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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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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和部分员工认为,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捧上了铁饭碗,公司就不能解除。因而至今都未能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请问: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吗? 读者:贡成、葛斌等

贡建、葛斌等读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确实如来信所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企业和员工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其实,员工并不会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想偷懒就偷懒,用人单位也并非想解除就解除或束手无策。3种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可解除。

一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惩罚性规定,有利于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二是个人原因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又未能达成协议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是企业经营困难或转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等情形时,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为防止解雇权滥用,《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又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如第39条规定,规章制度应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要公示或告知。第40条规定,因员工个人原因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必须转岗或培训,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第41条要求:需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裁减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裁减人员。同时还要优先留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员工。另外,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通知被裁减人员且同等条件优先招用。

因此,你们公司和员工的理解有失偏颇。《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既约束随意解除行为,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同时,也有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形成以人才为核心的竞争力。(责编/马冲冲 )