权问题纳入考量还处于初级阶段,加之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暂时仍难以解决网络使用者利用他人著作的风险问题。

网络著作权使用制度是著作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是网络环境下各种著作权使用制度的发展和重新构建。必须明确,在网络环境下,因其基本制度、使用方式并没有改变,网络著作权使用制度仍要遵循传统制度框架,但基于网络的新特点和要求,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却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需要根据网络技术发展的新形势重新调整和构建,以使其适应网络和文化共同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Web2.0时代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完善

1、回归著作权制度的核心

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法条的立法宗旨可以看出,著作权法是以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为上位目标,并在制度上,既要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及相关权益,也兼顾鼓励有益社会发展的创作与传播行为,为避免在制度上保护过度而导致著作权适用的限制,促进其对社会作用的发挥,调和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笔者认为,为最终达到其上位目标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为著作权制度的核心。

当下的网络发展,为“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所有与著作使用和传播相关的产业都同样受益。利用网民智慧与力量,其中由于业余性与著作权保护意识的缺乏,往往会著作利用之时缺乏有效的注意,这需要通过宣传与教育辅以修正,这符合著作权的核心目的,基于人民利益,促进知识流通,自然有助于提高人民素质与国家文化发展。

Web2.0也许只是转瞬即逝的名词,但其在促进知识共享与著作的使用等方面提供了很好的机会与平台。回归著作权制度的核心,审视法律条文在网络时代适用的优势与欠缺,才可更好与时俱进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

2、著作权使用授权制度的完善

虽然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已经施行,但目前的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和建设相对落后于发达国家,这显然不利于促进作品传播和繁荣版权产业。网络时代给集体管理制度带来新的发展契机,因应网络发展和著作数字化的趋势建构新的集体管理模式,逐步缓解我国著作权数字产业市场所面临的困局,促进版权产业许可市场的健全发展。结合本国实际和他国经验,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发展集体管理制度 :

第一,私人著作权市场的机会。著作权不仅仅具备文化传播的功能,更是一种不可忽视的经济产业。因此,应该鼓励出版机构、网络百科全书服务平台运行商等建构私人的著作权交易市场,通过允许私人积极开发新型的在线许可模式,为我国文化产业交易市场寻找出路。对著作权人言,阻止网络侵权行为是一方面,积极利用wiki等新技术来实施许可行为显然更为关键。

第二,传统集体管理的升级。传统集体管理组织及其相关的行业协会可转变为著作权市场的服务者。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当前的缺陷在于基础薄弱和技术落后,现有的集体管理组织针对的作品类型单一,申请和许可程序与网络时代快捷高效的要求相差甚远。官方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参考美国等发达国家立法,建立“跨类型作品检索平台”。对于利用人而言,通过单一窗口不但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搜寻成本,其取得许可的意愿也会相对提高;对于著作权人而言,单一窗口的便利性也使得利用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其已尽到搜寻著作权人所在的义务,不得恣意主张合理使用,著作权亦可获得更好的保障。 因此,政府应鼓励与著作权相关的行业协会将精力集中于著作权市场的服务功能,这样可以形成科学高效的著作权市场。

3、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平衡知识分享与权利保护

通过知识共享模式对著作的使用,更容易形成一种“网络效应”,即越多人使用某种商品,则该商品的价值就会随着使用者的增加而升值。 因此,调整合理使用的界线,适用新时代的知识传播与著作使用模式,可以极大地增加作品的流通性,进而形成网络效应,而权利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或者开发后续产品来收回成本获取利润。作品创作所必不可少的公共领域不但没有萎缩反不而扩大。

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采用的是“列举模式”,这种规定过于具体,缺乏灵活,可能使符合合理使用的行为被排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上应该有一个判断的原则和标准,使合理使用判断具有弹性与概括性,特别是在网络时代,不改进将很难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美国的“合理使用四要素”虽然存在不足之处,仍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推崇的做法。 笔者认为,对于要素一与要素四,我国立法可以从中获得启发,从而借鉴。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列举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列举了八种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情形,第七条单列了网络环境下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的合理使用情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及合理使用的范围随着科技的发展,呈现不断发展变化之势,列举式立法暴露出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的束手无策。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立法体例显然更有利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也更有利于裁判者正确地适用法律解决纠纷。

首先,立法者无法列举穷尽所有可能发生情况,而且合理使用是特殊情况下的著作权例外,在立法技术上不应当有兜底条款。如果加入具体的合理性判断标准,可以使人们在所有情况下都具有概括能力和识别能力来判断,并做出正确的结论。其次,列举立法永远滞后于社会发展,未来也只是在列举的基础上不断列举。而设定合理性判断标准,显然在法律适用上更具概括性和原则性,对于新出现的情况更具前瞻性和涵盖性,可以尽可能地保持与时代的同步性。第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该条款与《伯尔尼公约》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十分相似,但相对于美国“合理使用四要素”上述条文仍过于原则,操作性稍差,四要素标准在合理使用的概括性立法方面,更具有参考价值。

笔者建议,法律中确定合理性判断标准,应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借鉴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一项判定特定行为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一般原则;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一些构成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这样更有利于裁判者正确地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在司法实践,某行为若属于列举中的一种,则可以直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若未被囊括,也可根据一般原则,结合具体情况以及立法用意,做出合理的判断。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对我国现有法律提出了巨大的挑战,采用概括和列举的立法模式,便可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可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

Web2.0时代的知识分享与著作使用模式,告诉我们著作权使用的环境发生了变化,并面临各方面的挑战,呼唤法律上更多的关注与调整。著作权法律保护在此领域也应有所延伸与涉及,以在自律不足之时进行规制。解决授权的难题,调整合理使用的适应性,整合对著作权保护与公众资讯共享,才是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应有之义,也是随着社会信息技术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①??Tim O'Reilly:“什么是Web 2.0”,www.省略/article/2005/1122/A20051122474593.shtml

②李蕾: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一网络时代著作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 载王立民、黄武双:《知识产权法研究》第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7页。

③日本有学者曾将现代的著作权人区分为传统型、财产权导向型、人格权导向型三种形态,并认为著作权法可能因为三种不同形态的著作权人利益追求不同而产生分裂。

④G. Jaia Barrett,The Cost of Interlibrary Loan,ARLNewsletter,Jan,1993,P12.

⑤熊琦:集体管理与私人许可:著作权利用的去中间化趋势,《知识产权》,2007年第6期。

⑥林佳莹:著作权数字产业市场授权之研究,《智慧财产权月刊》,2006年第11期。

⑦Michael Katz & Carl Shapiro,Network Externalities,Compatibility,75 Am. Econ. Rev. 424, 424 (1985).

⑧美国《版权法》第107条中规定了法官在判断一种使用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时需要考虑的四个方面的因素:(1)使用的性质和目的,即使用是否为商业目的;(2)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即作品是具有高度原创性的还是包含大量共有领域的材料的;3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即被使用的部分占原作的比例及重要程度;(4)对作品市场的潜在影响,即使用是否会影响原作的市场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