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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农民工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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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和保障问题已成为近几年我国社会上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党和政府正在下大力气解决的问题。本文就农民工的待遇现状问题进行说明,并分析此现象对国家、对社会产生的影响。由此提出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应该采取的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措施和方法。

一、城市农民工待遇问题现状

中国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出现农民进城务工,浩浩荡荡,渐成气候,至目下则东风渐劲,愈演愈烈。大批民工进城,既是我国农业走城镇化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然而,种种现象表明,对于农民工的待遇问题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的,严重的问题。

(一)进城就业面临着种种人为设置的门槛,社会歧视现象严重。长期的城乡分割,“农民务农,工人务工”的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城里人”和“乡下人”有着明显的等级高下之分。如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给民工就业制造重重障碍。农民进城就业,需要办多种证卡,并被额外收取种种费用。以北京市为例,主要有:(1)暂住证。每人188元,其中证件工本费8元,管理费180元,一年一办,有的是一区一办;(2)劳动就业证。一般是每年205元;(3)杂证杂费。外出前在流出地办务工证、婚育证,几元几十元不等。在流入地办健康证每人80元,住处卫生费每月每人20元。更有甚者,要求农民工支付高额保证金、管理费,甚至拒之门外并随时有被收容遣送的可能。这种种情况,在所谓“城里人”身上不可能发生,足可见其歧视性之明显。

(二)待遇差,农民工无任何福利保障,完全被排除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对于农民工而言,诸如工时、周薪。最低工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都难以想像。他们由于从事的多是繁重的体力劳动,居住简陋,生活条件又差,很容易生病。但现行的医疗制度下,医院的收费太高,对于挣钱不多的农民工而言,看病比较困难。市民工的工资和福利一直有政府有关部门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一般能规范地执行。而农民工则不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民工的工资待遇没有什么强制性标准,这就造成农民工与市民工同工不同时,不同酬。他们进城来和城市工做同样的工作,劳动时间比城市工要长得多,但报酬却低得多。在工伤事故中,对于受伤,死亡者的赔偿,在同样条件下,农民工得到的也要比城里人少的多。于2004年5月发生在四川省泸州市的煤气爆炸事件,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尽管得到的是极不公平的歧视性报酬,但因为就业困难,许多农民工为了生计,也只好接受这样的现实。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农民工工资普遍很低,这已是一个问题。然而更为严重的是,农民工辛苦一年甚至几年却拿不到应得的工资。官方资料显示,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可能在一千亿左右,仅在劳动保障部2002年底开展的农民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中,在23个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省市区,就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13000余件,涉及62.6万人,追讨拖欠工资额达3.5亿元。截至2003年底,全国9400万农民工累计被拖欠工资高达1000亿元,人均1000元。2003年10月总理为重庆农民熊德明讨工资以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诸多有效的举措,各地各级司法部门也采取许多司法手段帮助农民工讨薪。但这种具有一次性或地方色彩的非制度做法的弊端显而易见。首先,各地所采取的力度不同,效果也会不同,这样会出现同是农民工而权益保障却因各地具体做法不同而效果不同的不公平结果;其次,对关系上亿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支撑,难免会有新的拖欠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成为当今城市农民工所面临的问题之一。

(四)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上学就业与城市居民子女不平等现象严重。对农民工的歧视,还表现在城里人对农民工的子女“另眼相待”,他们不但无权选择好的学校,而且还要比城里人每年多交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的赞助费或借读费,义务教育法完全没有了适用的条件。有多少孩子,要么在家里农村学校上学而缺少家长的家庭教育,要么辍学后跟随父母,在城里过着“游手好闲的生活”。

二、农民工问题可能导致的影响

(一)对国际声誉的影响。通过上面种种现象,我们可以充分地肯定,这就是对人权的一种侵犯,如此多的农民工在城里过着常人难以想像的生活,如此多的失学儿童流荡街头,如此多的劳资案件发生在城市,严重影响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影响着国际投资环境。

(二)对我国社会稳定的影响。农民,在中国人数占绝大部分。农民对国家的态度和拥护程度直接决定着国家的稳定。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孩子的教育问题以及各种社会福利保障问题的出现,严重地影响了国人对政府的信心。农民工流动到城市后所从事的大多是城市人不肯干或不屑干的工作,由于“又穷又脏”和缺少文化,他们普遍受城里人歧视,被看作“二等公民”,成为边缘化的群体。这就使一些农民工产生一种反城市社会的心理。在遇到政治经济的新变故时,他们难免会成为城市社会的异己力量。同时因为他们处于一种比较混乱的无规范状态,既失去了原先生活的农村社区文化的约束,又没有被同化进新的城市社区文化之中,由此也造成计划生育难以控制、治安形势严峻等社会问题。

(三)对国家整体发展的影响。国家的发展依靠全体人民的共同发展,国家整体素质的提高依赖于全体公民的素质提高。不能大面积地提高老百姓的思想文化素质,农民工的孩子不能接受良好的教育,我们的国家的国际竞争力肯定会明显下降。那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那是空话。

三、重新认识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经过各方面分析,我们应该能够充分认识到当前的现实及问题的严重性。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和保障问题已成为近几年我国社会上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党和政府正在下大力气解决的问题。造成此种局面的,是地方政府,问题的解决,关键也在地方政府。解决农民工问题,地方政府责无旁贷。

(一)从体制和政策上善待民工,为农民工创造平等的制度环境。“制度性缺陷是造成农民工问题的根本原因。”地方政府一定要按照十六大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大力推进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的改革,逐步剥离附在其上的医疗,住房,教育等社会功能,彻底打破维系多年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从体制上消除农民工进城务工经商的障碍,以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的流动。放开中小城市户口,对大城市实行户口准入制度,达到一定标准即可办理入户手续,建立统一、开放的人口管理机制。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使农民工真正实现从农民到工人,从农村到城市,从农民到市民的彻底转换,消除农民工权益保护中的制度。同时,要抓紧废除各级政府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简化农民外出就业手续,清理各种对农民工的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减少农民进城的迁移成本,降低农民工入户的门槛。也应该建立城乡劳动者的自主择业,平等就业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使农民享有和城市居民同等的就业权利。

(二)转变城市主位的管理理念,推动农民工的本地化。如前所述,许多城市对农民工实行了经济接纳和社会拒入的态度,只想要农民工有利的一面,而不愿承担必须支付的代价。这种态度不仅贯彻到了对农民工的日常管理中,而且也体现在一些城市政府出台的法规中。城市政府和管理部门应当转变管理观念,实行积极的农民工管理政策,取消就业歧视,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具有向发达地区移民意愿的农民工在城市定居下来,接纳其作为正式社会成员,给予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待遇并实行统一管理。解决农民工问题,政府责无旁贷。农民工问题表面看是要解决农民工合法权益,消除在就业方面的不合理限制、给予农民工应有的国民待遇的问题,而实质是建设一个城乡一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是维持目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的问题。因此,各级地方政府转变城市主位的管理理念迫在眉睫。

(三)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建立和完善为农民工服务的体制。进城农民工同样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是城市财富的贡献者。因此,农民工进入城市后,他们所应得到由政府提供的社会服务也应该有相应的改变。可目前他们既不能得到户籍所在地政府的服务,更不能得到劳动生活所在地政府的服务,在某种程度上,作为公民他们无法共享改革开放和城市发展带来的诸多实惠,如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义务教育等。城市政府首先要明确自己有管理、服务“移民”的职责,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并按照国家法律制定本地的“移民”政策法规,保障移居本地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帮助这些公民进入城市后能及时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他们的子女教育、医疗、救助等,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对城市非本地户籍人口管理的真空状态。

(四)注重全民、全社会的共同发展,提高全民素质。全社会的共同发展依赖于全民素质的共同提高。坚持以人为本,认真抓好发展要务。以人为本,简单地说就要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农民工子女享受不到与城市居民子女同样的教育机会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地方政府要做的工作是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尽量让进城农民工的孩子有学上,并且能够让他们的孩子和城里人的孩子同条件入学。同时建议开展各项活动,开办各种培训班,以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增强他们的道德观念,提高政治修养,强化法律意识,使其真正融入城市生活当中。

(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各级地方政府应在宪法的指导下,制定有利于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提高农民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的诉讼能力,遏制和减少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设置专门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劳动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社会保障和福利的监督检查;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用人单位。探索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有效机制。并逐步形成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政、法律和社会方面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